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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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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5-12-10 11:0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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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附:如果有学习方面的问题,请微信上随时留言。如果问题比较多,则请先整理,然后再发到微信上。格式请下载附件查询。
       周一到周五都会尽量回复,如果比较忙,最迟周六周日也会回复到位。当然,如有遗漏,请提醒一下微微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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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丰收 发表于 2016-1-12 13:30:57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1月12日12:52:01,第6天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答案:AB
问题,对D有疑问,我记得以前的解题思路是单选没瑕疵,多选没错误。D的选项解析里提供了2个可能,1是,大家没意义,可以简化,2是,大家意见大,不能简化,还要重点调查。但是D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明显符合题意应当选择啊。
记得以前有个题,微微建议不能想多了,多想一步就错。这个题则是必须要求多想一步,想到相反的情况,才能做对,崩溃了。我个人意见,估计这个题是官方机构的调控题,若选D的人多,则D是错误的,选D的人少则,D是正确的,目的就是要调控过关人数。
微微回复:①你这个想法很有意思哈,调控题,江湖传闻已久哈。但其实真题要么就是错的,要么就是对的,没有调控这种说法哈。只有明明错了却不认账,偷偷改分数的情况。
                  ②单选题,选最没有瑕疵的那个;多选题,只要没有明显错误,就应该选,不存在谁优谁劣的对比。这个解题的基本思路一定要坚持。
                  ③具体到这道题的D选项,解析是正确的,法条原文也是这样,只是你理解上出现了点问题。
                  ④出题人的意思是问你,庭前会议上凡是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就可以简化举证和质证,这句话对吗?你从这个角度去想,你肯定知道答案应该是“不对”是吧。这是个很明显的错误。所以不选。
                  ⑤你的错误在于,你先从法条出发,忘记了解题的另外一个最高原则,从已知信息出发。所以你通过法条得出的结论是,可以简化,也可以不简化。然后你带着这样的记忆去看D选项,你产生了“可以”是包容两种情况的这样一种错误。我说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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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丰收 发表于 2016-1-12 15:51:52 | 只看该作者


拓展训练  2015 70 题

(1).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问题】A是错误的,解析感觉没有解释清楚原因。我认为,A选项本身就是法条意思的表述,关键是哪里错了呢?没明白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速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査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A 项不正确。

微微回复:这里的A选项,出题人是问你,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不够逮捕条件,应该怎么办?首先,证据不足,课堂上讲过,是要做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这个决定书是给公安的,上面会告知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什么。其次,检察院会看这个犯罪嫌疑人需不需要逮捕,因为检察院之前给你讲过,它承担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是吧,你还问过那个监所的问题,还记得不。既然检察院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还要定期去看看他到底需不需要继续羁押,那你合理推知一下就知道,对于要不要逮捕,检察院肯定也要好好考虑,对吧。简言之,逮之前,要考虑需不需要逮;逮之后,要考虑需不需要继续关。所以,检察院如果在逮之前考虑的结果是,不需要逮捕,那他还会通知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吗?就不会了呗。如果它考虑的结果是,需要逮捕,那么他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选项,固然用“可以”把这两种情况都包含进去了,但他错在“决定”上面。决定批准逮捕和决定不批准逮捕,这两个地方是可以用决定的,因为法律文书要求的也是“决定书”这种形式。但这个决定,只是针对逮还是不逮而言的。检察院承担的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职责,所以对这个问题,他可以做决定。而补充侦查,这个在性质上,我讲过,补充侦查也是侦查,它始终在侦查阶段进行,它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所以检察院对于平起平坐的公安来讲,它是不能以命令方式下“决定”的,只能是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公安,哪些地方还需要补充搜集证据。这相当于是一种侦查方向上的意见或者是建议,注意一下法条用语的深意哈。小结,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他对“外机关”享有的是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法条用语要多从这个角度去考虑和记忆。

