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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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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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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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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liuzm540 发表于 2016-1-12 20:52:0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学到:a回避申请的时间,理由,谁决定回避,回避的复议期间是否回避
                      b法院移送管辖,错误移送不能自行移送,应由双方的共同上级指定
                      c调解协议的效力:合同性
                      d处分原则
                      e合议庭及仲裁庭的多少意见与少数意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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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1913 发表于 2016-1-17 20:23:3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5分钟,听讲解2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人民调解的效力、民诉法基本原则中的处分原则、裁定与判决的适用区别、回避的相关知识、合议庭做出判决的方法、基层法院对待管辖问题的处理方法。
3、印象最深的是:判决针对的是实体问题、裁定针对的是程序问题;回避只能对法院的工作人员提出;回避应在法庭辩论完成前提出;回避决定的复议只能有一次,而且是对做出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院长,由其提请审委会决定。
4、我有一些问题: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微微回复:人民调解VS法院调解

①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②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签字仅意味着合同生效。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另一方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如需具备强制执行力,则需经过法院确认,也就是先走“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这个程序方可具备。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一般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般经签收后生效。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事项,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②中的“一般”,补充一下相关法条,说明哪些是“例外”。

《民诉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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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1-28 22:02:3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15分钟做题,40分钟音频。

2、今天学到什么:(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2)裁定和判决;(3)回避;(4)合议庭;(5)移送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

(1)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30天内与另一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此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当时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需组合议庭。

(2)裁定一般针对程序问题,判决一般针对实体问题。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①需要回避的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参与本案审理的辅助人员。证人不能回避(但并不是不可替代就不适用回避)②回避的理由:某种关系(人或者事)可能影响到公正审理的进行,则应回避。③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例外:回避的事由在开庭之后,审理过程中才知道,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④决定回避的主体:对审判辅助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员时,由审委会决定。⑤回避决定的复议:对是否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做出回避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⑥回避决定做出后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没有做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应暂停与本案有关的审理工作,紧急情况除外。若当事人对法院不回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暂停与本案有关的审理工作。④回避决定作出后,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仲裁程序更换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需要重新进行)

(4)①合议庭在表决的时候奉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就是最终的裁决意见)。②如果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由审委会做最终决定。③合议庭成员对最后的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合议庭成员不能拒绝在裁判文书签字(仲裁中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在仲裁文殊上签字)但应将不同意见写入合议庭评议笔录。

(5)①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我有一些问题:民诉法第36条和第37条有什么联系吗?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与移送法院发生了争议,协商失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那么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首先应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还是与移送的法院进行协商?

微微回复:

       ①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吧。到底是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还是先跟对方协商,关键看“是否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如果有争议存在则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各自逐级上报,逐级协商。如果最终还是协商不成,那么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没有争议存在,这是单纯的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管不了这事儿,那么直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可。

       题干信息中,如果没有明确出现“争议”二字,那么自己千万不要乱推。比如,“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将案件退回”,像这样的信息,只代表受移送的法院出现了程序错误,并不代表它跟移送法院之间发生了争议。特此提醒!

       ②民诉法第36条说的是“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7条说的是“指定管辖”。移送管辖里面,主角是“移送法院”。而指定管辖,主角是“受移送法院”。你再看看法条,看看是不是这样子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36条 VS 第37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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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i 发表于 2016-3-1 19:02:30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用了20分钟,听解析30分钟,做练习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诉讼与调解的关系    2民诉中的处分原则,辩护原则,裁定与判决。    3民诉中的回避         4合议庭的评议方式      5管辖争议

3、印象最深的是:
(一)诉讼与调解是并列关系,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协议未经法院确认没有强制执行力。若不履行,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
(三)裁定是程序上的问题,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
(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此,申请人对决议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作出回避决定前与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工作是不同的。
(五)合议庭达不成一致时,由审委会决定。民诉中的审判长没有特权,一人一票,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多数意见判决。仲裁中的首席仲裁员可以决定。
(六)审批人员的不同意见不能写在判决上,要记在笔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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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空气 发表于 2016-3-2 10:03:17 | 只看该作者
完成情况:做了5道题,听了解析。

学习情况:

一、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如反悔可起诉;

