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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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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1-23 08:2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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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民法真题第18题C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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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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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j16 发表于 2016-3-8 23:03:00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5分钟,听课10分钟,做练习10分钟。今天学到什么:知识产权侵权以及赔偿。印象最深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题。有一些问题:知识产权部分不太熟,还需要多看书才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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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btpdi 发表于 2016-3-19 22:55: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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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4 19:59:50 | 只看该作者
民法第3天情况反馈
一、学习情况:看书、做题、听音频共计2小时
二、知识盘点:涉及可撤销合同情形、全同签订地确定问题、全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定金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合同的履行。
三、印象深刻:
(1)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如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注: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生活中的欺骗有所不同,欺诈重点针对合同的内容。二是胁迫行为:让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订立合同。三是乘人之危:必须是明知对方正处于危难境地,而与之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四是重大误解合同,是由当事人自己认识原因而造成误解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2)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点为准。
(3)合同缔约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及时充分履行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时履行时,可拒绝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和诚意表示担心、不安,有证据的可中止履行,后履行一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含定金的合同一般包含从合同(定金)与主合同(买卖)两部分。按定金约定效力一般分四类,一是违约定约,二是立约定金,三是成约定金,四是解约定金。定金合同属要物合同,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在若作为从合的的成约定金未交付,而当事人主动履行主合同,视为放弃从合同生效要件,主合同自动生效。
(6)定金与违约金都属补偿性的,在同时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1个,定金具有限额性,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超出部分转为不当得利。
(7)在合同履行出现违约情形时,无过错一方针对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债务合同的选项可单选也可双选。
(8)无过错(苛刻)归责原则是合同法的主导原则(强调结果,不问原因)。例外,体现过错原则的合同主要有五类一是赠与合同,二是客运合同(托运和人身安全适用无过错,随身物品适用过错),三是保管合同,四是仓储合同,五是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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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ucia2 发表于 2016-4-2 22:36:1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40分钟,听解析1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合同2.合同订立地的确定3.缔约过失责任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5.合同效力和订金6.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3、印象最深的是:
1.合同的内容甲是清楚的对于交易物和交易的价款。不存在欺诈行为
民法上的欺诈只能是针对合同内容本身的欺诈,不受生活中的谎言的影响。
欺诈:当事人对于合同做出的错误认识,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产生错误的认识
胁迫:指使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其去做某件事。
胁迫行为只看结果不看手段(只要让当事人的心里产生恐惧就是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落井下石,谋取本来不应该获取的非法利益。(要求明知对方处于危难处境的,必须要显失公平要件)
重大误解:对合同本身做出的错误认识,由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
2.合同签订地的确定:合同最后一方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如果有约定地的就以约定地为合同的签订地
3.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恶意拖延):缔约一方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理论)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那么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假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商务合同当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不同时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对后履行的不安):合同法允许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有权提起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等候履行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了担保或者是恢复了履行能力,那么再来继续合同的实施。如果后履行的一方一直拿不出担保或是无法恢复履行能力,则提起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5.合同效力制度,合同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和从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的效力和从合同的效力即可用区别对待也可以联系起来看从合同与主合同相互影响之下最终主合同是否生效。
成约订金:为了促使合同生效而支付的订金。主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就取决于订金是否交付
违约订金:订金为履约而交付,因履约而冲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
立约订金: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给付订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解约订金:当事人为了保留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订金。
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订金的性质做出约定,则一般认为是违约订金
若当事人约定了其他性质的订金,只要不超过主合同的金额的20%则法律承认
订金合同并没有履行,因此订金合同没有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事前约定好的合同生效要件,主合同已经生效(担保法第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订金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支付订金的一方未支付订金但主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或是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是生效。)
1.        成约订金是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当事人不支付订金的主合同不成立或生效,成约订金相当于在主合同成立的条件之外又增加了一个条件
2.成约订金的效力可以被主合同的履行所否定
