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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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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5-12-10 11:0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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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附:如果有学习方面的问题,请微信上随时留言。如果问题比较多,则请先整理,然后再发到微信上。格式请下载附件查询。
       周一到周五都会尽量回复,如果比较忙,最迟周六周日也会回复到位。当然,如有遗漏,请提醒一下微微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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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丰收 发表于 2016-1-11 07:00:52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1月11日06:07:59,第五天
【真题自测】2015年卷二第64题
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答案abd,本来想着B是错误的,程序法不只是大陆法系的原则,但记得微微讲过,单选是没瑕疵,多选是没错误,所以还是把B列为正确,这里记录下来,再次提醒自己解题技巧。

【真题自测】2015年卷二第66题
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A认为有问题,自诉案件原告就是被害人,那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当然可以撤诉啊,且法院允不允许撤是一回事,但他有权提啊。
后经解析发现,刑事案件中的称谓是特定的,被害人,自诉人专门有所指,不是文字意义理解,记下来提醒自己。

【真题自测】2015年卷二第67题
问题,走私和职务犯罪的情况,如果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后决定自己管,拿走公安的卷宗,那公安还有没有权利继续侦查。反过来,如果检察院先发现
的案子先立案,那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利从检察院拿案子过来共同侦查?最后,如果公安检察对这个案件同时立案侦查,而相互不知道对方也在侦查怎么办,
会不会出现公安机关的侦查部署被检察院打乱,从而使侦查失败的情况发生,有没有双方相互通报的规定?

微微回复:①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比如我国的海关缉私局,此外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专门公安机关。
                  ②本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刑诉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合理推知可得,孙某一案既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后,由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
                  ③根据上诉法条,检察院一经接手,就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公安不再插手。所以也自然不存在你提出的后续问题,诸如公安是否再参与共同侦查,打乱侦查部署,相互通报等等。
                  ④这里不涉及“交叉管辖”的问题,不要乱套。所谓交叉管辖,特指《六机关规定》的第一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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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 发表于 2016-1-11 07:57:30 | 只看该作者

拓展训练的问题,
(1). 以下关于程序法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程序法定原则在立法方面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B. 程序法定原则在司法方面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C.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D.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参考答案:ABD

本题解释
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循。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故C项错误。

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体现为什么,不是和英美法系正当程序一样吗?都是从程序的正当性来表现的,这个程序正当,大陆英美有区别吗?理论基础全忘了,求解释。

微微回复:①C选项的解析要表达的意思是说,大陆法系的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是正当程序原则。所以C选项错在张冠李戴。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②程序法定和正当程序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程序法定更注重程序的法定性;而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的正当程序更注重程序的合理性。两者应该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表述。从程序法定到正当程序,英美法系已经走在了大陆法系的前面。
                  ③2015年卷二第64题的C选项说“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根据②的这种阶段性描述可知,英美法系也实行程序法定,并且他们已经走了正当程序这一步,已经开始对法定程序的合理性进行了大量的反思和修正。所以那道题的C选项说法不正确。
                  ④司考不是考研,了解到这儿就差不多了。

拓展训练,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解析里有个错误,规定庭前会议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的,是刑诉解释,不是刑诉法。

微微回复:恩,是的,这个的确是刑诉解释里面的规定,刑诉法本身没有对此作出说明,谢谢,马上纠正过来。

以下关于庭前会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被告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B.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召开庭前会议C.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裁判结果可形成于庭前会议中D. 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无需在庭审中举证、质证

果然又是乱写的答案。

关于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相关程序,正确的是:
A.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B.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C.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D. 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应当制止

解析B,不是法条的原文吗?为什么会错误??

微微回复:两个地方都是“应当”才对。。。这也算是为什么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的一个原因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被告人在被宣判之前都是无罪之身这样一个理念。由此及彼,刑诉中绝大部分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作的“保障人权”的规定,都是基于这个理念而来的。至于说电视上为什么经常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马赛克,其实也是这个道理哈。这里顺带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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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gold1913 发表于 2016-1-21 21:04:4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程序法定的要求、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及发布方式、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走私的立案管辖权、申请回避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程序法定在立法上要求有法可依,在司法上要求有法必依,大陆法系的程序法定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公安机关是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其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超出范围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由其发布,通缉决定既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检察院作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被害人的概念只能出现在公诉案件中,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打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的原被告。
4、我有一些问题:今天的第66题的b选项,解析中解释道,被害人只能出现在公诉案件中,而提起自诉的应当是自诉案件,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为何正确答案里还是有b呢?