       出题人如果想把A选项出到最难的话,他会这么写——“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样写的话,可以构成80%的杀伤力。因为大多数同学一看到犯罪嫌疑人要没事儿的时候,都会情不自禁的产生一种“绝不放过他”的冲动,说白了就是“嫉恶如仇”呗。所以,一看到证据不足,好,补充侦查的定式思维就会开始作怪了。肯定要补充侦查嘛,肯定应该通知公安机关不要放跑了他嘛。要是都这么想,那出题人就高兴了,因为正中下怀。其实刚刚讲了,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的时候,要么是不批准逮捕,什么事儿都不让公安继续去做;要么是通知公安,给他说一下,哪些地方需要补充侦查。所以,光是说“证据不足,应当通知补侦”是不对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只说不批准的理由,至于补充侦查,连提都不会提。这种考法很可恶,是吧。利用了我们嫉恶如仇,善良的一面。出题人用一颗成熟的心智 欺骗了 我们未成熟的心灵。所以,司考的的确确是一个让人成熟起来,不再被人骗的考试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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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gold1913 发表于 2016-1-22 21:06:1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5分钟,听解析2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的表现、补充侦查出现的阶段及次数、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未成年人辩护
3、印象最深的是:刑诉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明显不平等,有效辩护原则主要针对辩方,辩方发言一般不应限制;补充侦查一般出现在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不允许批捕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调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三是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在调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没有次数限制的,而在调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中,每个阶段只能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但也有极个别的实体问题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处理,如:调解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进行;庭前会议中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审理时简化;案情明了、证据充分、被告认罪伏法且没有异议的可以适应审判的简易程序;补充陈述是指法定代理人在被告陈述后进行的补充;法定辩论结束后可以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法律教育,进行法律教育的可以是辩护人也可以是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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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uyuguang 发表于 2016-1-26 21:14:32 | 只看该作者
1、做题用了20分钟,解析听了15分钟,针对各题,讲的很到位2、回忆就是庭前会议及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补充侦查,什么有效辩护原则,想不起来,3一会还得看一遍有效辩护原则,默写一遍,未成年人这块还是有点印象,不过没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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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1-27 20:26:4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15分钟,解析4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三个阶段及次数限制;(3)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4)庭前会议相关规定;(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人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1)有效辩护原则偏向于保障辩方的权益,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2)补充侦查三个阶段:①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申请书之后,会进行审查,看有没有三个事实: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会被判徒刑以上、不逮捕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满足,检察院会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意公安机关抓人,如果不符合三个条件,则会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做的不够,可能对将来提起公诉造成困难,检察院可自行补充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让公安补充侦查。③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如果补充侦查有困难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不能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次数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最多两次。(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3)针对一般的案件,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方式,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的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便于对未成年人转向处置、进行特殊保护,不能自诉是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之后又被法院判有罪之后疯掉)。公诉独占主义:只有公诉没有自诉。(4)庭前会议一般不解决实体问题,主要解决程序问题,方便法官了解情况。例外:庭前会议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实体问题)。调解在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庭前会议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对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以及是否应该排除,不能在庭前会议进行,因为这是实体问题,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在正式的庭审过程中予以解决。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控辩双方都没有意见,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5)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在未成年被告人在最后陈述后做补充陈述。简直程序适用前提:案件事实明了,证据充分,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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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eiyi 发表于 2016-2-4 13:13:10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40分钟,做扩展训练和听解析大概用了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以及辩护原则   2补充侦查制度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3公诉独占主义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4庭前会议   5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以及被害人最后陈述