二、裁定与判决,裁定针对程序问题,判决针对实体问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

三、回避:1.被申请回避的对象包括审批人员与辅助人员,证人不适用回避,2.理由:可能影响公正审理;3.提出的时间:开庭审理时提出也有例外事后知道的最迟在庭审辩论结束前;4.三级决定机制:审批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辅助人员的回避由审批长决定,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委会决定;5.复议:只能向做出决定的法院提出,次数限制1次;6.后果:提出申请回避,未作决定时,被申请人停止与本案有关的工作;提出申请回避复议期间,不需暂停相关工作;复议决定下达后需更换审判人员的,前期工作不需重新来,与仲裁不同,仲裁需重来;

四、合议庭评议方式: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中,与仲裁不同,仲裁是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字。

印象最深的:1.回避决定下达后,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前期工作不需要重新来,与仲裁不同,仲裁需要重新进行;2.合议庭评议中,有不同意见是,可以写入合议庭笔录,仲裁可以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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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angzhihong 发表于 2016-3-4 00:39:3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完民诉第一天,费时约40-50分钟,(含笔记)
2、学到什么:调节,仲裁换人要重审,首席仲裁员有最终决策权,回避制度
3、印象最深:调解和和解平等,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管辖争议办法---类是黑帮协商办法
4、问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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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汪海蓉 发表于 2016-3-14 19:45:0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第一天学习民诉,好多知识点,不知道方法对不对,反正用时大概两个多小时,蛮长时间的

2、今天学到什么:1、和解、调解和起诉之间的关系和区别;2、处分原则;3、回避制度;4、合议制;5、移送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处分原则中,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另外民诉中没有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不理只是处分原则的一个体现。

4、我有一些问题:关于2010年39题C选项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这个C选项按照解析,如果改成:报请乙市中级法院。这样这个选项可以选吗?
而且在D选项中,是先协商,然后是乙市B区法院直接报请省高院吗?需不需要经过乙市中院?那么乙市B区法院报请时,甲市A区要不要也要报请?是同时,还是只要一方就行?

微微回复:

①C不对,因为乙市中院不是共同的上级法院,乙市中院只能管自己的手下,也就是B区法院。


②就算是按你说的修改了,C也不能选。因为当B区法院与A区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时候,应该AB先协商,然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是各自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


③这个报请的过程,简称“层报”,也就是解析里面谈到的,先各自报给自己的上一级法院,由上一级法院相互协商,然后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继续往上报,继续协商,直至找到“共同的上级”。所以B区报的时候,A区也报,双方一起报各自的上级法院,也就是甲市中院和乙市中院。两个中院如果协商不成,那么继续往上报。此时就报到了共同的上级法院,也就是省高院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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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15 09:31:11 | 只看该作者
1、民法第一天,昨天完成,今天补记,用时2小时左右
2、知识点:一是人民调解的效力,二是适用裁形式,三是关于回避,四是合议庭的表现形式,五是个人合伙的被告确定。
3、印象深刻
(1)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2)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强制力(30天内,可申请法院确认),如不履行,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可变更、可撤销的调解包括五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3)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4)民诉的基本原则包括: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等,处分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协议超出诉讼的,法院可准许,二是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5)一审终审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小额诉讼,二是婚姻效力。
(6)回避主要对象有两类人,一是审判人员,二是审判辅助人员,证人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回避不需考虑无人可用的情况。
(7)申请回避的理由,一句话概括,即“人之常情”。明显不成立的理由,应当庭驳回。
(8)民诉决定回避的主体分三级,一是辅助人员,审判长决定,二是审判人员(审判长,陪审员)由院长决定,三是院长参与审判的由审委会决定。
(9)回避的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仅限一次。
(10)回避的法律后果:申请但未决定之前,需要暂停工作(紧急情况除外);决定后,申请复议的,复议期内,不停止工作; 需要回避的,之前的工作不需重新进行。(注意此点与仲裁不同)
(11)合议庭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形式(仲裁一人说了算),不能确定的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
(12)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不写入判决书,但需要在合议记录里写明。(而仲裁可拒绝签名)
4、问题: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三者之间如何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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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ang@lin@na@360 发表于 2016-3-18 19:51:32 | 只看该作者
民诉第一天,学习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懂得了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这是和法院调解的最大区别。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调解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一方不履约,可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学习了民诉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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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wucia2 发表于 2016-3-19 21:32:4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30分钟,听解析6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和解,调节和诉讼
                             2.民诉的原则
                             3.回避
                             4.合议庭的表决