微微回复:恩,这个地方是我错了。我只注意到了被害人与自诉人在狭义上的区分,没有考虑到公诉转自诉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将享有的自诉权。所以把B选项给排除了。这里我把B选项所涉及的相关考点给重新梳理一下。

①从广义上讲,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所以他除了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狭义)被害人以外,还可以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

②从狭义上讲,被害人仅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③本题题干信息要求我们对“刑诉当事人中的被害人”作答,而刑诉中的当事人范畴,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故本题中的被害人应作狭义解释,参见②。

④“提起自诉”这项权利,虽然看上去只可能出现在自诉案件当中,但由于存在着公诉转自诉的情况,所以原本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有可能成为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参见《刑诉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该项即为“公诉转自诉”之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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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uyuguang 发表于 2016-1-25 21:15: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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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uyuguang 发表于 2016-1-25 21:21:31 | 只看该作者
2、今天学到什么:学到了程序法定,马虎了通缉令的发布问题,被害人的权利,交叉管辖,细节决定成败啊,利用职权犯罪,

3、印象最深的是:公安系统的分支,森林,海关,铁路,省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还是没有记住

4,我有一些问题:一个问题,我是先看一遍书呢,还是先做题再看书,作笔记呢,请微微老师明示,先做题,是大脑模模糊糊的,后看书印象深刻,但是,做完题的笔记用重新整理吗,思维混淆,条理不清晰,请指教,不找借口执行。
  收起(1)
  • 微微 微微 :先做题,听了讲之后,对该知识点有了起码的认知之后,再去翻相应章节的书,当成字典来查,探索更多的细节,这种学习方式之所以可以起到印象更深刻的作用,原因在于这是一个主动学习的过程。而如果先看书在做题的话,你看书的过程只相当于一个泛读的过程,平均用力,没有针对性。因此我比较建议前者哈。至于说笔记重新整理的问题,这个虽然会多耗时一点,但重新整理的过程也是一次重新回忆和巩固的过程。所以重新整理是对的,是对自己思路的一次梳理,并形成文字,经久不忘。
    2016-01-26 10:44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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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1-26 22:26:0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15分钟做题,30分钟音频。拓展训练后面再补吧

2、今天学到什么:程序法定原则;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及决定主体;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主体;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公安及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类型;申请回避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
(1)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立法上有法可依,司法上有法必依。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包含实体法定和程序法定;英美法系国家也遵循程序法定。
(2)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公安;决定机关:检察院、公安。通缉令的发布机关主要看嫌犯在哪,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公安、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本质上为行政机关);法院上下级为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法院是司法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制度,为了保证相对较为复杂和严重的案件由级别相对高的法院负责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无论在任何情形都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而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交由上级法院审理。
(3)撤回起诉的主体: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权撤回起诉。被害人不服判决裁定可申诉,不可上诉,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4)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刑诉法中的回避:①自行回避;②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回避的客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③指定回避

4、我有一些问题:66题B选项的解析有错哈,另外,当事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回避么?刑诉诉讼法中有好多主体,比如申请回避的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提出申诉的主体,申请抗诉的主体,申请复议的主体。。里面有几个好像还包括当事人近亲属,这些主体记忆起来有什么诀窍吗?

微微回复(1):

       当事人的近亲属,如果光是这样讲,自然是不可以申请回避的。原因很简单,近亲属不出庭,不来扮演一个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他申请哪门子回避呢?在家打电话给法官吗?你不能总想着刑诉法上面对近亲属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然后就不由自主的去想,这些人既然跟当事人的关系如此密切,那他们应该都能够帮着申请回避吧。这是一种很常见的错误思路哈。你首先得看这些家伙有没有上场。

       至于你后面你提到的记忆问题,你换个角度看,其实是在回答同一个问题:“法条中何时需要把近亲属单独列出来”。关于这个问题,两句话可以大致理清思路。第一,被害人这面,如果死了,那么只能由其近亲属出来做事了;第二,被告人这面,如果关起来了或者潜逃了,那么只能由其近亲属出来做事了。。。顺便说一句哈,被害人死了,自然就没有法定代理人这个角色了。法定代理人的核心在于代理一个活人。死人是不需要代理人的,死人只有家属,也就是近亲属。你可以沿着这个思路去看看刑诉法或者刑诉解释相关条文。CTRL+F搜索“近亲属”就都出来了。

