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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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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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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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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快乐小主 发表于 2016-1-12 16:29: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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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快乐小主 发表于 2016-1-12 16:31:10 | 只看该作者
映像最深的是民诉中一般要先调解
  收起(4)
  • 微微 微微 :恩,因为调解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嘛,能调则调,调不成再及时判也不迟,你说是吧。另外,“止争息讼、案结事了”也是调解之所以不断扩大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民诉一般先调。这个道理类推到刑诉当中,你就可以发现,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为什么是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调解,为什么是唯一可以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的处理,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因哈,能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那都允许调。并且刑诉中的调解,还不止庭前会议这个环节,其实从侦查阶段就可以开始调了,因为受害人应该及时得到救助和补偿,对吧。都是一脉相承的哈。OVER
    2016-01-12 18:35 回复
  • 快乐小主 快乐小主 :回复 微微 :     thank you
    2016-01-13 13:04 回复
  • 微微 微微 :不客气,其实民诉我还有好多法条和拓展训练没有来得及添加,我抓紧哈。
    2016-01-13 18:42 回复
  • 快乐小主 快乐小主 :回复 微微 :好的
    2016-01-15 10:47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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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1-30 23:52:1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15分钟真题,45分钟音频。
2、今天学到什么:(1)二审中裁判的结案以及两审终审的贯彻;(2)仲裁中的调解;(3)再审中不能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能申请再审;(4)物证和书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5)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协议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1)二审中裁判的结案: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④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审终审的贯彻:①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做审理、判决,调解不成发回重审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调解不成发回重审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④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2)仲裁中的调解: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作出即生效。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都可以依职权进行,调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能调则调。(3)再审中不能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不能调解,告知另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4)物证: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直接证据: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5)或裁或审: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有效,但不是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始终无效)。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但有关法院管辖的条款只要是合法的就有效。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恒定。
我有一些问题:二审中如果发现一审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调解是必经程序吗?还是可以直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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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eiyi 发表于 2016-3-5 15:54:10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30分钟,做练习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未起诉的继承人会被追加为共同原告;一审遗漏当事人的,二审可以先调,调不成的发回重审。  2调解协议不一定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签字之前反悔的,制作裁决书。签收与签字的区别    3再审中当事人能否提出新的请求   4证据的类型   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3、印象最深的是:
(一)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仲裁庭依职权调解的不一定是是事实清楚的案子。
(三)仲裁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四)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可申请对原判决再审。
(六)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的内容是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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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17 09:37:02 | 只看该作者
民诉第四天反馈:
1、听课情况:昨日听课做题2小时,今日补记。
2、知识点链结:一审遗漏当事人二审的处置方式;仲裁中的调解;再审程序;证据的分类;仲裁协议无效。
3、印象深刻
(1)二审法院对于一审遗漏的当事人,新加入后不可直接改判(如直接改判,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有违二审终审制度)。注意,针对此类情况正确的处理方式为:先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人起诉的,其他继承人不愿意参加又能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注意)参加诉讼。
(3)二审与再审的调解,必须(注意)通过调解书结案。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既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经仲裁裁决。调解书与裁决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生效时间和试有区别,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效力。(注,协议签字与调解书签收的区别),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5)事实清楚不是仲裁调解的必须前提。
(6)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能变更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注意)。
(7)再审撤诉需经法院审查同意。
(8)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A、有独三(无独三)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异议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后6个月内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B、与此同时,有独三可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C、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继续第三人撤销之诉。D、法院审查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E、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6个月内可申请对原判决再审(注意是原判决)。
(9)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勘验笔录,是书记。民诉中,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特指法院工作人员。
(10)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可以是直接证据。
(11)狭义的无效仲裁协议包括三类,一是约定或裁或审的;二是违反了一裁终局原则的;三是约定机构中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
(12)一裁终局:同一纠纷,一经仲裁不得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只能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6种情形)或撤销裁定 (6种中的2种情形)。
(13)原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可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本身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当事人可向仲裁委或法院提出裁定申请。
(14)仲裁协议无效不直接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
(15)在原仲裁协议无效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默视管辖的,视为默视仲裁裁决有效,而原仲裁协议始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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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ucia2 发表于 2016-3-23 20:19:3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30分钟,听解析9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两审终审制2.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3.再审4.书证和物证5.仲裁无效

