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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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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5-12-10 10:5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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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他们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附:如果有学习方面的问题,请微信上随时留言。如果问题比较多,则请先整理,然后再发到微信上。格式请下载附件查询。
       周一到周五都会尽量回复,如果比较忙,最迟周六周日也会回复到位。当然,如有遗漏,请提醒一下微微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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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
丰收 发表于 2016-1-8 10:07:27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1月8日09:34:16
2015年卷二第27题,
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侦查机关就是公安,完全没注意报复陷害他人是由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
忘了法条,取保候审保证人和保证金是二选一
的确是不能进入特定场所,但投票的说法很有道理啊,如果是一个小区,不能进,嫌疑人怎么生活,如果住酒店,费用谁承担。

微微回复:

单独解析:①关于哪些区域属于“特定”场所,目前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暂无规定。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多参考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②上述规定的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请注意其中的第三款——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③由上可知,即便郭某和蒋某同住一个小区,郭某也可经执行机关批准,自由进出自己进出的小区。你提到的住酒店的问题,其实是不存在的一个问题。
                  ④只要题目没有说二人住同一小区,你就不要多想,想多了就会错。切记。

相关链接:
http://www.360alaw.com/thread-1994-1-1.html

2015年卷二第28题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情形,逃跑,自杀,身份不明
不一定都是要看守所询问,很多情况是逮捕的现场就开始询问。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如果指认现场,配合抓捕共犯,肯定是在看守所外面,这个算不算询问???????

微微回复:算。法制新闻里面常见的一种场景是,警察破门而入,让犯罪嫌疑人抱头蹲下,然后厉声问道,你叫什么名字?对方说,我叫某某。警察又问,大声点,你叫什么名字。对方于是大声又说一遍,我叫某某。接着警察把搜出来的一包白色粉状物体拿到他脸跟前问到,这是什么?。。。这也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哈。

2015年卷二第29题
监所检察部门,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有什么区别吗?好像在看守所看到过检察院办公室,算不算监所检察部门
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还无权审查,非常不能理解啊。难道关键字在监所检察。

微微回复:
监所是“监狱和看守所”的合称。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及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
看守所是羁押 依法被逮捕、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也可由看守所监管。而监狱,自己根据这个规定来推,就可以知道关的是哪些人。
③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持续进行的有关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之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为了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后一押到底的状况,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状况。
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⑤通过③的规定,可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内部自己的侦查部门,负责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负责。以上两个机关(公安和检察院)内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统称“监所检察部门”。⑥负责监所检查工作的,具体是哪个科室,这个微微就不知道了,自己按门牌去找哈。或者有的检察院正如你所看到的那样,直接在监狱或者看守所里面安排了一个办公室,长期驻扎在那里负责监所检察工作,也说不一定哈。

2015年卷二第30题
非法搜查,虐待被监管人属于工作犯罪,要求国家赔偿。
  收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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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天一生水 发表于 2015-12-11 22:44:43 | 只看该作者


       经历了昨天的风中凌乱后,今天又晕了一个晚上,感觉好像什么都不会了,知识点混淆,乱七八糟,今天晚上感觉好多点需要记忆,包括取保候审的相关情况,保证人与保证金的适用,先行拘留,无证搜查,还有相关的一些拘留审查期限,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情况等。
       问题:第30题有点分不清非法搜查属于刑诉还是行政那块的了,还有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赔偿吗?还是只能行政赔偿?