微微回复(2):

       66题B选项是我错了。我只注意到了被害人与自诉人在狭义上的区分,没有考虑到公诉转自诉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将享有的自诉权。所以把B选项给排除了。这里我把B选项所涉及的相关考点给重新梳理一下。

①从广义上讲,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所以他除了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狭义)被害人以外,还可以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

②从狭义上讲,被害人仅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③本题题干信息要求我们对“刑诉当事人中的被害人”作答,而刑诉中的当事人范畴,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故本题中的被害人应作狭义解释,参见②。

④“提起自诉”这项权利,虽然看上去只可能出现在自诉案件当中,但由于存在着公诉转自诉的情况,所以原本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有可能成为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参见《刑诉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该项即为“公诉转自诉”之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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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i 发表于 2016-2-2 20:39: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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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做真题用了15分钟,听讲座30分钟,做练习和看解析大概用了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刑诉中程序法定原则在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的表现  2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作用  3检察一体化  4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与自诉人的区别  6刑诉中公安与检察院的管辖权   6刑事诉讼辩护人与申请回避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
(1)程序法定原则包括2方面: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
(4)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叫做被害人,自诉案件叫自诉人。因为公诉原因,所以被害人不能撤回起诉,不能上诉,只能向检察院抗诉。
(5)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7)《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8)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9)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10)《高检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涉税案件不再享有立案侦查权,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再受理。
(11)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13)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成为辩护人。

4、我有一些问题:
(1)在做扩展训练的201568卷中,不太理解一道题的解析:“《刑诉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怎样理解?

微微回复: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比如说,老王原来是市中院的一名法官,他参与审理了张三的故意杀人案。现在老王升职了,成了省高院的一名法官。那么张三故意杀人这个案子被上诉到了省高院,老王就不能参与该案的二审了。因为他原来审过,张三不服才提起的上诉。如果二审还是由老王审的话,很显然对被告人张三来说,就是个悲剧。

       但是有一种情况,老王是可以参加审理的。你比如说,老王一直就是省高院的法官,他对于张三故意杀人案的上诉做了审理,发现案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裁定发回重审。案子发回之后,市中院重新进行了审理,张三还是不服,案子又递交到了省高院,也就是二审法院这里。此时老王是不需要回避的。

(2)在扩展训练的201568卷中,有道题的解析是“《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但是以前做案列分析题好像经常见共同被告人共同找同一个律师作为辩护人,怎么进行区分?

微微回复:

       还是举例子吧。老王是辩护人,张三和李四是同案犯,共同实施了一起盗窃罪。如果张三家经济状况好一些,李四家境一般。那么张三家为了脱罪,很有可能给老王多塞点钱,然后让老王把责任往李四身上推。老王也不是说一定就明目张胆的就这么干,老王很聪明。他在法庭上,主要给张三辩护,而对李四的辩护力度显然不够。结果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就是法院最后判了李四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而张三罪轻或者免责。这就是为什么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原因所在。

       同理,如果共犯中某个人跑了,后又被抓获,那么先前这起案子的辩护律师也不得继续为后面到案的这个人做辩护人。因为辩护律师很有可能在之前,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跑了的这个人身上,以便为自己的当事人脱罪。而这种先前可能歪曲事实的辩护,对于后到案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毕竟律师不可能不为自己的先前行为着想。如果他的确之前做了某些罔顾事实的辩护,那么现在他只能一条道走到黑了。这显然不利于后到案人员得到有效辩护。