3、印象最深的是:
(1)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辩论平等对抗,而不是控辩平等对抗。
(2)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的年龄并非犯罪时的年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7)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次数限制。
(8)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因此,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自信进行,而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9)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0)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 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1)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 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 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2)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 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査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13)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 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亊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14)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进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告诉才处理”的几类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15)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公诉机关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而必须起诉,但在例外情形下,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自由裁量,决定是否起诉。我国存在酌定不起诉制度,即是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例子。
(16)起诉法定为主只是要求绝大多数情形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起诉,排斥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追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7)我国的不起诉共有四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前三类不起诉既可以适用于成年人,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但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18)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但不需征得其同意。
(1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0)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情况而定的,不是必须为的。
(20)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3)属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申请复议复核。对于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提起自诉时,应遵守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应 向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24)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25)调解在任何时候都可以。
(26)庭前会议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不能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只有正式开庭才可以。
(27)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表述不正确。
(28)侦査、审査 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 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0)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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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zhou4168 发表于 2016-2-26 23:07:1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共用时1.5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一、有效辩护原则;二、补充侦查;三、庭前会议;四、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和辩护人的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一、辩护是刑诉的一项基本原则,辩护覆盖刑诉的整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二、不能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三、除批捕阶段外,补充侦查最多使用两次。四、在批捕阶段,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起诉阶段,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进行。五、庭前会议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性问题。六、召开庭前会议,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且调解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七、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八、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不能向法院自诉。九、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是辩护人。十、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可以受法庭邀请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4、我有一些问题:2015年卷二第70题的答案解析里有这样一句:基于对被告人有利的立场,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对被告人不利的则不能建议补充侦查。 那针对被告人不利的线索该怎么处理呢?
微微回复:这个解析我也看到过,不过就我个人的理解能力来讲,我实在理解不了这个跟D选项的考点有什么太直接的关系。D选项的考点,其实在于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应该由谁来做,法院是该叫检察院补充侦查呢,还是应该叫公安机关来补充侦查。结论课堂上讲过,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来负责,公安机关最多就是协助一下。所以D选项错误。我不晓得出题人是咋想到用这个司法解释去解释D选项的。所以无法对此作出回答,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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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9 22:38:43 | 只看该作者
1、完成情况。做真题,听录音加拓展共用时约2小时。今天一共完成了10道,加油!
2、总结知识点。一是有效辩护原则,二是补充侦查,三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原则,四是庭前会议的要点,五是未成年人辩护人的权利。
3、印像最深的内容:
     (1)有效辩护是基于控方力量相对强势,为了保障辩方的权益提出的,有助于双方平等对抗。有效辩护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2)关于法律援助的辩护:分两大类,一是应当指派援助的,包括经济困难(申请并府合条件)、未成年人、聋哑盲、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二是可以援助的,包括共同犯罪成员、重大影响案件、抗诉案件、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等情形。
      (3)关于补充侦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无次数限制,在其它阶段都有两次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需重新计算起诉期限。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有检察院自侦,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审判期间,对被告有利的可建议补侦,不利的不能建议。法院对于一审公诉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而不能建议补充侦查。
      (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定义关键词:未成年人,可能头版一年以下有期、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自诉。
       (5)庭前会议的内容: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有利材料,四是否提供新证据,五是否对证人鉴定人名单有异议,六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庭前会议应当制作笔录。
      (6)未成年人辩护人的权利。可以调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参加教育,不可做最后陈述等。
4、问题:关于70题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其中,对A项答案有疑问。A项使用了“只有。。。才能。。。”表现绝对肯定的意思。假设检察院批准了逮捕的前提下,但仍有个别细碎的证据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话,就与A选项有矛盾了,该如何解释呢?

微微回复:

①审查批捕阶段,的确是“只有在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才对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②你谈到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这种情况,那么是属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二次把关,看看到底要不要起诉的过程中是可以把需要补充侦查的案子 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当然,检察院发现问题后,也可以自行补侦。这就回答了你的上述疑问。关键点是你不要把补充侦查视为只在一个阶段发生。其实它在三个阶段都存在。依次是“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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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ang@lin@na@360 发表于 2016-3-15 08:54:04 | 只看该作者
惭愧的很,这两天偷懒了!第六天学习了申请回避的主体,知道了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规定。法律援助辩护只有存在于犯罪辩护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下。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等等。庭前会议的内容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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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wucia2 发表于 2016-3-15 21:42:0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3.庭前会议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印象最深的是:

①平等:因为控方过于强大。控方:只有控诉权。辩方:辩护权。有效辩护为了控辨双方能够平等

②补充侦查:即再来一遍把侦查工作做的再好一点。

补充侦查会出现在三个阶段:
a.审查批捕阶段(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不是徒刑以上;不逮捕是不是有社会危险性)
b.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发现问题时(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
c.审判阶段(法院只能退回检察院,可要求公安协助)

