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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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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微微 发表于 2016-1-23 08:2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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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民法真题第18题C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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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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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hyc670308 发表于 2016-2-25 20:27:54 | 只看该作者
今天的民法题目做的还算可以,后面的拓展题目第四题关于法人,7题拓展题错了两题,其他的拓展题都做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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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j16 发表于 2016-3-7 22:34: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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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3-13 21:58:3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10分钟做题,30分钟解析,题目比较基础。
2、今天学到什么:(1)好意施惠(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4)法人(5)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6)诉讼时效
3、印象最深的是:1.好意施惠属于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
身份关系不能通过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夫妻之间对于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约定。
2.显示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欠缺经验从而导致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局面。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不包括价格)等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0-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4.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社团法人不一定都需登记。其中企业法人必须登记,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一定必须登记。
5.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没有合法依据;得利: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和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无因管理:无因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业务,管理是主观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客观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6.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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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1 22:54:40 | 只看该作者
民法第一天情况反馈
1、完成情况:听课做题共用时2个多小时。
2、知识盘点: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买卖成立的条件,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关于法人,无权代理,合同纠纷诉讼的时效问题。
3、印象深刻:
(1)好意施惠行为属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
(2)在民事法律法系调整的内容中,身份有关系不能约定,对财产关系只要不违法的约定就能得到支持。
(3)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错误认识而使行为后果与自身愿望相背,从而赞成较大损失的(注意,价格因素不包含在内)。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结果是有效的。
(5)著作权属民事权力能力,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自创作完成便取得著作权,与年龄无关。
(6)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与之相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效。
(7)限制民事行为人、精神病人的的监护人不一定是近亲属中,也可以是相关组织和单位。
(8)监护人的顺序存在同一顺序有数人的情况
(9)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救济途径,由相关组织指定监护,不服的再向法院提出。
(10)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优先适用未成年人监护规定
(11)社团法人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要登记。
(12)只要名称中带有公司,就是法人。
(13)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
(14)当事人不得违反约定延长或缩短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15)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不提,二审再提的一般不予支持,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的例外。
4、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不提,二审再提的一般不予支持,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的例外。针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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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ucia2 发表于 2016-3-28 22:02:0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90分钟,听解析1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民法的内容2.限制行为能力人3.监护4.法人5.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6.诉讼时效抗辩