       至于你看到的,共同被告共同找同一个律师出庭辩论,比如好几个子女分成两派,每派分别找了一个律师对薄公堂,那是民诉哈,不是刑诉。刑诉里面不可能出现你说的这种情形。你遇到具体案例后再仔细看看。包括民诉里面是叫被告,不是叫被告人哦。注意不要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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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zhou4168 发表于 2016-2-20 22:56:5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解析共用时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1)、大陆法系法定原则内容。(2)、程序法定的要求。(3)、通缉令。(4)、上下级检察院及法院的关系。(5)、公安及检察院的立案侦查管辖权。(6)、申请回避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1)、大陆法系法定原则内容包括程序法定和实体法定。(2)程序法定在立法上要求为有法可依,在司法上的要求为有法必依。(3)、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也可以做出通缉决定,但发布的机关仍未公安机关。(4)、上下级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5)、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6)、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无论在任何情形都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而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交由上级法院审理。(9)、申请回避的人员有: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10)、当事人可以分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刑事诉讼的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人、附带民诉的被告人。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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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汪海蓉 发表于 2016-2-24 23:38:4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今天开始并没有把很多精力放在拓展题上,就觉得很轻松了,一天的题量大概1个小时不到就拿下了,这样学轻松多了,还能掌握的很好,笔记本也清爽很多,看的更方便了。
2、今天学到什么
今天学习了程序法定原则、公检法三个机关内部的组织体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可以立案侦查的案子一般如何处理以及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哪些。
3、印象最深的是
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法院是监督管理关系。通缉令是公安机关来发,一般是当地公安机关来发布,如果嫌犯逃跑到别处,需报请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发布通缉令。
4、我有一些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这题选择BD
其中D选项中的申诉,是指向哪里申诉啊?检察院还是法院?是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吗?他在什么情况下要申诉呢?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微微回复:关于向哪里申诉的这个问题。最好是不要直接背法条,而是用例子去实际想一想。比如假设,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觉得判轻了,没有讨回公道,那么他找检察院,希望检察院帮他提抗诉,让案子进入二审。检察院若不同意,觉得判的合理合法,那么被害人该怎么办呢?很显然,他此时再求检察院是没什么用的。因为检察院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而且,抗诉期只有10天,时间很快就会过去。所以,时间一过,检察院就是不抗诉,那被害人就没办法再通过检察院这条途径进行救济了。此时,立法者再给他一个救济途径,也就是直接去找法院进行申诉。并且法院这里没有什么时间限制。被害人什么时候找到证据,什么时候去法院申诉都是可以的。有点类似于“上访”的感觉。法院收到申诉材料之后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那自然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重新审理该案。下面列举的法条依据,其实就是这么个意思。

法条依据:《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是善良的分割线-----------------------------------------------------

再换个例子,比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了,认为这事儿构不成犯罪。这回不是不抗诉了,而是根本就不打算起诉。那被害人不服这个不起诉决定,他怎么办呢?他有两种选择,要么去上一级检察院那里申诉,找他妈讲道理;要么直接跑到法院去起诉,也就是公诉转自诉。无论是哪种情况,由于没有审过该案,所以这里就不再是审判监督程序了,而是很正常的一审程序,是吧。

法条依据:《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收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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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btpdi 发表于 2016-3-7 23:18:3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了做题、听讲及笔记。

2、今天学到了程序法定的含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做出通缉决定,但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安机关超出自己管辖范围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自诉人撤回起诉也需法院审查。公诉转自诉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回避。

3、印象最深的是: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被领导关系,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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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好好与海市蜃楼 发表于 2016-3-8 19:12:05 | 只看该作者
今天的进度比较快,总共5道题用了40多分钟,正确了2个,自我安慰一下,对于初学者来说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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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9 20:38:58 | 只看该作者
1、用时,一天中没有整块的时间,断断续续地用了两个多小时吧。另外还预习了明天的内容,慢慢地要提高效率了。
2、知识点:程序法定原则,通辑令的发布机关,关于撤诉的处理,公安系统人员犯罪的处理,回避制度等。
3、掌握内容:
     (1)所谓程序法定,是指在立法上有法可依,在司法上有法必依。大陆法系程序法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定,二是程序法定。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程序法定重点表现在正当程序原则。
      (2)通辑令的决定机关包括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但发布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通辑令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发布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哪里。检察院本质上为行政机关,与上级检察院属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上下级法院间为监督和指导关系。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能撤诉,不能上诉,只能抗诉。
      (4)回避主要分三类,一是自行回避,二是申请回避,三是指定回避。近亲属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问题:自诉人有无上诉的权利?微微老师好像提到过,不过我自己有点弄混了。

微微回复:当然可以啦。自诉案件中,就自诉人自己来行使诉讼权利,所以他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是有权提出上诉的。这点跟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需要注意区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是检察院代为提起公诉的,所以公诉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若不服的话,也只能是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被告人提起上诉。而被害人呢,只能是申请检察院抗诉,没有抗诉的决定权哈。