订金合同是要物合同,从正式交付物的那一刻开始合同正式生效
订金交付后,违约了要双倍返还。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
违约金和订金都是补偿性质的,订金和违约金同时被约定的情况下就只能选择一个作为补偿
订金的限额性问题:订金最多只能约定到主体的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就是不当得利,多出的应当返还。
违约金没有限额性
违约金和订金都可以选只能二选一
订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先后之分
继续履行,与订金和违约金一样是在违约出现时可以自由选择的自然承担形式。
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履行违约金之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只要不达成新的合同双倍订金就可以拿到,若新的合同达成则订金也将带人到新的合同中来
支付了违约金之后,一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是否继续履行债务的
这两个违约责任对违约方是不能选择的但是对于非违约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6.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规则原则是以无过错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
侵权责任:以过错原则为主导,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条):过错责任,赠与人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要对损毁灭失的赠与物承担违约责任。这不仅是一个过错责任还是一个重过错责任。对于轻过失,一般过失免责
2.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旅客随身物品有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则任。如果是旅客托运的财物则承运人为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是无过错责任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则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4.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94条):仓储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则仓储人承担违约责任
5.委托合同(合同法406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都是无过错责任
只要有违约行为和违约事实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4、我有一些问题:老师如若违约方和非违约方达成新的合同,为什么订金也会重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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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4-11 23:55: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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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4-26 17:11: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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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5-4 22:59:20 | 只看该作者
民法第三天
一、做题词10分,听解析2小时,5 月4 状态不行
二、学到了什么 可撤销合同 合同签订地 缔约过失责任 订金合同与主合同  违约金与订金  支付违约金之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三、印象最深的
1.可撤销或可更改合同种类  胁迫(看结果不看手段,只要是让他人因害怕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骗子的行为)、重大误解(因疏忽大意误解)、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他人弱势)、趁人之危(自然人面临生死威胁、企业濒临破产)。
2.最后签订的为合同签订地,约定了签订地,但是实际签订地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3.缔约过失责任 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签订合同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他人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为要件
4.合同履行抗辩权。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不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后履行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有证据证明后有下例行为的,对后有不安抗辩权,如果后履行的一方一直拿不出担保或是无法恢复履行能力,则提起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另一方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5.订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履行了定金义务才能生效,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又约定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赔偿时只能二选一,或双倍返还订金或返还违约金。  订金合同一般情形下指违约订金,但实践中常有立约定金(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约定金、解约定金之分(当事人为了保留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订金)。成约定金即主合同成立或生效以从合同生效为前提,但是主合同债务已履行或主义务已履行,主合同就生效,且定金合同视为放弃不生效,或可从另一角度解释:因为没有给付定金,要式合同不生效。
6.出现违约情形,违约金支付了,违约方还应履行债务,但非违约方,有多种选择,可要求继续履行债务,可不要履行债务。
7.合同法以过错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侵权相反。五个有名合同为过错责任原则:赠予合同(赠予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旅客随身携带财物承运人过错责任(不是托运财务,不是乘客人身安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不善导致物损毁灭失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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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ao2016 发表于 2016-5-5 16:33:5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反馈:
一、学习情况:做题、听音频共计2小时
二、知识盘点:可撤销合同情形、合同签订地确定问题、全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定金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合同的履行。
三、印象深刻:
(1)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如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注: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生活中的欺骗有所不同,欺诈重点针对合同的内容。二是胁迫行为:让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订立合同。三是乘人之危:必须是明知对方正处于危难境地,而与之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四是重大误解合同,是由当事人自己认识原因而造成误解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2)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点为准。
(3)合同缔约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及时充分履行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时履行时,可拒绝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和诚意表示担心、不安,有证据的可中止履行,后履行一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含定金的合同一般包含从合同(定金)与主合同(买卖)两部分。按定金约定效力一般分四类,一是违约定约,二是立约定金,三是成约定金,四是解约定金。定金合同属要物合同,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在若作为从合的的成约定金未交付,而当事人主动履行主合同,视为放弃从合同生效要件,主合同自动生效。
(6)定金与违约金都属补偿性的,在同时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1个,定金具有限额性,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超出部分转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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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5-23 21:27:28 | 只看该作者