3、印象最深的是:
1.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婚姻和继承)
2.10岁到18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是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有效。
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有错误认识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向背而使,并且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发生错误的范围没有对价格的规定(价格是会波动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
3.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当监护人有异议时是可以指定监护的。要先经过指定监护之后才能,才能对有异议的去法院诉讼
监护是有顺序设定的,同一顺序当中有多个人是正常的,并且也可以由不同的同一顺序监护人负责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基于成年人的制度规定)
4.老外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人为本的法人是社团法人(企业成立需要股东,股东都是自然人因此企业都是社团法人,机构单位,企社会团体),以钱为本的是财团法人(基金会)。我国的社团包括一些小的社会团体一般是不用登记的,企业法人必须要登记,不登记不登记不能成立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央行是机关法人,是政府部门,承担政府职能
5.不当得利(民通92条 ,没有因果关系合法依据,一方得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的因果关系 ): 无因管理(民通93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管上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客观上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必要的费用)
6.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被告咋任何时段使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就会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和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例外:二审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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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4-10 00:07: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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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4-25 17:54: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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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29 11:10:45 | 只看该作者
一、4.28-4.29日  第一天  学习1.5小时
二、印象最深的:好意施惠 民事法律关系 可以撤回或变更的民事合同 监护制度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无权代理的后果 诉讼时效
三、学到了什么:
1.好意施惠行为是道德调整,因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会产生民法相关权利义务产生。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乘人之危或胁迫的另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显失公平,即一方利于自身优势或对方经验不足订立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拍卖不是显失公平,是公平竞争得来的价格;重大误解,对标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质、品种与自己意思相悖订立合同并造成重大损失,对价格不存在重大误解。
   10-18岁为民法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监护制度为无死角全面保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精神病人临护制度,精神病人监护制度针对的是成年人。二者监护人的顺序设定不同。未:父母是其监护人、没有父母则按如下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同一顺位有争议,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监护,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以上都没有,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与未相同。
   顺序是法院可视为的顺序,如果上一顺序人当监护人明显不利或没能力,从对监护人有利原则从后一中择优确认,被监护人有辨识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可以是一人,可以是数人。
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老外区分法人组织形式的分类。社团法人以人为本,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并非所有的社团法人需要登记,企业法人、机关法人要登记,但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不需要全部登记(公民有结社自由权,如乒乓球协会不需登记,特殊的如妇联要登记),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法人之间可以形成联盟,比如做些有难同当,有福同享的约定。
5.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被无权代理方的追认,追认的自始有效。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不当行为,获得了不该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着想,客观上实施了管理行为。
6.诉讼时效期间,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并不能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一审未提出届满抗辩,二审提出不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期限已届满,一审二审都不提,以期间届满提出再审或再审抗辩,不支持。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的意思表示后,不能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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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tao2016 发表于 2016-5-5 10:09:5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30分钟,听解析50分钟,做练习3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民法的内容2.限制行为能力人3.监护4.法人5.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6.诉讼时效抗辩
3、印象最深的是:
    一、好意施惠行为是道德调整,因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会产生民法相关权利义务产生。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老外区分法人组织形式的分类。社团法人以人为本,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并非所有的社团法人需要登记,企业法人、机关法人要登记,但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不需要全部登记。
    三、诉讼时效期间,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并不能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一审未提出届满抗辩,二审提出不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期限已届满,一审二审都不提,以期间届满提出再审或再审抗辩,不支持。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的意思表示后,不能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四、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被告咋任何时段使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就会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和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例外:二审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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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5-22 19:45:1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20分钟做题,40分钟解析,
2、今天学到什么:(1)好意施惠(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4)法人(5)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6)诉讼时效
3、印象最深的是:1.好意施惠属于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
身份关系不能通过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夫妻之间对于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约定。
2.显示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欠缺经验从而导致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局面。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不包括价格)等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0-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监护分两类,一个是未成年 人监护,另一个是精神病人监护。其中精神病人监护是成年人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4.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社团法人不一定都需登记。其中企业法人必须登记,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一定必须登记。
5.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没有合法依据;得利: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和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无因管理:无因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业务,管理是主观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客观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6.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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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9 22:31: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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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花了约两小时,感觉很多条款难理解。
2、今天学到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监护、法人、无因管理、无权代理、诉讼时效
3、印象最深的是
:1、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
2、意思主义理论(对行为采用主观主义与意思主义的解释)与表示主义理论(对行为采用客观主义与表示主义的解释),目前还没弄明白。
3、重大误解前提条件:解释先行于错误。
4、“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构成重 大误解具备合同已经成立,且给误解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
5、“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技术。
6、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7、无权代理的存在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8、为了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了他人利益的限度内成立无因管理。
9、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就得提;一审若没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才可以提;若一审二审均没提,再审禁止提。
10、“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是“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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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17 00:59: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uecomeon 于 2016-12-22 19:35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累,之后的自己是否会感谢现在的自己
2、今天学到什么
  • 民法调整对象——只调解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所有社会关系。a 好意施惠(乐于助人、随意答应)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b 身份关系(婚姻、收养)不能通过合同(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是就婚姻关系本身),属于财产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46T规定:重婚、有配偶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的,无过错方可提起损害赔偿。
  • 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a 显示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欠缺经验从而导致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局面。拍卖价格(竞价而成)与市场价格(供求而成)落差大不构成显示公平。b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不包含价格,因为价格具有不确定性)等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c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订立的合同——一般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a 相对人有催告权,法定代理人未在1个月内追认视为拒绝 b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但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需追认即有效。
  • 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尽可能的保护)。
  •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监护人顺序】:1父母(最亲的),2 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亲的);3 成年兄、姐;4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一般的)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前提条件);5 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争议】: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前提条件)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耗期长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人数】: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等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基于成年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同上……
  • 社团法人VS财团法人——以人为成立基础VS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社团法人不一定都需登记,其中企业法人(即公司)和机关法人必须登记,少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大部分社会团体(民间性)不须登记。银行中有个特殊的政府机构人行,属于机关法人,其他才是企业法人。
  •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同上,如果未追认或撤销,则相对人的获利为不当得利应返还。
  •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没有合法依据;得利:一方获利,一方受损,3 获利和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 无因管理—— 无因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是主观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客观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 类型
    授权
    案例模型及示例
    后果
    冒名顶替
    未经授权
    B对C说,我是A
    侵权责任
    无权代理
    未经授权
    B以A的名义和C签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
    未经授权
    未经A的同意,B把A的东西以B的名义卖给C
    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直接代理
    经过A的授权
    B以A的名义和C签合同
    法律后果归属于A
    间接代理
    经过A的授权
    B以B的名义和C签合同
    法律后果归属于A
  •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延长、缩短。义务人也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就得提;一审若没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才可以提;若一审二审均没提,再审禁止提(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均不得反悔。
3、印象最深的是
:琐碎
4、我有一些问题

