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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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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1-23 08:2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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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民法真题第18题C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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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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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j16 发表于 2016-3-10 23:18:16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5分钟,听解析20分钟。今天学到什么: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让与,承包合同,行纪合同 印象最深的是:2010年卷三第58题 债权撤销权 我有一些问题:债权法许多地方没有理解,如抵消权须债权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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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4 22:17: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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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4 22:31:01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天完成情况
1\学习情况,学习1小时
2\知识盘点:一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二是产品质量责任侵权,三是著作划分,四是网上侵权行为,五是帮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六是人格权侵害,七是医疗纠纷侵害,八是劳务派遣致人损害。
3\印象深刻:
(1)共同侵权必须是侵权人主观上有共同意思联络,对侵害后果负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属多因一果,对侵害后果负按份责任。
(2)受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受托人,即创作者。
(3)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权人要充分考虑作品相对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4)对于网上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前的损害部分由实施侵害的用户负责;通知后,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施害者负连带责任。
(5)帮工人是指无偿提供帮工的人(有偿帮工可视为雇佣或承揽)。帮工人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由第三者承担,第三者无法赔偿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6)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予或继承,但已经义务人书面承诺,或已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7)劳务派遣用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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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荷舞清风 发表于 2016-4-7 17:23: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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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ucia2 发表于 2016-4-10 15:37:3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60分钟,听解析1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著作权3.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4.帮工人5.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6.医疗纠纷7.劳务派遣

3、印象最深的是: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的11条(连带责任),12条(按份责任)的规定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是共同侵权(多因一果)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共同来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主观上有意思的联络,共同侵权的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作品的归属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合同未做约定或是没有订立合同的,作品归受托人
著作权:1.著作人身权(一种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作品的修改权)2.著作财产权(可以以合理的方式以手中的作品换取经济利益)
3.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则原则:行为人依据过错大小自负其责的原则依然是适用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运营商:电信,联通等以及网络内容提供商)这两大网络责任主体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来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对自己的直接侵权行为负责外,还要对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是虽然经过被侵权人的通知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事后注意义务:被侵权人在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之后,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公众访问侵权信息,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之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置之不理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在接到通知前的责任由实施侵害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通知之后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害与网络用户侵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是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的补充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抢劫或是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5.侵犯姓名权包括:盗用,假冒等情形
肖像权:侵犯肖像权要求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隐私权: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客体是三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就是公开骚扰
名誉权:捏造事实,刻意贬损他人的人格
6.健康权:是一个人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运行和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
生命权:生命不受违法剥夺以及获得维持生命最低限度的权利
民诉136条第1款:在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是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进行赔偿,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7.侵权责任法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是赔偿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第二赔偿责任人,只有在第一赔偿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赔偿责任人赔偿,且只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有过错才承担
适当补偿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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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4-15 00:13: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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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4-16 00:58: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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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4-27 16:56: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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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5-6 09:54:41 | 只看该作者
1.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按份责任。(法条原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产品侵权责任 可向销售方,也可向生产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帮工人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遇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赔偿,但第三人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4.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的人承担损害赔责任。  
5.各种人格权:姓名权,姓名被盗用冒用;隐私权,自然人,个人信息及私生活安宁,被公开或被骚扰;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6.被侵权人死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等待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承继诉讼权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做出书面履行承诺或已起诉的除外。
7.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8.劳务派遣用工,用工过程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不能完全赔偿的,且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属受托人。著作权人权利分为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发表作品以修改权)和著作财产权(即合法形式获得报酬,但充分考虑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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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5-6 09:55:58 | 只看该作者
一、学习40分钟
二、学到了什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责任划分 产品侵权责任 帮工人帮工被侵权责任划分 劳务派遣用工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责任划分 网络侵权责任划分 各种人身权 著作权
三、印象最深的:
1.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按份责任。(法条原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产品侵权责任 可向销售方,也可向生产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帮工人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遇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赔偿,但第三人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4.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的人承担损害赔责任。  
5.各种人格权:