民法第3天情况反馈
一、学习情况:看书、听音频共计3小时
二、知识盘点:涉及可撤销合同情形、全同签订地确定问题、全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定金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合同的履行。
三、印象深刻:
(1)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如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注: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生活中的欺骗有所不同,欺诈重点针对合同的内容。二是胁迫行为:让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订立合同。三是乘人之危:必须是明知对方正处于危难境地,而与之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四是重大误解合同,是由当事人自己认识原因而造成误解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2)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点为准。
(3)合同缔约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及时充分履行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时履行时,可拒绝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和诚意表示担心、不安,有证据的可中止履行,后履行一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含定金的合同一般包含从合同(定金)与主合同(买卖)两部分。按定金约定效力一般分四类,一是违约定约,二是立约定金,三是成约定金,四是解约定金。定金合同属要物合同,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在若作为从合的的成约定金未交付,而当事人主动履行主合同,视为放弃从合同生效要件,主合同自动生效。
(6)定金与违约金都属补偿性的,在同时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1个,定金具有限额性,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超出部分转为不当得利。
(7)在合同履行出现违约情形时,无过错一方针对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债务合同的选项.可单选也可双选。
(8)无过错(苛刻)归责原则是合同法的主导原则(强调结果,不问原因)。例外,体现过错原则的合同主要有五类一是赠与合同,二是客运合同(托运和人身安全适用无过错,随身物品适用过错),三是保管合同,四是仓储合同,五是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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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bby 发表于 2016-6-12 19:12:1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7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可撤销合同、三大抗辩权、定金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定金、违约金的限额;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的主导原则;