  收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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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19 20:19:4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好歹全部完成了,今天很有意思,做题都对,但是全凭感觉,有些是有根据的有些不知道为什么。。感觉民法好难
2、今天学到什么
: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制度:主要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于未成年精神病人适用未成年人的规定。
4、社团发人,以人为本,包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
5、财团法人
6、代理
7、诉讼时效

3、印象最深的是
:诉讼时效 监护制度 代理
4、我有一些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问题:这道题的d 选项不明白  推销员谎称是关某的邻居,关某代收付款是怎么就构成代理了呢 被代理人都什么都不知道呢
A. 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B. 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 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D. 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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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2-9 23:19:08 | 只看该作者
好意施惠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未成年精神病人按照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一审提,二审有新证据才可以提。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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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10 12:12:3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学习真题和解析,用了一小时左右。
2、今天学到什么:①指定监护的程序,指定前置: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30天的起诉期,未起诉的,期满指定生效。起诉的,裁决之日起生效。②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双方都享有形成权。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约定:双方不得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提,二审有新证据可以提。一审二审未提,再审禁止提。届满: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实行履行后,都不得反悔。

3、印象最深的是: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主要还是看题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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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2-18 08:27:4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用了7分钟,听解析1个 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都哪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孤儿的监护权、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诉讼时效。
3、印象最深的是:(1)好意施惠其实是乐观助人。属于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不收法律保护。(2)10-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正规的拍卖活动是公开透明的,自由竞价,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里不包括对于价格的误解,也是对经济活动的保护。(3)对于监护人的规定有两种人需要。一、未成年人。二、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属于成年人行列。他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然后是父母、成年子女等。对监护人的保护应该是全面的,不留死角。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先指定监护,然后不服的在向法院起诉。(4)法人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国外为了区分法人而定的。社团法人,体现以人为本,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团法人主要是有钱,包括基金会。企业法人一定是要登记的,为了方便交税。机关单位有编制也是必须登记的。事业单位大部分需要登记。社会团体,因为很多都是民间自发组织而成,类似乒乓球小队等,除非有一定的 影响力,类似工会组织,其他是不需要登记的。中央银行就不是企业法人,而是机关法人。法人之间也可以形成类似个人合伙一样的合伙型联营。只要叫公司就是法人。(5)无权代理指的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以后一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被代理追认才能确定有效。无因管理分无因和管理。无因是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主观有管理的意思,客观有管理的行为。不当得利分不当和得力。主要包括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了利益,对方受损。(6)法律权威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所短诉讼时效,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债务分期履行的,以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当事人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的,二审再审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同意旅行义务的,不得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相当于重新签了一份债权债务契约。诉讼时效重新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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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brlyr612 发表于 2017-2-28 11:17:39 | 只看该作者
1、看真题、听解析共用1小时
2、今天学到的知识: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代理;社团法人;监护
3、今天印象最深的是:(1)冒名顶替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冒名顶替是B对C说我是A,其结果是侵权;无权代理是B以A的名义和C签合同,其结果是效力待定;(2)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就得提;一审若没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才可以提;若一审二审均没提,再审禁止提。(3)有些社团法人是不需要登记的;(4)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是不能用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因为他没有配偶和成年子女。
4、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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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9 16:50:2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下学习情况:听课及做笔记,一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好意施惠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虽然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但是约定的事项属于财产关系,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也构成了民事法关系范畴。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欠缺经验,从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局面;
        重大误解:发生错误认识的范围并未包括对价格的认识。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4)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联系:父母(未成年人第一顺位监护人为父母、精神病人第一顺位监护人为配偶;)
          都有的监护人(排在倒数第一和倒数第二的顺位相同):排在倒数第一的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排在倒数第二的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如果是精神病人的,就是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区别:未成年人监护人顺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监护人顺位: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联系:患有精神病人的未成年人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
(5)社会法人:以人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机关单位需要登记才成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都需要登记
(6)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某种行为。效力待定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受损与获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上有管理他人事物的意思;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记住,是为了别人的利益,所以可以要求必要的赔偿或者费用。
(7)诉讼时效:
a.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延长、缩短。义务人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分其履行,诉讼时效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c.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就得提;一审没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才可以提;如一审二审都没提,那么再审就不能提。
d.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均不能反悔。
3、印象最深的是什么:无权代理,如果不被追认,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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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衣菲 发表于 2017-3-20 15:33:28 | 只看该作者
2010三1
好意施惠属于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
身份关系不能通过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夫妻之间对于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约定。
2010三2
显示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欠缺经验从而导致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局面。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不包括价格)等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2010三3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2010三4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社团法人不一定都需登记。企业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例如基金会之类