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是不受次数限制。只有在后两种情况时才有次数限制。

③被害人:a.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天内向上一级的检察院申诉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对未成年人案子来说,只有申诉(即转向处置——方向的调整)

④庭前会议:给法官听取意见。不解决实体问题,只解决程序性的问题
                    庭前会议可解决的唯一实体问题是调解(调解在任何阶段都可以)

⑤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可在未成年人最后做补充;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陈述;辩护人也不能进行补充陈述。

4、我有一些问题:老师,我对有效辩护原则还不是很理解

微微回复:我摘录下三大本原话给你哈。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具体而言,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这种辩护应当覆盖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甚至是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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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黄柑童 发表于 2016-3-16 08:26:56 | 只看该作者
1.昨天已完成了五道题目的作业,真题听微微老师讲一遍,没有做练习,没有查资料。时间只一个小时。

2.昨天学习到有效辩诉、庭前会议等都是司考爱考的比较重要的知识点。

3.印象最深的是对有些选项很糊糊,对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够扎实。

4.刑诉多项选择题做错了很多,有些选项似是而非,似非而是,想请教微微老师应该怎么排除判断才好。

微微回复:眼下这个阶段没什么好的办法,但同时也没人要求你现在就做对。你都能做对,并且清楚原因了,还要什么辅导,对吧。这是一个熟悉的过程,正确率的积累源自五年题目的不断重复出现。头一遍,肯定是问题多多的。越来越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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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21 23:19:28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  公司有事情  加上自己墨迹  就完成一题  明早起来补 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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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21 23:19:57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  公司有事情  加上自己墨迹  就完成一题  明早起来补 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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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23 00:53:36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昨天的欠下的  但是今天处理公司清算的事情  又耽搁时间了  导致补了昨天的  今天的没时间做  每天希望能够补了再赶上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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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乐子佳野 发表于 2016-3-24 22:14:0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顺利完成第六天的内容

2、今天学到什么:
(1)有效辩护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并体现于各个阶段,而辩论原则主要体现于审判阶段
(2)调解是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的
(3)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4)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3、印象最深的是:有效辩护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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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liomo 发表于 2016-3-26 17:26:00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10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3.庭前会议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印象最深的是:

①平等:因为控方过于强大。控方:只有控诉权。辩方:辩护权。有效辩护为了控辨双方能够平等

②补充侦查:即再来一遍把侦查工作做的再好一点。

补充侦查会出现在三个阶段:
a.审查批捕阶段(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不是徒刑以上;不逮捕是不是有社会危险性)
b.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发现问题时(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
c.审判阶段(法院只能退回检察院,可要求公安协助)

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是不受次数限制。只有在后两种情况时才有次数限制。

③被害人:a.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天内向上一级的检察院申诉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对未成年人案子来说,只有申诉(即转向处置——方向的调整)

④庭前会议:给法官听取意见。不解决实体问题,只解决程序性的问题
                    庭前会议可解决的唯一实体问题是调解(调解在任何阶段都可以)