3、印象最深的是: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抗辩权;定金合同是要物合同,单独生效,一方履行了主合同,未要求定金,则视为放弃定金;定金和违约金同事约定的,没有先后之分,都是补偿性的措施,不能同时要求;定金可以约定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为不当得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的主导原则;其中的例外有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客运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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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13 13:53:4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约两小时完成;
2、今天学到什么
:胁迫与欺诈、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定金与违约金、继续履行、归责原则
3、印象最深的是

1、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见,动机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2、        欺诈所生之撤销或变更权,为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a)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进入一种比较特别的结合关系;(b)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协助、保密、忠实等先合同义务;(c)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5、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        预付款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但是,除非支付的预付款相当充分,确保了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否则支付部分预付款并不具有阻止收款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9、        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0、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11、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3、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4、        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金钱债务的,除非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金钱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该支付金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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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18 21:46:4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2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 可撤销合同——a 欺诈行为: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生活中的欺骗有所不同,欺诈针对的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标的和金额。b 胁迫行为:让人在非自愿(不管胁迫的内容是真是假,只要对方恐惧)状态下订立合同。c 乘人之危:必须是明知对方正处于危难境地(自然人面临生死威胁、企业濒临破产)+与之订立显失公平(一方严重受损)的合同。d 重大误解:自身对合同内容认识有误。e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他人弱势。
  • 合同签订地——约定(约定了但与实际签订地不符,仍以约定的为合同签订地)→最后一方的签订地。
  • 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恶意拖延,过错为要件,责任人是合同订立方,因为合同的相对性)、一方因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 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对前):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b 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前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c 不安抗辩权(先对后):先方有确切证据(否则自己承担违约责任)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合理期限内提交了担保或者是恢复了履行能力,继续履行。否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 定金合同——a 立约定金: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给付订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b 成约定金: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主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就取决于订金是否交付。c 违约定金:为履约而交付,因履约而冲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d 解约定金:为保留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e 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定金的性质做出约定,则一般认为是违约定金。f 当事人约定了其他性质的订金,只要不超过主合同的金额的20%(若超过,超出部分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则法律承认。g 定金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以定金交付为生效要件。
  • 主从合同的效力——含定金的合同一般包含从合同(定金)与主合同(买卖)两部分。定金合同并没有履行(没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要物合同),但主合同已经履行,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事前约定好的合同生效要件(即定金合同生效这一要件),主合同已经生效(默示)。(担保法解释 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订金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支付订金的一方未支付订金但主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或是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是生效。)a 一般情况下,成约定金是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当事人不支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或生效,成约定金相当于在主合同成立的条件之外又增加了一个条件;b 成约定金这一要件的效力可被主合同的履行否定。
  • 违约定金VS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都是约定的,不存在优先顺序。若同时约定,自行选1个。a 若选违约定金,注意违约定金有20%的限额,若超过则一方只能按20%的限额扣掉或双倍返还,其余部分是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交付人,合同就此解除。b 若选违约金,按约定,没有限额,但如果约定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1-2倍可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VS继续履行——无过错方就支付违约金或继续履行可单选也可双选。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则非违约方得到的是违约金+1倍所交定金(因不当得利);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则1倍所交定金视为货款,非违约方得到违约金。
  • 合同责任——合同相对性,责任限于合同双方。且以无过错原则(强调结果即违约事实,不问原因)为主导过错原则为补充。【过错原则】五类:a 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损毁灭失的赠与物承担违约责任。重过错承担责任,轻过失、一般过失免责,因为这是无偿合同,赠与人的注意义务应相对减轻。b 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旅客随身物品(承运人无法实际掌控,旅客自己看管应尽较大责任)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则任。对旅客托运财物和人身安全(全部在承运人掌控之下)是无过错责任。c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则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d 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94条):仓储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则仓储人承担违约责任。e 委托合同(合同法406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和副代理人都是本人的代理人,副代理人与代理人都应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以过错原则为主导,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3、印象最深的是
:有点搅,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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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21 22:24:3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今天事情多,又借鉴了笔记
2、今天学到什么
  • 可撤销合同——a 欺诈行为: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生活中的欺骗有所不同,欺诈针对的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标的和金额。b 胁迫行为:让人在非自愿(不管胁迫的内容是真是假,只要对方恐惧)状态下订立合同。c 乘人之危:必须是明知对方正处于危难境地(自然人面临生死威胁、企业濒临破产)+与之订立显失公平(一方严重受损)的合同。d 重大误解:自身对合同内容认识有误。e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他人弱势。
  • 合同签订地——约定(约定了但与实际签订地不符,仍以约定的为合同签订地)→最后一方的签订地。