3、印象最深的是:
1.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就不能够再上诉了,为防止“灌诉”提高审判的效率。1.反面了解两审终审:即一审终审(两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裁判是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2.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凡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律采用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效力诉讼(不等于婚姻诉讼)一审终审4.小额诉讼程序
5.裁定:原则上是不能上诉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6.调节书
两审终审制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之间如果出现了冲突应该如何处理:原则-审级利益: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的机会,这种机会或利益不能因为两审终审制而被剥夺的。当事人的上诉权是怎么因为两审终审制而被剥夺的:在二审中追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为了保护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对新追加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先调节,如果复发调解,只能通知当事人去一审法院另行起诉.
两审终审和再审:两审终审之后,发现生效裁判是错的,高级法院再次审理
两审终审是针对当事人的,并不针对法院系统
如果甲放弃遗产的继承则不用再将甲列为共同原告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统称为非讼程序。
如果二审法院这么做了就剥夺了甲的上诉的权利,有违两审终审制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有独三是一起诉的方式参加,无独三是一申请或法院通知的方式来参加诉讼的
2.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都可以依职权调解。只有审判完了才能事实清楚,所以调解不一定需要案件事实清楚
有些案件达成了调解但是不一定要做调解协议。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既可以做调解书(要双方当事人签收认可才能生效)也可以做裁决书(当事人出现反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做)
①首先搞清楚,调解协议不等于调解书。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然后仲裁庭依据这份调解协议制作好调解书,主持调解的仲裁员在上面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这样才算是制作好了一份正式的调解书哈。但是,请注意,这份调解书还没有生效,它仅仅是被制作好了而已。如果它要生效,换句话说,它要成为一种仲裁程序的结案方式的话,那么它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由后者签收,方可生效。

②“签字和签收”的区别。双方当事人当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这还不够哈。这仅仅是完成了第一步。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签收了仲裁庭送达的调解书(基于调解协议制作而成)之后,调解书才正式生效。
签字是调解协议,签收的是调解书
3.再审:原来的审判可能是错的,关键弄清楚之前的案件,如果接受新的诉讼请求或是允许变更诉讼请求则就会没完美了了。因此法院一般是不会接受新的诉讼请求,更加不会允许变更诉讼请求第423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独三、无独三)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没能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可以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

③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应当继续通过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解决纠纷,不能申请再审。
在一定的条件下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对象不是执行异议的裁定,而是原判决
4.书证:以文字的内容,图形的内容,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和物证:以外部的物理形态,物理特性来证明的
5.此处的无效(狭义上的无效):1.约定或裁或审2.约定违反了一裁终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之前,当事人不可就同意纠纷向仲裁委或是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因为没有明确指出仲裁机构而无法执行
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是有效的:只要是与争议有关的都可以。仲裁协议无效但有关法院管辖的条款只要是合法的就是有效的
一方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另一方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除一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另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则一直是无效的,但是法院指的有效是仲裁机构对其的管辖权(乙未提出异议)仲裁结果在将来也是有效的。则仲裁有效不是仲裁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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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iomo 发表于 2016-4-1 10:34:2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15分钟真题,100分钟音频。
2、今天学到什么:(1)二审中裁判的结案以及两审终审的贯彻;(2)仲裁中的调解;(3)再审中不能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能申请再审;(4)物证和书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5)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协议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1)二审中裁判的结案: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④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审终审的贯彻:①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做审理、判决,调解不成发回重审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调解不成发回重审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④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2)仲裁中的调解: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作出即生效。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都可以依职权进行,调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能调则调。(3)再审中不能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不能调解,告知另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4)物证: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直接证据: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5)或裁或审: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有效,但不是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始终无效)。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但有关法院管辖的条款只要是合法的就有效。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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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4-2 23:53: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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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Brranca 发表于 2016-4-7 16:49:29 | 只看该作者
学到的
1.二审时发现一审中漏掉关键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2.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3.再审中不能变更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4.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不同。仲裁协议失效不代表仲裁结果也无效。
5.涉外管辖权沾边就可以管。其上诉期限主要看上诉人是否在国内有住所。
6.仲裁结果和申请仲裁的范围关系
印象深刻的:
1.两审终审制有六个例外。婚姻效力诉讼只可一审,婚姻诉讼不可再审。裁定是一审终审,即裁定不可上诉。(4重可上诉的和2种可再审的)。
2.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都可以调解。当事人可要求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协议签收生效,裁决书作出之日即生效。),但不可要求按照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不同于在调解书上签字。
3.再审的启动程序有三种,个人提起申诉的,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需要再审。
4.仲裁协议无效的几个原因(不明确、超出范围、机构不存在、约定或裁或审、违反一裁终局的规定)
5.无
6.仲裁结果同样不可超出申请范围。对超裁部分可a申请撤销(证明存在两种情况)b直接申请不予执行。