3、印象最深的是:1.纠纷:一般自己协商解决。一般私下里协商解决了,叫和解。若事情有些大了(如打伤人),则调节委员会的调解员来调解,成功后签个调节协议就好了。若事情再严重一些则可以上诉到法庭。
和解-调解-诉讼机制(几种方式并重)
1.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的途径2.调节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若要有强制执行力:签完协议后在30天内双方到法院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若进过审查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就可以强制执行)
3.若要诉讼则只能以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为由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才有合议庭,调节是没有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 处分原则(像是一问一答,当事人问什么,法院答什么,当事人问的法院要全答否则就是遗漏了诉讼请求)2.辩论原则: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通过各种形式对事实和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辩论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加以干涉。
                          3.回避制度:1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证人不用回避(证人有不可替代性,不可以因为没有后背选项就不用回避制度了,不是没有人可以替换了就不再适应回避制度了)因此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紫外是不用回避的
2.        回避的理由:1.需要回避的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是人的关系)2.需要回避的人与本案的事有厉害关系(和事的关系)3.需要回避的人与本案还有其他法律无法一一道明的关系(其它关系)
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审理的进行的,安具备这层关系的人就需要回避了
回避申请在法庭庭审结束前提出都是允许的
回避的决定主体(哪些人可以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三级制,第一级,如果是对审判的辅助人员提出申请,有审判长做决定。第二级,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院长做决定。第三级,如果院长自己作为审判员,则是由审委会做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法院规定回避决定是通过口头或是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若不服则应当(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提出复议的申请仅限一次。
法律后果:1.被申请的人在申请提起到决定下达之间应暂停停止与庭审有关的工作(除紧急事项)
2. 若决定下达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内部需要暂停审判工作
3.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审判进度不用从头再来的(仲裁:是要从头再来的)
                          4.合议庭:表决时是少数服从多数(仲裁:是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最终意见的)
若合议庭形不成多数的意见则提交给院长,由院长提交给审委会来讨论决定
合议庭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能记入不同意见,并且必须在判决书上签字,在合议庭的评议笔录上要记入不同意见的(仲裁:仲裁员对仲裁意见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
                          5.两基层法院先协商决定,协商不行就报请有共同管辖的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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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yanxu2016 发表于 2016-3-20 21:34:24 | 只看该作者
完成:做题15分钟,看解析,两小时
学到:1.有协议即达成一致的处理见了,问题解决了,不需要再提损害赔偿诉讼了。
2.回避决定作出后,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兼顾效率(仲裁程序更换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需要重新进行)
3.有争议,先协商。解决不了,各自逐级上报,逐级协商。最终还是协商不成,那么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没有争议存在,这是单纯的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直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可。
4.证人不能回避(但并不是不可替代(整个法院的法官)就不适用回避)
5.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不能写在判决上(对外统一口径),但要记在笔录上。与仲裁不同,仲裁是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字
6.民诉中没有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不理只是处分原则(自认、撤诉)的一个体现。
7.被申请回避的人,在申请提起到决定下达之间应暂停停止与庭审有关的工作(紧急事项除外)
印象最深:1.有协议即达成一致的处理见了,问题解决了,不需要再提损害赔偿诉讼了。5.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不能写在判决上(对外统一口径),但要记在笔录上。与仲裁不同,仲裁是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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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25 00:35:5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来不及做  被事情耽搁了  而且在有空的时候  磨磨唧唧就是不学 导致已经十二点四十了  才做2题  为了保证效率  睡了  明天早上起来做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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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25 16:42:43 | 只看该作者
今天补了昨天欠下的  因为公司的事情和我爸大吵一架  没心情了  加上要出去了  等回来后继续今天的课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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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liomo 发表于 2016-3-30 08:51:19 | 只看该作者
1、和解、调解、诉讼2、民诉法原则、裁判形式3、回避4、 合议庭;5、移送管辖