  • 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恶意拖延,过错为要件,责任人是合同订立方,因为合同的相对性)、一方因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 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对前):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b 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前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c 不安抗辩权(先对后):先方有确切证据(否则自己承担违约责任)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合理期限内提交了担保或者是恢复了履行能力,继续履行。否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 定金合同——a 立约定金: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给付订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b 成约定金: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主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就取决于订金是否交付。c 违约定金:为履约而交付,因履约而冲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d 解约定金:为保留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e 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定金的性质做出约定,则一般认为是违约定金。f 当事人约定了其他性质的订金,只要不超过主合同的金额的20%(若超过,超出部分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则法律承认。g 定金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以定金交付为生效要件。
  • 主从合同的效力——含定金的合同一般包含从合同(定金)与主合同(买卖)两部分。定金合同并没有履行(没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要物合同),但主合同已经履行,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事前约定好的合同生效要件(即定金合同生效这一要件),主合同已经生效(默示)。(担保法解释 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订金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支付订金的一方未支付订金但主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或是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是生效。)a 一般情况下,成约定金是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当事人不支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或生效,成约定金相当于在主合同成立的条件之外又增加了一个条件;b 成约定金这一要件的效力可被主合同的履行否定。
  • 违约定金VS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都是约定的,不存在优先顺序。若同时约定,自行选1个。a 若选违约定金,注意违约定金有20%的限额,若超过则一方只能按20%的限额扣掉或双倍返还,其余部分是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交付人,合同就此解除。b 若选违约金,按约定,没有限额,但如果约定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1-2倍可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VS继续履行——无过错方就支付违约金或继续履行可单选也可双选。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则非违约方得到的是违约金+1倍所交定金(因不当得利);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则1倍所交定金视为货款,非违约方得到违约金。
  • 合同责任——合同相对性,责任限于合同双方。且以无过错原则(强调结果即违约事实,不问原因)为主导过错原则为补充。【过错原则】五类:a 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损毁灭失的赠与物承担违约责任。重过错承担责任,轻过失、一般过失免责,因为这是无偿合同,赠与人的注意义务应相对减轻。b 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旅客随身物品(承运人无法实际掌控,旅客自己看管应尽较大责任)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则任。对旅客托运财物和人身安全(全部在承运人掌控之下)是无过错责任。c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则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d 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94条):仓储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则仓储人承担违约责任。e 委托合同(合同法406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和副代理人都是本人的代理人,副代理人与代理人都应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以过错原则为主导,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3、印象最深的是
今天的拓展和真题是来回反复混着的,所以开始看到这么多被吓到,结果做起来没多少题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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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11 14:02: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学习真题和解析,用了多一个小时。2、今天学到什么:①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约定地→双方实际签字/盖章地→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②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阶段,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间接损失(丧失商机)承担的赔偿责任。③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履行不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部分。④成约定金:定金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实际交付生效。虽定金约定未履行,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定金不可约定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都是合同的责任形式,守约方具有选择权。⑤转卖合同,仍不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3、印象最深的是:合同责任,主要在于对当事人损失的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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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2-11 23:48:22 | 只看该作者
胁迫情况下即使不存在显失公平,依然还要被撤销。无过错归责原则是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的主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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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2-18 18:57: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5-31 14:2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用了15分钟,听解析用了2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重大误解合同。合同签订地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顺序履行抗辩权、同事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定金与违约金相关,违约金履行的要求,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3、印象最深的是:(1)欺诈合同是合同得内容是假的,如果合同内同是真的,只是签订的过程中说了假话,不是欺诈合同。谐波合同只看结果,不看手段,只要是让对方产生非自愿,意思不自由下作的决定,就是胁迫行为。即使是真的事也是胁迫行为。其实合同是公平的,采用了欺诈胁迫手段也是可撤销合同。乘人之危的行为,必须是显失公平的,而且对方必须知道自己乘人之危了。重大误解是指发生重大人事错误,类似欺诈的认识,但是是由于自身原因没有认识到。(2)合同签订地,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以实际签订地为准,签订地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盖章未签订地。(3)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有故意的还有重大过失行为。(4)先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有权因为后履行方履行不到位,而只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约定合同履行的先后的顺序的。一方不履行,灵体房有权拒绝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可能存在履行不能行为,有权中止履行,直到后履行方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方不能做到就解除合同。(5)定金一般没有特殊约定都是违约合同,此外还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定金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20%不违反公序良俗就是合法的。定金合同是独立合同。而是双务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当主合同已经已经履行全部或者大部分,而定金合同没有履行,则主合同生效,当事人视为放弃了事先预定好的合同生效要件。定金合同因为履约而交付,因为违约而丧失或者双倍返还。(6)违约金和定金都是补偿性质的,只能二选一,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己选。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部分是不当得利,需要返还。违约金的金额没有限制,但是如果明显超过了正常的价格,则违约方可以请法院予以调整。(7)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后还应当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可以选择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或者在前两者中二选一。(8)合同法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补充,侵权责任法正好相反。即只要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规定,不论主观是否有错,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只有5中有名合同是过错责任原则,赠与合同(重大过错)、客运合同旅客随身物品是过错责任。旅客人身和托运物品是无过错责任、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仓储不善)委托责任受托人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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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衣菲 发表于 2017-3-22 11:00:46 | 只看该作者
D18