问题: 在80题视频解析中说道,裁定是一审终审,只有特定裁定才可上诉或再审。那么当事人对裁定结果确实不认同,应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复议?还是说只有特定裁定才可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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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4-22 16:57: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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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5-16 19:06:35 | 只看该作者
民诉 第四天
一、5月16日   学习1小时
二、学到了什么:继承案子必要共同诉讼遗漏继承人,仲裁调解书相关、法院审查后撤诉、证据种类、仲裁协议狭义无效
三、印象最深
1.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把其他断承人列为共同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列为共同原告。     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二审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仲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仲裁调解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拒绉签收的,根据调解书制作裁决书,故有当事人要直接作成裁决书。法院依职权调解,不需要事实清楚为前提,因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达成调解的不能制作判决书。法院判决有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如婚姻调解不离婚或抚养关系案件。
3.再审中不能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不能调解,告知另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15日内审查,认为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6个月);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收到裁定后15日内另行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独三与无独三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原判或裁定错误,侵害本人民事权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或裁定的法院提起的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为新的诉讼,有上诉权。
4.直接证据: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5.仲裁协议,狭义无效三种,一是或裁或审,二是约定违反一裁终局的(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仲裁再次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蔑视了仲裁的法律效力),三是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且无法明确。 仲裁协议无效并不代表管辖协议无效,只要约定的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为有效。 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仲裁裁决有效。且当时不提,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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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Abby 发表于 2016-6-4 00:22:0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两审终审制度、一审终审的情况、仲裁调解、再审程序中的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书证和物证、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3、印象最深的是:婚姻效力诉讼是一审终审;裁定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可以上诉、二审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不能直接判决,否则会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二审终审制度是针对当事人的,防止缠诉的制度;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签收调解书,按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按仲裁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做出即生效;再审程序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可以申请对原判决再审,而不是对执行异议的裁定再审;仲裁协议无效,但其中有关管辖权的条款,只要合法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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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yuwy0920 发表于 2016-6-21 22:45:5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按规定完成练习。

2、今天学到什么:有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仲裁调解、调解书与裁定书时间和效力上的区别和相同点。

3、印象最深的是:仲裁协议相关知识点。

4、我有一些问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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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铭扬 发表于 2016-6-30 04:57: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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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6 21:03:18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一个半小时完成,很多前面学到过的已经印象模糊了,确实需要不断重复。

2、今天学到什么:一审遗漏的当属人二审处理方法、仲裁调解、再审适用、证件类别、仲裁的有效性。

3、印象最深的是:仲裁有效和仲裁协议有效的区别。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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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13 00:11: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uecomeon 于 2016-12-16 22:13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心情不佳 继续
2、今天学到什么
  • 继承遗产诉讼——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列入。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 有独三VS共同原告:标的物不是原告的也不是被告的,是我的 VS 标的物是我们都有份;无独三VS共同被告:我对标的物没有发言权只有承受权 VS 标的物是我们都需承担的
  • 二审的调解——遗漏诉求、必要诉讼人或有独三没有参加的调不成只可发回重审(法院自己的错,纠错。如直接改判,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有违二审终审制度);不准离婚变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新诉求、反诉的调不成即可发回/另诉还可双方同意后在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法院没错,发回只是便于审理)
  • 仲裁中的调解——a 仲裁庭可以先行依职权调解(无关事实清不清楚)。b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c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不等于调解书,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不意味着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签收后才生效),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当事人可申请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因为审判的严肃性,诉讼当事人不可申请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d 调解书(签收后生效)与裁决书(作出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再审—a不能变更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因为再审是纠错不是受理起诉),如果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不能调解,告知另诉。b 再审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撤诉之后原判决没有存在的基础了)。
  •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不能提起案外人的再审,案外人不能提起第三人的撤销。
  • 证据——a 物证VS书证:通过外在VS通过内在证明案件事实。b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能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勘验笔录,是书证。民诉中,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特指法院工作人员。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可以是直接证据。
  • 仲裁——无效仲裁协议:a 约定或裁或审的;b 违反一裁终局;c 约定机构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a 约定既可仲裁也可起诉,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即法定答辩期内)前提出异议的【仲裁裁决】有效(不是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始终无效)。b 一裁终局:同一纠纷,一经仲裁不得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目的是为追求效率的人提供方便,保证该制度效力)。裁决只能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原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可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仲裁或起诉。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本身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当事人可向仲裁委或法院提出裁定申请。c 如果约定的机构不明确但可执行仍有效(如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
  • 仲裁协议无效VS法院管辖有效:无效的仲裁协议中关于法院管辖的条款只要是合法的就有效。协议法院有无管辖权: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恒定。
3、印象最深的是
:直接、间接证据的区分标准是待证事实不是案件所有事实
4、我有一些问题
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里为什么不是无独三?【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是不可分割的共有的,而无独三对争议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只是判决结果跟他有关,有独三对争议的标的物主张自己一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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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15 18:32:3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今天任务完成。我发现很多人做题很快,只用十几分钟,可是我这五道题都要 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拓展题还要另外时间,我要多多加快速度了
2、今天学到什么
:1、二审时发现一审漏掉当事人的:先调,调解成了,制作调解书,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漏掉诉讼请求的同上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二审中,原告新增加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是再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者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是不可以的
5、仲裁中的调解,要么制作调解书,要么制作裁决书结案;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签收才生效,而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直接证据:看是否能直接证明代证事实。
7、狭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a、或裁或审 b、约定违反一裁终局的,(比如约定仲裁后再仲裁的),裁决已经做出,在未被撤销和无效的情况下,不可以对同一纠纷再提起仲裁。c、没有明确仲裁机构的,比如只约定由四川省的仲裁委管辖,但是四川省有多个仲裁机构。若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才无效,并不是当然无效。
8、仲裁协议的效力;a、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做出决定,一方请求法院的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b、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就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再中裁定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的,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应由仲裁庭继续审理。
3、印象最深的是
:仲裁协议效力  二审调解
4、我有一些问题
:仲裁协议无效之三,即没有明确指明仲裁机构的,时不是包括了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呢,后面这种情况不是当然无效的,可是没有明确指明仲裁机构那个是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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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我要黄金 发表于 2017-1-21 21:44:2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1、未起诉的继承人会被追加为共同原告;2、二审调解情形;3、仲裁调解;4、再审中当事人能否提出新的请求;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3、印象最深的是:
(1)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不一定是是事实清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不是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4)再审中,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5)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针对原判决,而非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
(6)当事人约定争议选择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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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2-8 10:11:0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书证与物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判别方法,掌握了仲裁协议无效和例外的情形,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签字和签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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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9 16:29:3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学习真题和解析,用时1小时左右。