1、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30天内找法官确认效力才有强制执行力,是民事合同的范畴,若不履行,可以直接以违约为由提诉讼,不必提起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调解没有合议庭,诉讼才有。
2、 民诉法没有不告不理原则,有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指一问一答,有三种情况,支持,不支持和部分支持部分不支持,不支持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辩论原则指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意见。裁定一般是程序性问题,比如裁定不予受理。判决一般是实体性问题,实体问题为权利请求,比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回避6问题,被申请回避的有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原因与人有关,与事有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时间需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决定人审判长、院长、审委会,不服的可复议一次;第一次提出回避,被回避人需暂停工作,紧急情况除外,复议期不必暂停工作;做出回避决定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工作不需重新进行,这点和仲裁不同,仲裁要重新进行。
4、 ①合议庭在表决的时候奉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就是最终的裁决意见)。②如果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由审委会做最终决定。③合议庭成员对最后的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合议庭成员不能拒绝在裁判文书签字(仲裁中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在仲裁文殊上签字)但应将不同意见写入合议庭评议笔录。
5、 ①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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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九天995214 发表于 2016-4-14 15:14:11 | 只看该作者
感觉比刑诉要稍微简单一些。基本靠常理可推断。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印象深刻。已记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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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4-18 14:30:2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用了1小时做身体,听解析。总体感觉民诉比刑诉好理解,更容易记忆。 2、今天学习了回避制度、调解、裁定与判决的区别、合议庭决定的原则、部分法院判决与仲裁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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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5-12 22:30:14 | 只看该作者
民诉第一天 5.12
一、学习1。5小时
二、学到了什么:
三.印象最深的: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人民调解协议属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签署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效力确认的除外。当事人可针对协议提起违约之诉,或变更、撤销调解协议,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民事诉讼的原则:处分原则,俗称不告不理,但不告不理不是原则,只是通俗表示,法理渊源是意思自治。具体表现是: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应当准许;违反国家、集体、第三人权益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处分原则无效(调解无效,撤诉无效);违反公共利益,包括两种关系身份关系及婚姻效力。
3.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可提回避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回避适用对象: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翻译人、鉴定人、书记员、执行人等)
需要回避的情形:和人有关系;和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其他情形,如仇人,恋人。

回避提出时间:原则是开庭前,但是在庭审过程发现有需要回避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口头或书面都可以,法院也可以口头或书面。
回避三级制: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对院长任审判员,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回避后果:当场驳回的除外,回避申请提出后未决定是否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停止有关审理活动,但紧急情形除外;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审判工作。新的合议庭对之前已进行过的程序不重来,仲裁更换仲裁员的需要重来。
4.合议制适用范围有4类:广义的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一审),二审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票据遗失案件 公告期届满 无人来则除权判决) 。
合议庭组成人员,3人以上单数。只有一审普通程序才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但不能全都是陪审员;非一审普通程序不能有人民陪审员(选民资格、重大疑难、二审、再审。
合议庭评议奉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审判长没有特权,应当提请院长 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审委会意见为最终意见。(与仲裁不同,裁决时形不成多数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最终裁决意见。另对陪审员不能带有色眼镜,只是不能当审判长而已。)                                      
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不能在判决书上写上,也不能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必须要写在合议庭评议笔录上,仲裁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不不在裁决书上签字。
5.管辖权争议,指两法院要么互相推诿,要么互相争夺管辖权。两法院相互协商,如协商不成,各自上报逐级协商,仍协商不成报两院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纠正管辖错误的程序,级别错,地域错。受理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已立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如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不能自行移送,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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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hyc670308 发表于 2016-5-15 20:31:42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把2010年第一天的民诉又认真的复习了一遍(课件又听了一遍),花费了一个小时。课后的真题拓展一个18道题,做对16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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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bby 发表于 2016-5-25 00:49:3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8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纠纷的处理、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民诉法原则、回避制度、合议制、移送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未经法院确认,没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属于民事何婷范畴,可以以合同违约未有提起诉讼;处分原则的例外,涉及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其中涉及公共利益案件有身份关系和婚姻效力;辅助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更换审判人员的程序不需要重新开始,更换仲裁员的,需要重新仲裁;一审合议庭是唯一可吸收陪审员的,但至少有一名法官;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移送,需要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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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yuwy0920 发表于 2016-6-19 13:10:5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听解释,做练习,错误率较高。

2、今天学到什么:民事诉讼的回避,裁定和判决的区别,还有决定。

3、印象最深的是:民事调解相关知识点。以及劳动仲裁,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可以直接决定的知识点。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还需要多复习,怕时间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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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5 13:48: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家兜兜2008 于 2016-12-5 16:53 编辑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一个半小时完成解析与练习;