微微回复:非法搜查可以由普通公民实施,也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当它由普通公民实施的时候,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求偿;当它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时候,造成的物质损失应申请国家赔偿(即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后者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会不予受理,并应同时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求偿,附民解决不了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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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gold1913 发表于 2016-1-18 21:18:1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5分钟,听解析2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取保候审的的执行机关、保证金和保证人的使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应该遵守的义务;2)拘留特别是先行拘留的条件;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构;4)刑事附带民事诉请的条件、寻衅滋事的两种情况;5)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
3、印象最深的是:取保候审都是有公安机关来执行的;报复陷害罪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基本是与公务员有关的;取保候审时保证金和保证人只能二选一;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的市、县,因案情需要可以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场所,变更住址应当在24小时之内报告;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紧急情况下可以无证搜查,防止犯罪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逮捕后进行的;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有侦查机关进行,审判阶段是有公诉机关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请中财物损失的必须是财物被损坏失去使用功能方可提起;寻衅滋事包括挑衅他人对其随意殴打或者随意破坏公司财物,均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补充侦查一般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补充侦查会造成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重新计算;申请回避会导致休庭,但不会影响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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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uyuguang 发表于 2016-1-22 22:31:14 | 只看该作者
1.都完成了,正确率很低,不过我有信心的,2.证据,羁押期限,附带民事诉讼,3,羁押性必要审查的条件,时间4,没有问题,继续学习,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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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zhou4168 发表于 2016-1-24 21:29:2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真题自测 8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
:1、羁押必要性审查;2、拘留;3、取保候审;4、办案时限;5、附带民事诉讼
3、印象最深的是
:1、保证金和保证人只能二选一,一般以保证金为主;2、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侦查阶段有侦查机关审查,审判阶段由检查机关审查;3、公安机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拘留证或搜查证,也可以拘留或搜查;4、检察院发回补充侦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5、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一般是财物被破坏或人身被伤害;6、太人性化或不人性化的选项一般都是错误的
4、我有一些问题
:老师,年底工作忙,有的时候写材料,晚上就没时间做题学习了,这样是不是很影响学习效果啊
  收起(2)
  • 微微 微微 :你说呢?放在平时,肯定是影响学习效果的,毕竟学习过程需要保持一个相对连贯的状态,才会越来越好嘛。但是既然是年底,又是春节,那自然是特殊情况嘛。一般元宵节过后,大家才会基本上进入一个平稳的学习状态。所以你也不必因为自己的这些个人情况而忧虑哈。
    2016-01-24 22:44 回复
  • lench100 lench100 :回复 微微 :“审判阶段由检查机关审查”老师,这句话改为“审判阶段的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审查”,是不是更好些?
    2016-04-15 20:10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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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1-25 00:21:0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5分钟,听解析25分钟吧。拓展训练木有做,明天补。
2、今天学到什么:刑诉感觉内容好多好杂,还遍地是坑,对知识点不明确真的很难做对题目,只能靠慢慢积累了。取保候审由公安执行;检察院自侦案件大多与公务员相关;取保候审保证金和保证人二选一;先行拘留:紧急情况下先抓人后办手续;拘留后24小时送看守所;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无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印象最深的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和保证人二选一,首选保证金,除非没钱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的老人可选保证人;做题技巧:选项中看起来非常人性化的规定不要轻易相信,看似非常不人性化的规定要排除;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以上两个法条可以和应当的区分。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检察院对被关押人进行审查,看逮捕是否适当,如果不适当应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会导致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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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eiyi 发表于 2016-1-26 18:05:45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是开始学习的第二天,因为熟悉流程的原因,速度也比昨天快了不少。做题和讲座花了50分钟,扩展训练花了1个小时(由于原来基础不扎实的原因,做扩展训练花时间比较多)。

2、今天学到什么:1取保候审制度中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保证金与保证人不能同时适用,未成年人和老人适用保证人。2刑诉中的拘留制度。拘留需要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不用出示。拘留后对罪犯的讯问不一定都在看守所内进行。拘留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可以无证搜查。3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5办案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重新计算。

3、印象最深的是: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2对于正在预备犯罪,被害人或证人指认他犯罪的以及在其身边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等情况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直接先行拘留。3公安机关对罪犯从拘留到羁押不得超过24小时。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失去功能。5刑事附带民亊诉讼的赔偿范围只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6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应计人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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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够呛但 发表于 2016-2-2 14:07:4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拓展,三页A4纸笔记(很凌乱,看了其他司考人的反馈内容,感觉自己的笔记弱爆了,不应该边做题边笔记,应该完成真题,拓展,看看其他司考人的反馈,再用A4纸笔记。这样的笔记才言简意赅,清晰明了。