2、今天学到什么:①一审遗漏共同原告,二审调不成发回重审。遗产继承是必要共同诉讼。②仲裁调解,可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但法院不可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在调解书上签字不等于”签收“)。③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认为生效的判决出现错误,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案外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被驳回,可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不能提起其他诉讼,可申请再审。也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④民诉中的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强调的是待证事实。而刑诉中的直接证据,要求能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犯罪行为是谁所实施。⑤仲裁协议的效力、
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约定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除非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财产性权益纠纷,双方在法定范围内,书面协议第一审管辖法院。

3、印象最深的是: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仲裁协议与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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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9 21:01: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更正:③原判有错误的,当事人、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在执行阶段,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若执行异议被驳回,且原判涉及执行标的,案外人可提起审监程序。若执行异议被驳回,且原判未涉及执行标的,则案外人在15天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被驳回,不可申请再审,但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上更正如不准确,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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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9 21:13: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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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2-14 20:12:2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7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1)无独三是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无关的第三人(2)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不审查是否合理直接审理。(3)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4)案外人执行异议
3、印象最深的是:(1)对于侵权的案件,所有侵权人都告对原来最有利。(2)人民法院再审启动有三种一、法院自己决定二、检察院抗诉三、当事人自己申请,法院可通过,可不通过。检察院对于抗诉的案件有民事、刑事、行政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的体现,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不需要审查,直接审理。(3)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而认可的事实,不能再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人事同意的除外。(4)一审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个别情况不开庭审理。(5)只要被申请人不同意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就是共同的被告。(6)能够再审的裁定一般也是能够上诉的裁定,能够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一、管辖权异议二、裁定不予受理三、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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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2-15 15:39:1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8分钟,听解析2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上诉权,仲裁调解的相关规定,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直接证据,物证,仲裁协议的效力相关。
3、印象最深的是:二审遗漏当事人的应先按自愿原则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调解协议不是都必须制作调解书的,例外的情况有:调解和好的婚姻,调解维持的收养关系,即时履行的案件。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签收生效,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则应及时制作裁决书,诉讼仲裁都能依照职权进行调解,仲裁的调解协议签字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制作成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再审程序有新的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因为不可能再再审,太麻烦,案外人对拨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这里的再审是对原判决的再审,不是执行异议的裁定的再审。书证是以图形,文字为表现形式的,物证是以外部形态,大小颜色为表现形式的。仲裁协议无效有三方面(1)约定或裁或审(2)预定违反一裁终局(3)协议没有明确仲裁机构导致无法执行。仲裁协议无效但是管辖协议有效,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当时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灵体房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仲裁庭的管辖有效,仲裁有效,但是双方原来的仲裁协议还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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