2、今天学到什么:调解的效力、处分原则、裁定决定判决区分、回避制度、合议庭评议方式、管辖权争议;

3、印象最深的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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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9 23:46: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uecomeon 于 2016-12-15 19:32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再难也要坚持
2、今天学到什么:
  • 和解——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
  • 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除非经法院确认,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只能就协议(的履行或内容)提起诉讼人民调解VS法院调解:
  • 人民调解员在诉讼外、一般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例外是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的可口头协议,自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除非生效之日起30天内请法院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有两种结果:确认有效,具有强制执行力;确认无效,当事人可再次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应就协议提起违约之诉
  • VS 法官在诉讼中、一般制作调解书经签收后生效(4种例外:离婚和好、收养维持、即时履行、其他协议,不制作只记入笔录,由4方双方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协议当事人可请求制作调解书,法院审查后可制作,拒收不影响协议效力)、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起诉、撤诉、和解等)法院应尊重
  • 不告不理——不是民诉原则,法院的裁判应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超不漏,结果是支持(判决)、不支持(驳回)、部分支持
  • 裁判形式——【判决】适用于实体问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一般适用于程序问题(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 回避——【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鉴定/勘验/翻译/执行/书记员),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适用回避;【理由】和人/事/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时间】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决定】三级机制:辅助人员由审判长,审判人员由院长,院长由审委会;【复议】只能向做出决定的法院提出,次数限制1次;【后果】提出申请到决定作出前暂停工作,但紧急情况除外;复议期间不暂停;复议决定需更换审判人员的,前期工作不需重新来,与仲裁不同,仲裁更换仲裁员后需重来
  • 合议庭评议方式——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提请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不同意见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中;与仲裁不同,仲裁是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同意的仲裁员可拒绝签字。
  • 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发生争议——限于【争议】,先自行协商,再报各自上一级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管辖
  • 区别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注意题目信息。
3、印象最深的是:
可以与应当
4、我有一些问题:
2010年卷三第36题,既然处分原则是法院的裁判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那么当事人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告知其是买卖关系是否也是属于“多管闲事”?不告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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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12 21:07:0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终于到民诉了,一直以为这科学的好,听课理解的好,但是做题还是各种错误,发现学的不够细,努力完成了今天的任务。今天下定决心踏实的在这里复习,为自己拼一把!
2、今天学到什么
1、调解、和解、诉讼的关系:
a、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b、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双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
c、调解协议相当于一纸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有拘束力的,如果一方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针对调解协议起诉让对方旅行协议内容。
2、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a、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b、法院调解一般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计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人员签名或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主动调解
5、处分原则
a、判决书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b、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院可以准许
c、处分原则的法理基础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d、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处分行为无效。
6、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有对抗有辩论
辩论原则贯穿一审、二审、再审
7、回避制度
a、回避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辅助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b、决定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辅助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明显于理无据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c、回避的方式
申请回避:时间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某人被申请回避,在是否回避决定做出前,原则上停止工作,但紧急情况除外
决定回避做出后,可以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8、合议庭评议
a、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提交给院长,由院长提交到审判委员会决定。
b、合议庭评议奉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陪审员的意见得到多数支持,应当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不同的,应当写在合议庭评议笔录理。
9、移送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
:处分原则 辩论原则,合议庭评议 回避制度
4、我的问题:已经跟微微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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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xiaomingzi2991 发表于 2016-12-24 09:50:18 | 只看该作者
一、今天完成情况:真题20分钟,35/39错了,听解释50分钟,做练习,错误率较高。
二、今天学到什么: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裁定与判决、决定的区别;处分原则;回避制度;合议庭评议制度;管辖
三、印象最深的是:1、可变更、撤销合同情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处分原则例外:涉及国家、集团、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无效;确认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要提起诉讼判决;没有不告不理原则
3、审判辅助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由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委会决定;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工作,除紧急措施外、回避决定不服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三日内决定。证人不需要回避、没有辩论权;
4、合议庭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存有分歧,叫院长送审委会决定、不同意见不能写在判决书上,可以在评议意见以笔录形式记录;
5、仲裁:少数服从多数,以首席仲裁员为准,不需署名;
6、移送管辖:受移送法院不能拒绝、不能再移送其他法院,可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四、我有一些问题:暂无。拉下一个星期进度,年底工作多,晚上回来觉得累,有时躺着床上就睡着了,下星期要追上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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