2、今天学到什么:比第一天学习的内容加大了难度,感觉刑诉法条甚多,刑诉解释甚广,刑诉法条间串联得厉害。现在脑袋里是团解不开的毛线。晚上完成第三天的内容后需重新制作笔记。

3、印象最深的是:每一题都是重点,需重新整理。

4、我有一些问题:道行不够, 暂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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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tanyi2015 发表于 2016-2-2 22:32:3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约15分钟,听解析110分钟。未做拓展练习,原因同前一天,继续学习。
2、今天学到什么:1.取保侯审;2.拘留程序;3.羁押必要性审查;4.附带民事诉讼;5.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等问题。
3、印象最深的是:1.取保侯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报复陷害罪”是由检察院直接侦办的,保证金和保证人只能二选一,并注意对未成年人及75岁以上老人一般选保证人;2.拘留程序中注意到拘留与羁押之间可能会存在时间差;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逮捕后提出的必要性审查,检察院可以直接审查,侦察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察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4.如果物质损失是财物损失的必须指毁坏、丧失使用功能,寻衅滋事一般两种表现:一种是挑衅别人,一种是随意损毁公司财物,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虐待被监管人案和非法搜查案均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实施的犯罪,应申请国家赔偿而不是附带民事诉讼;5.办案期限重新计算,必须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申请回避应当休庭和二审阅卷都不重新计算办案期,而补充侦察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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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figimoon 发表于 2016-2-10 23:34:12 | 只看该作者
昨日反思:没有学习,理由是同学聚会,回来晚咯。
今日反思:只学了一道真题+4道练习题,原因还是,同学会回来晚咯。这次,我简单写下我记住了什么。其他的明天学习时补回来!
学习和记忆了:
1、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是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小的嫌疑人。我记得:法条有提到,哺乳期的需要哺乳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2、保证金和保证人取其一即可。
3、保证人:未成年人或者75岁以上的老人,无力负担保证金的。
4、保证金:根据对社会的危害性、可能的量刑情况、经济水平等情况确定保证金。
5、取保候审的人有一些限制:
1)不批准不能出市和县
2)更改居住地址、工作地址、联系方式,需要24小时内报告。

大概就这样了。

微微回复:哺乳期的需要哺乳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这个是对的,但是就正确解答该题所需具备的基础知识来讲,我并没有把无关的内容给讲进来,否则就冲淡了主题。。。很多时候,我们的传统的复习方式是以一种“下大包围”的方式来进行的。也就是把每个知识点下属的12345全部细节给了解之后,再来做一道对应的题目,测试一下效果。这种方式是侧重于检验记忆效果的方式。。而现在微微这里的学习方式,从微观上讲,是一种“点对点”的学习方式。我把跟题最直接对应的那个点给你讲清楚,原理是什么你搞懂了,然后你也通过这个讲述内容把题目给完全理解了,那么至于说没有讲到的部分,你通过自己课后查询一下配套推荐用书的相关章节,也就容易看懂了。这算是一种主动探索性的学习方式,印象会比传统方式来得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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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空气 发表于 2016-2-16 13:43:46 | 只看该作者
完成情况:有些倦怠,用了2天的时间完成的,真题及拓展都做了

微微回复:拓展训练只是为了展示一下相关考点在历年真题中的重复情况,所以时间多的话,可以做;时间少的话,看看就行。当然不看也可以。因为后面还会重复讲到这些真题。。。每天主要完成的对象是5道真题,认真通过参考思路去做一下,然后好好听讲,再看看优质问答的情况,最后把所学到的考点内容做一下每日反馈就可以了。这样任务量也不多,一般1-2小时之内可以完成,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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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figimoon 发表于 2016-2-17 00:22:11 | 只看该作者


刑诉第2天(2月16日)月圆的反馈内容:
1、完成情况:

- 2月8日完成第一天学习后,进入了过年疯狂约见亲朋好友的阶段,现在终于消停下来了。
- 2月9日到2月16日上午,一共7天半,断断续续才看了1天的内容。伐开心。
- 每天看个十几分钟,16号上午整体复习了一下。累计3小时应该是有的。