2010三51
无权代理: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自始无效或自始有效。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每年考,民通92.93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010三52诉讼时效
依法办,不可约。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届满为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抗辩,一审不提二审不理,但新证据除外。
新约覆旧约,重新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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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paobao_gs 发表于 2017-3-27 10:25:38 | 只看该作者
一、第一天:总则,做题+听解析1小时
二、知识点:1、民事法律关系;2、买卖合同撤销;3、监护权相关问题;4、法人制度;5、无权代理;6、诉讼时效。
三、印象最深:1、好意施惠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2、买卖合同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者撤销权。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对物品品种、质量、规格等存在的误解,价格因素不能产生错误认识,因为价格是波动的。价格过高或过低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只可能构成显失公平。3、监护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到最后一定会有监护人存在,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单位。监护制度是对被监护人的全面保护,要尽量全覆盖,但是不按照关系亲疏确定顺序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同意顺位的监护人有数个的可以同时监护,相互监督。未成年精神病人的保护按照未成年人保护。4、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央行是机关法人。社团法人以人为本、财团法人以钱为本。企业法人之间可以达成合伙连营。5、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7、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不能更改,有强制力。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延长、缩短或者事先约定放弃时效利益。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一审不提诉讼时效,在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二审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有新证据可以支持。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双方均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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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16 04:56:2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加听解析一个小时2、今天学到什么:
好意失会是典型的非民事法律关系,是道德规范的范畴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同居;3、家暴;4、虐待或遗弃


"清末变法"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先有《大清律例》,再有《大清现行刑律》,最后是《大清新刑律》(其有一个尾巴《暂行章程》,维护纲常礼教


重大误解的内容不包括价格


监护中注意孤儿的存在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序:兄、姐

社团法人:以人为本,一部分可登记,一部分不登记
财团法人
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一人公司均是法人

无权代理(无权、超权、曾有权终止后又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跟效力待定,两者是连在一起的

不当:没有合法依据
得利:一方受损,一方获利,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真题中,如果受损方追认就不是不当得利

无因: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主观上,有管理意思,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客观上,有管理行为

诉讼时效
小结: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延长、缩短。义务人也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

小结:分期履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小结: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就得提;一审若没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才可以提;若一审二审均没提,再审禁止提。

小结: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均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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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16 15:41:2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 听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好意施惠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重大误解不包含价格;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有争议的先指定监护后起诉;不是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自已商定
3、印象最深的是:诉讼时效一审就得提,一审没提,二审除非有新的证据才可以提。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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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leilei 发表于 2017-5-2 17:56: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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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9 22:44:40 | 只看该作者
民法第一天情况反馈
1、完成情况:听课做题共用时2个多小时。
2、知识盘点: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买卖成立的条件,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关于法人,无权代理,合同纠纷诉讼的时效问题。
3、印象深刻:
(1)好意施惠行为属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
(2)在民事法律法系调整的内容中,身份有关系不能约定,对财产关系只要不违法的约定就能得到支持。
(3)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错误认识而使行为后果与自身愿望相背,从而赞成较大损失的(注意,价格因素不包含在内)。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结果是有效的。
(5)著作权属民事权力能力,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自创作完成便取得著作权,与年龄无关。
(6)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与之相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效。
(7)限制民事行为人、精神病人的的监护人不一定是近亲属中,也可以是相关组织和单位。
(8)监护人的顺序存在同一顺序有数人的情况
(9)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救济途径,由相关组织指定监护,不服的再向法院提出。
(10)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优先适用未成年人监护规定
(11)社团法人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要登记。
(12)只要名称中带有公司,就是法人。
(13)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
(14)当事人不得违反约定延长或缩短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15)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不提,二审再提的一般不予支持,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的例外。
4、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不提,二审再提的一般不予支持,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的例外。针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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