合同法
2010年卷三第5题 
可撤销合同:欺诈(针对合同的内容,区分日常欺骗)\胁迫\乘人之危(明知且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2010年卷三第11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2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010年卷三第12题缔约过失责任。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
2010年卷三第13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0年卷三第14
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
20%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2010年卷三第91
违约金和定金都是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同时约定只能二选一,没先后之分、自选。
定金限额性20%,超过部分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92
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93
无过错(苛刻)归责原则是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主导思想(强调结果,不问原因)。例外,体现过错原则的合同主要有五类一是赠与合同,二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随身携带的物品(托运和人身安全适用无过错,随身物品适用过错),三是保管合同,四是仓储合同,五是委托合同。



合同法107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原则为补充

赠与合同189条,过错责任,重过错责任,无偿合同;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303条,承运人对随身携带财物,过错责任;对人和拖运物品,无过错责任。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保管合同374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394条  两条都是保管不善,过错。违约责任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406条,受托人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为主导,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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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17 10:52:47 | 只看该作者
:做题20分钟 听解析2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定金的几种分类以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3、印象最深的是
:缔约过失责任包含故意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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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17 15:55:18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花费两个小时做真题,听解析

2、今天学到什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定金;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性及归责责任


3、印象最深的是:
欺诈指的是合同内容,生活中的欺骗
≠民法上的欺诈
胁迫:不看经过,只看结果,看是否让对方当事人产生了恐惧
乘人之危:是否明知对方处于为难之中,必须有显失公平的要件,而欺诈跟胁迫没有显失公平的要件
重大误解:由当事人自己造成的vs欺诈:由骗子造成的

合同签订地
约定优先,无约定以实际签字盖章地为准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由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该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不同时履行的情况下,
                                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请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商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此权
③后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在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商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此权,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                                                              请求。


定金
1、种类:
①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生效或成立
②立约定金:用于担保合同
③借阅定金:为了保留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
2、定金是从合同,是要物合同,交付定金是定金合同生效要件
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种类,定金就是违约金
4、定金限额:最多可以约定到主合同标的额的20%,多余的定金是不当得利,违约金没有限额性
5、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无先后之分

继续履行
定金条款具有独立性
当事人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违约方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侵权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合同法归责原则的5种例外合同:
①赠与合同
②客运合同:托运物品和人身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随身携带物品以过错责任为主导
③保管合同
④仓储合同
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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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断折腾 发表于 2017-5-7 21:33: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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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15 22:43:03 | 只看该作者
民法第3天情况反馈
一、学习情况:看书、做题、听音频共计2小时
二、知识盘点:涉及可撤销合同情形、全同签订地确定问题、全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定金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合同的履行。
三、印象深刻:
(1)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如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注: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生活中的欺骗有所不同,欺诈重点针对合同的内容。二是胁迫行为:让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订立合同。三是乘人之危:必须是明知对方正处于危难境地,而与之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四是重大误解合同,是由当事人自己认识原因而造成误解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2)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点为准。
(3)合同缔约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及时充分履行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时履行时,可拒绝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和诚意表示担心、不安,有证据的可中止履行,后履行一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含定金的合同一般包含从合同(定金)与主合同(买卖)两部分。按定金约定效力一般分四类,一是违约定约,二是立约定金,三是成约定金,四是解约定金。定金合同属要物合同,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在若作为从合的的成约定金未交付,而当事人主动履行主合同,视为放弃从合同生效要件,主合同自动生效。
(6)定金与违约金都属补偿性的,在同时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1个,定金具有限额性,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超出部分转为不当得利。
(7)在合同履行出现违约情形时,无过错一方针对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债务合同的选项可单选也可双选。
(8)无过错(苛刻)归责原则是合同法的主导原则(强调结果,不问原因)。例外,体现过错原则的合同主要有五类一是赠与合同,二是客运合同(托运和人身安全适用无过错,随身物品适用过错),三是保管合同,四是仓储合同,五是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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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paobao_gs 发表于 2017-5-26 10:10:1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天
一、做题+听解析,一共1小时。
二、知识点:1、合同可撤销的原因;2、合同签订地;3、缔约过失责任;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5、定金与合同效力;6、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7、合同的继续履行;8、合同相对性
三、印象最深:1、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即使是公平交易也可撤销。2、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准。行文中的前后顺序即时间先后。3、合同处于磋商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5、成约定金:交付定金是为了促成主合同生效;违约定金:传统认识上定金一般都是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用于促成合同订立,交付定金一方没有签约的,没收定金。成约定金的效力可以被主合同的履行否定。6、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补偿性质,定金最高是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算定金,属于不当得利;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只能选一种,由当事人选择。7、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该履行债务。具体由被违约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8、合同相对性:权利义务关系只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这个原则可以适用在很多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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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pb188 发表于 2017-6-25 21:17: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6-25 21:28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八道题目,只对了1到单选和1到多选,惨不忍睹;半小时完成做题和听解析。
2、今天学到什么
可撤销合同,定金,合同签订地,合同成立和生效;
3、印象最深的是
1、欺诈,仅指对合同中的事项进行欺骗等行为;合同外欺诈不构成欺诈;
2、成约定金、违约定金,主合同的履行或主要部分履行视为放弃定金合同;未违约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返还中二选一,违约方没得选。违约金最高是主合同价款的20%,超过无效;在履行违约责任后,还可要求堆放继续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违约方也没得选。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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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7-2 17:25:1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合同整个听不太懂,懵的,
2,今天学到了什么:合同签订地,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定金,违约金,合同法以无过错原则为主
3,印象深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乙方违约时,二选一即可。
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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