2&3、学了什么&记了什么:
一、取保候审

- 对象:针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遍地都是公安,好监控);取保候审一律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 限制: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和市;
- 2)住址、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的,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3)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 特定的限制:
- 1)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特定的活动;
- 2)护照等出入境正阿金、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侦查机关

- 报复陷害罪:是专属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特指公务员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控告人。
- 公安安机关查的是非公务员的罪行。

三、保证金vs保证人

- 两者只能取一。

(一)保证人

- 为何用保证人?1)未成年人;2)75岁以上老人;3)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 可以提出1~2名保证人。
- 保证人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二)保证金

- 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
- 保证金的提交:由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奖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

四、拘留&询问&搜查

- 拘留: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
- 询问:询问不一定都在看守所里
- 搜查:如果遇到经济情况,无搜查证也可以搜查。如携带管制刀具、携带爆炸物等。
- 逮捕:公安机关对于拘留的人,认为有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五、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六、搜查&检查

- 对象可以是: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 搜查: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
- 检查:必要时,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
- 证明文件: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七、羁押必要性审查

- 检察院可直接进行审查,没有必要告知。
- 侦查阶段:侦查监督部门
-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

八、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间接损失。
- 1)如果是财务损失的话:必须是财物被损坏、丧失使用功能。(没坏掉只能算追缴、退赔)
- 2)寻衅滋事案:a. 挑衅别人,随意殴打骚扰对方;b. 随意损毁他人财物。
- 3)虐待被监管人案:只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案。申请国家赔偿提出救济。
- 4)非法搜查案:一般是追缴或者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九、办案期限重新计算(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 发现更严重的罪行
- 证据不足要补充侦查(最多2次)
- 申请回避是不用重新计算期限的
- 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阅卷完毕,且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

4、疑问:
1、报复陷害罪是专属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那么,如果是普通民众的报复陷害行为是什么罪呢?是不是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公安机关是不是只能侦查非公务员的案件,因为检察院是自侦公务员案件的?
(问题来源:刑诉2015 27,选项A的语音解释。)

微微回复:

①普通民众可以犯的类似的罪,是诬告陷害罪,这个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侦查的。
                  
②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的案件不仅仅是非公务员身份的案件。我在讲的时候,跟大家说的是“大致分工”这样一个情况,所以并非说公安只负责老百姓的犯罪案件。它其实也可负责部分公务员的案件。你比如市长雇凶杀人,对吧。区分的关键点,除了身份之外,其实更重要的呢,在于公务员利用职权这一点。如果是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那么显然是检察院管的案子。明白了吧。

2、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 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 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A选项疑问: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那就是危害大的强制大些,危害小的强制小些,为什么要尽量减少审前羁押呢?

微微回复:

①“尽量减少审前羁押”这是对的。因为基于“判决宣告之前,都是无罪之身”这一点来说,你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是不是应该尽量减少呢,对吧。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思考角度。
                  

②其次,具体到本题A选项给我们的条件来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必要性原则,简单的说,为了后续刑诉程序的顺利开展,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如果不影响后续的侦查工作、起诉工作以及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就应该少羁押一点时间,甚至是变更强制措施的状态,比如改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吧。
                 

③理解的角度,不要因为出现了“尽量减少”就觉得哪里怪怪的。要怪,只能怪自己还没有树立起“判决宣告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这个观念。

3、答案出现矛盾了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当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这两个的B项是一样的。但是解释却相反。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呢?

微微回复:

①这道题,我查了下最新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也就是出题人出的那本),我把相关的解释看了一下,没有看出任何理由来。但出题人却依据最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将原答案A,改成了AB。我有点莫名其妙。不过我还是照葫芦画瓢,将其原文粘贴到了这道题的解析当中。请参见该链接http://www.360alaw.com/thread-1024-1-1.html