补充:上诉的主体有这样几个,一次性记住即可。

①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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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wang@lin@na@360 发表于 2016-3-10 12:12:49 | 只看该作者
花了二个余小时完成了第五天的学习内容。果然是年老记忆力衰退啊,之前本 费劲,不过会坚持的。今天学习了刑诉的法定原则、缉令的决定和发布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各级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主体级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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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黄柑童 发表于 2016-3-14 19:15:4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做真题3道是,听解析5道题,思考问题10分钟,今天已如期完成任务。前几天因监考进度拖下来了,今天要补学一些内容。

2、今天我们在做题中学到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权限,上下级关系、被害人的抗诉、上诉、申诉的区别;申请回避等;

3、印象最深的是被害人的申诉、抗诉、起诉和公诉和自诉的关系中,不注意就会做题,还有有些题目是玩文字游戏,比如是意味着等,令人不敢断定。另外,对于走私缉私队归公安系统管理。是本人的盲点。原来一直没有掌握,听微微老师讲课分析之后才明白。问题是刑诉不算很难,但是有时太过犹豫,做题正确率降低,还有几个选项没有找书本上的内容和法条的依据。凭感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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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wucia2 发表于 2016-3-15 20:24:5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50分钟,练习没做,我觉得自己下载能把真题弄懂已经是很好了

2、今天学到什么
①程序法定②通缉令的发布
③法院检察院的内部的关系
④在刑诉中被害人对于不满只有速度权利
⑤回避

3、印象最深的是
①程序法定:立法和司法
②检察院是上下级关系,法院是相互监督的关系
③通缉令按照嫌犯的户籍所在地,若不在则在高一级的公安机关发布3.被害人可以请诉讼代理人,被告请的是辩护人 如果检察院不管这也可以提起自诉
④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刑诉的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原告人,附带民诉被告人),法定代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⑤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

4、我有一些问题:老师,我总是没有什么知识上的具体的问题,是不是因为我还没学进去,我觉的现在做题还是很吃力的。

微微回复:对于你谈到的这个问题,我觉得要具体分析。

首先,你要看看是不是真的都理解了。也就是说,讲的和写的,你是不是真的明白并且认可。

你比如说,课堂上的讲座你能理解吗?能理解的话,那说明你的理解能力没有问题。讲到哪种程度,你理解到什么程度,任务就算完成了。再者,课后其他同学的优质提问,你看了之后有没有疑问,有没有我没解释到的地方?如果这部分内容你看了之后表示认可,那么也说明你的理解能力没问题。无非是你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别人帮你想到了。

只要是理解上没有问题,那剩下没有疑问就没有疑问嘛。又不是说处处都必须用提问来显示自己用功了,对吧。

其次,你说做题现在还比较吃力。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还是要尊重客观规律。毕竟是第一轮,毕竟是零基础,自己做题的这个环节,你说一点难度都没有,那是不可能的。

但是你回过头来想一下,谁跟你说“你现在必须做对的”?没人说过啊。现在我只是要求你有这么一个主动思考的过程而已。因为这样做了,你才会在听课过程中留下印象,知道注意哪些误区需要避免,以及正确的思路是怎样的。

所以,不要忽视现实,跨阶段的要求自己哈,这是人为造成的心理负担,应该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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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20 23:12:0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把昨天没有完成的补好了  完成今天全部内容 讲课和练习题也都做了

2、今天学到什么:笔记以后打

3、印象最深的是 检察院各级是领导关系  法院各级是彼此独立  监督的关系

4、我有一些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包含不包含法官独立审批不受外人干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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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乐子佳野 发表于 2016-3-24 17:18:0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完成情况比之前快一些

2、今天学到什么:
(1)程序法定和正当程序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程序法定更注重程序的法定性;而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的正当程序更注重程序的合理性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无论在任何情形都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4)撤回起诉是检察院行使的权力
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四种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3、印象最深的是:被害人的申诉与复议

4、我有一些问题: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对象都是上一级检察院,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申请复议。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申诉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复议是对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求指导!
微微回复:

(1)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复议”的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救济手段。“谁做的决定,就向谁去复议”。而“复核”,显然是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才有权复核。

(2)“申诉”讲过,类似于“信访”,所以是想告就告,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并且向谁告都可以。

(3)对于不起诉的救济,归纳如下:


  





