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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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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注:清代继承明代刑罚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清律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凡谋反大逆案中只要参与共谋,即不分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其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论同姓异姓)、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户籍之同异),年16岁以上者(不论笃疾、废疾)皆斩;15岁以下者及犯人之母女妻妾、姊妹及子之妻妾,“皆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
2、清律中对“文字狱”确实没有相关的直接条款,但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从而导致因文字获罪者罪名最重,多被处极刑并诛连最广,以此达到镇压具有反对皇帝专制制度和反抗民族压迫的社会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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