②过去的试题解析,我用通俗的话说一遍:当事人不服之前的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其实这种事情很常见。比如甲说自己父亲给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房子归自己单独所有。而乙说要做笔迹鉴定。于是甲拿出遗嘱还有父亲在1960年的手稿。鉴定结果是遗嘱上的字迹与1960年的手稿字迹一致。但乙不服这个鉴定意见,他翻箱倒柜,找到了父亲1998年写给自己的信件。然后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这封信件的笔迹离遗嘱订立的时间更近。法院采纳了。但问题在于,重新做鉴定是需要时间的,所以法院也只能在同意你重新做鉴定的同时,宣布延期审理。不过这个延期审理总有个时间范围,案子不能久拖不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5款规定,如果为了等你重新鉴定,而宣布延期审理,那么这个延后开庭的时间在1个月内的话,是不需要计入审限的。而如果是延期超过了1个月,那么超出部分要计入审限。所以当年这个B选项,因说的过于绝对了,而被排除。毕竟,只是超出1个月的那部分才计入审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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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汪海蓉 发表于 2016-2-21 19:31:38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今天是第二天,虽然量不多,但是内容很多,笔记本都记录了好几页纸,花了一下午的时间。我相信万事开头难,一开始我花的时间越多,后面复习起来就会越来越快的!哈哈。感觉自己棒棒哒

今天学习了什么:今天学习了取保候审的知识、拘留羁押期限、侦查和检察的相关知识、羁押个必要性审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等问题

印象最深的事是:感觉都挺印象深刻的,今天的知识点以前都没怎么细细掌握,都需要牢记才可以。

我有一些问题:今天目前没有问题,对于今天的知识,很是陌生,感觉以前学的都喂狗了,难过。。。感觉都是新知识,得好好整理才能有问题啊!!完全是纯吸收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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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黄柑童 发表于 2016-2-28 14:42:41 | 只看该作者
一、 这两天完成了听完第二天刑诉的真题复习,因家里停电还有来办公室事情多,所以第二天没有能如期完成。两天才完成一天的课程。今天下午要完成了第三天刑诉的五道题目的课程。

二、今天学习了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和时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立案的条件、检察院和法院的职权和阶段。比如检察院提起的公诉阶段和作为监督部门几个阶段的区分问题。此题答案排除错误了。下次要注意总结。

三、印象最深的就是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题目。通过查左宁的刑诉推断,不过也要根据三大本推断。

四、还有些问题,听微微讲法定和酌定不起诉时还有些不太明白,可能是接受能力稍逊一些。不过微微讲课非常好,根据法条,又跟你说理,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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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每天多做十五道 发表于 2016-3-1 14:29:5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做了10分钟吧,解析听了得有30分钟,拓展1小时的样子。反正混乱啊,太零散之前也没看过

2、今天学到什么:①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②有些案件是检察院自侦案件;③保证金及保证人二选一,保证人可以一至两名;④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⑤先行拘留的意思,以及并不需要拘留证;⑥拘留后至迟24小时移交看守所;⑦紧急情况下搜查不需要搜查证;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作用,阶段;⑨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中的财物损失需要丧失使用功能;⑩国家赔偿的适用情况:监管伤害;⑪一般财物追缴、退赔,并不需要附带民事诉讼;⑫期间重算的问题,有点乱,包括计入不计入的情况,还没理清。

3、印象最深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审查部门,期间重算的问题

4、我有一些问题:有提问,不过目前应该还没解答。果然还是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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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好好与海市蜃楼 发表于 2016-3-3 15:33:04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时间比较充足,将第二天和第三天的题都过了一遍。我觉得比较好的方法是把每道题的知识点都记下来,做完一遍后再从头开始看知识点,这样可以掌握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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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btpdi 发表于 2016-3-4 23:13:4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完成了真题、听完了讲解。

2、今天学到了什么: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保证金和保证人只能二选一,被取保侯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和县,公检法可根据案情需要责令其不得进入特定区域。有某些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不必出实拘留证。并非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遇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同意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物质损失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印象最深: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刑事执行检查部门统一负责。

4、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这些时间上的规定用记忆吗?