⑤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可在未成年人最后做补充;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陈述;辩护人也不能进行补充陈述。
⑥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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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7 17:59:4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半小时,听解析一小时半,做拓展50分。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各阶补充侦查、庭前会议、对未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规定
印象最深的是:
1.有效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原则,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阶DUAN,有利于与控方平等对抗;没有经验的律师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2.公诉独占即只有公诉没有自诉、法定起诉即只要有犯罪事实就要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便宜/合理起诉即考虑情节严重不、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才决定是否起诉;我国采用法定起诉兼便宜起诉。
3.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 检有逮和不捕两种决定 逮在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立即执行,不逮捕决定应通知公安机关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告知。没有次数限制。
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补充侦查。补侦 应在1个月内完成,两次为限,包括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
审判阶DUAN: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坦白、立功等可能减刑的,侦查机关没有递交证据材料的,应通知其移送相关材料,发现有新的线索,可建议检察院补侦。只能有检察院侦查,有必要可让公安协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有两种A向上级机关复议B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 向原机关复议一次,驳回后,可向上级机关复核。
   被不起诉人只能对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七日内且只能向原机关申诉,七日后也可申诉,但部门变了。
5.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一人不同意适应简易程序,就不能适用简易;辩论结束后,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宣判有罪后,应对其进行教育,可邀请诉讼参与人、成年近亲属、心理专家等对其进行教育,可以调查其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等 ;对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和考验期未满不起诉的案件,应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不服,可申诉不可向法院自诉。
6.最后陈述权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可补充,其他人没权。
7.庭前会议法官只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但附民事可调解。庭前会议证据无异议的,庭审时可简化,但仍需举证质证。
我有一些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B.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D.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此题C项是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并不是审判呢?  解析说的是审判,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C项错误。
2.很多同学说“审判阶段,对被告有利的可建议补侦,不利的不不建议补侦”是不是这样啊?
  收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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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小笨鸟 发表于 2016-4-7 21:55:0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用时1个半小时,效率比较低。
2、今天学到什么
:补充侦查,庭前会议,调解。
3、印象最深的是
:补充侦查出现的三个阶段,庭前会议解决程序问题。调解任何阶段都可以。
4、我有一些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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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九天995214 发表于 2016-4-12 15:03:06 | 只看该作者
原则:贯彻诉讼始终。所有有效辩护原则,覆盖所有诉讼阶段。不是主要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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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4-14 14:51:07 | 只看该作者
1、昨天花了一个多小时做真题、看解析。 2、主要学习了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庭前会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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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lench100 发表于 2016-4-19 15:35: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ench100 于 2016-4-19 15:36 编辑

1、所用时间:2.5h,未做扩展
2、印象最深:
有效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这是辩方的独有权利。这贯穿于整个刑诉。
补充侦查,出现于三个阶段
庭前会议一般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
【掌握基本法律思维有助于做题】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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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tao2016 发表于 2016-4-25 22:12:34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50分钟,做扩展训练和听解析大概用了3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庭前会议 ;补充侦查制度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公诉独占主义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以及被害人最后陈述。
3、印象最深的是: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执行)、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公安和检察院均可)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执行)。庭前会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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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umudingdang 发表于 2016-4-26 23:36:2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 总共用时3小时,扩展题也进行了学习记录。

2、今天学到什么 :1.有效辩护原则是专门针对辩方的,辩护一直贯穿整个诉讼过程  2.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法院可以请法援机构指派律师:共同犯罪其他人已经委托辩护人、重大社会影响、检察院抗诉、可能无罪、有必要指派律师的其他情况  3..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法院应当请法援机构指派律师:聋哑盲人、限制精神病人、可能死刑无期的  4.补充侦查再三个阶段的体现:审查批捕阶段(不批捕,检察院通知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行补侦、退回公安)、审判阶段(只能建议退回检察院,不可以退回公安机关)5.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不限次素,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多两次,6.改变管辖地,补充侦查退回遵守级别管辖对应原则,如A检改B检,退回步侦,B检退A检,A检退公安。7.附条件不起诉只针对未成年人 ,被害人可以申诉不可以自诉。8.调解是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的,为了被害人的及时救济。9.再次学习庭前会议相关内容,不解决实体问题。10简易程序知识点:证据清晰、案情明了、被告认罪良好     11.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所有判决结果必须公开

3、印象最深的是 :1.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检察院对其他机关享有的也是建议权。 2.审判结果必须公开   3.辩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4、我有一些问题 : 是不是任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任何机关都只能建议别的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谁都不可以自己决定给别的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收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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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holashellyy 发表于 2016-5-23 15:40:3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下午花了四十二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
1)庭前会议是程序性审查,只解决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而不能通过裁定或决定对证据排除问题作出实质性的结论。
2)只有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才能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而不是在庭前会议中出示过的证据即可简化举证和质证。
3)《刑诉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4)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自然应当在庭审时予以重点调查;而对于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只是可以简化;不是不用举证。
5)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是辩护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最后陈述权是专属于被告人个人的权利,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补充行使这一权利,而基于委托关系的辩护人则不能。

3、印象最深的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4、我有一些问题: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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