  
分类
注意
公安机关不服:  
①复议,向同级检察院  
②复核,向上一级检察院
①只能“先复议后复核”。复议向同级,复核向上一级。  
②公安机关复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被害人不服:  
可以自受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酌定不起诉的人不服:可以自受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①被法定不起诉与被存疑不起诉的人不存在不服的情况。  
②被酌定不起诉的人不服的原因是:该不起诉决定虽然不发生定罪效果,但却是以“犯罪情节”存在为前提的,所以对被不起诉的人来说,带有社会负面评价的影响。

(4)C选项开头讲错了,我要修改一下,就是“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一种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自诉”。这里面没有“复议”的说法。“被害人申请复议”是出现在“公检不立案”的情况下,而不是“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下。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附表1: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
  
报案
举报
控告
主体
一切单位和个人
被害人以外
只能是被害人
内容
有犯罪事实发生
事实+人
事实+人
      附表2:被害人对不立案的救济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对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认为需要(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对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即自诉被拒)
  
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程序,需要由自诉人向法院起诉并举证。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里留一个问题:满足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才决定立案。但相关司法解释只说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提上诉,并没有说复议的问题。但前述《刑诉法》第110条明确说了不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复议。那问题来了,刑诉法中的“复议”指的是什么情况。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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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liomo 发表于 2016-3-25 18:06:37 | 只看该作者
一、完成情况:共用时约2小时。
二、今日要点:程序法定的要求、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及发布方式、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走私的立案管辖权、申请回避的主体。
三、印象最深:
1、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在立法方面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即立法上有法可依; 在司法方面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即有法必依。
2、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作出通缉决定,由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发通缉令,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不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3、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从广义上讲,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所以他除了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狭义)被害人以外,还可以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
从狭义上讲,被害人仅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4、撤回起诉,这个是检察院行使的权力.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四种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5、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提起自诉、申请复议 、申请回避、提出申诉、申请抗诉。
6、走私由海关管辖,海关属于公安系统的一个分支。公安系统的分支还有民航公安,铁路公安,交通公安,林业公安,海关公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 从公安把案子接过来。检察院一经接手,就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公安不再插手。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也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该省某市检察院侦查 。
7、回避有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能够申请回避的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懂不懂法没关系。
四、我有一些问题:
1、检察院接过案子可以自己审,也可以随便指派吗,把乙市的犯罪指派丙市检察院侦查?那也可以指派乙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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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5 22:52: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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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荷舞清风 发表于 2016-4-6 16:06:35 | 只看该作者
64、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从立法上要求必须先立出来,有法可依,司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大陆法系国家既包括程序法定也包括实体法定。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更重视程序正义,程序公正要比实体公正更重要。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有法必依
65、公检法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只能在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超过范围报请上级机关发布。对谁通缉,检察院也可以做出决定,检察院和公安都可以做出通缉决定,发布通缉令只能是公安机关。
检察系统是一个整体,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看下级不对,自己撤回或命令撤回。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指导关系,法院和公安检察院是不一样的,他们可以要求本属于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办,法院不同,有级别管辖管着呢。41提A选项。不能讲本来属于自己的案件移交下级管辖。
《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又被称为检查一体化
《刑诉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66、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自诉人,不是想撤就撤,法院说了算。被害人意味着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人。被害人没有权利说撤,检察院自己才可以撤,但又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请的叫辩护人。如果检察院不管这事,状告无门的情况下,公诉情况下的被害人可以自己去法院自诉。
被害人对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找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复议,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找检察院申请抗诉。刑事诉讼中,上诉权只有被告人享有,被害人不享有。民诉中,对判决不服原被告双方都可以上诉。被害人只能走申诉渠道。
67、走私犯罪
海关属于公安系统,是公安系统的分支,如民航、交通、林业、铁路公安等。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8、回避申请: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制定回避
申请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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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小笨鸟 发表于 2016-4-7 13:08:3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用了一个小时做完。
2、今天学到什么
:检察院,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1,申诉,2,自诉。被害人对于不立案,复议。公安机关对于不起诉决定,复议。
4、我有一些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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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九天995214 发表于 2016-4-12 14:48:52 | 只看该作者
还是要注重审题,设计题目的思路。比如刑诉67:既有职务犯罪又是重大案件说明出题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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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九天995214 发表于 2016-4-12 14:55: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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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4-12 19:59:4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花了一个多小时做真题、听解析。 2、学到了刑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申诉、抗诉权利使用,申请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3、印象最深的是被害人可以申请抗诉,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申请回避的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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