微微回复:现在这些期限不用记,记了也会忘。到时候我们回顾题目的时候,再来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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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wang@lin@na@360 发表于 2016-3-6 16:59:03 | 只看该作者
因为家事及网络的原因,第二天的内容花了两天的时间才算完成,但收获颇丰。

今天学到的是:保证人及保证金制度,哪些情形下适用取保候审,及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事项,先行拘留的情形

印象最深的是:1、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2、取保候审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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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wang@lin@na@360 发表于 2016-3-6 17:00: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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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6 20:35:31 | 只看该作者


1、完成情况:今天做真题+听讲+拓展共计2小时。感到知识点多起来,需要不断的回顾,否则就会遗忘。

2、学到什么:取保侯审、先行拘留、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等。

3、印像深刻:

①取保侯审一律由公安机关的执行;

②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都属检察院自侦案件;

③保证金制度与保证人制度不能同时适用,首选保证金;

④保证金清退有四个条件(未批不离,变动报告,传讯到案,不干扰人,不毁伪串),公检法可以要求取保人四个方面(不进特定地,不见特定人,不做特定事,证件上交);

⑤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有重大嫌疑犯罪可先行拘留,在紧急情形下也可无证搜查;

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逮捕后发生的,贯穿侦查、审查、审判全程,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直接导致物质损失的,不含精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如在审查阶段撤案,被害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如刑事部分在审判中无罪,民事部分仍然成立;

⑧补充侦查,发生在两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会导致相应程序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也可以自侦,以两次为限,一个月内完成,休家、另外,休庭不会导致审理期限的变化。

4、提问题:后面的拓展题大部分只有答案没有解析,有些看不懂,最好附上解释了。

微微回复:拓展训练中的题目解析,请看下图步骤。

步骤一:


步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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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H_Lolicon 发表于 2016-3-7 23:06:0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 连着拓展训练一起3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 取保候审、保证金和保证人、先行拘留、讯问、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物损失、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补充侦查、
3、印象最深的是 : 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有些询问可以在看守所外、重新计算办案期限仅限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4、我有一些问题 : 保证人没有帮助取保候审人逃匿也不知道藏匿地点,取保候审人逃匿了,会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吗?保证人的保证作用是如何在取保候审期间体现的?

微微回复:

①如果保证人没有协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匿,那么自然不会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因为取保候审只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彻底剥夺人身自由,所以被保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

②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尽两项义务:第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义务;第二,一旦发现被保证人有“可能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那么应当及时报告给执行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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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wucia2 发表于 2016-3-11 22:32:0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今天是第二天,做完真题听完解析,整理好笔记用了1个半小时,没有做拓展
2、今天学到什么
①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和要求②羁押的要求和条件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
④重新计算羁押或审期的条件
⑤检查机关的羁押必要审查的执行机关
⑥对于题目中出现的人性化的选项,完美选项和非人性化选项的判断
3、印象最深的是
一种新的做题的方法对选项的判断能让自己不轻易走入出题人的陷阱,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察分类,保证人与保证金,什么情况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羁押审查的意义和执行机关,对于羁押期限和审判期限的间断和重新计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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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18 09:04:1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5题全部完成 解答录音全部都听了 也都看了所关联的资料链接 做了笔记 拓展训练2题没做

2、今天学到什么:取保候审 保证人 保证金 拘留审查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印象最深的是  先做题 再听解释  再看相对应的法条  不要先看法条  不要先看这部分的书

4、我有一些问题   昨天系统问题传不了  早上起来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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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逢考避过 发表于 2016-3-20 14:40:1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之前因为自身原因,搁置复习2两天,昨天努力完成了第二天的复习,做题1.5小时,扩展2小时,听解析1小时,主要原因是注意力总分散。
2、今天学到什么:1.拘留讯问时效24小时、羁押必要性审查,先行拘留的条件,传唤地点、搜查检查勘验的主体对象、搜查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只有物质损坏直接损失,办案期间重计算方式,补充侦查不计入审理期限。
印象最深的是:勘验主体为现场、物品、尸体,检查主体对象为活人(对被害人没有强制检查)
4、我有一些问题:人民法院进行羁押必要性检查,决定没有必要羁押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拘留的人,如果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拘留,应立即放人,这两个该如何理解?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是预防原则,相当性呢?保外就医的期间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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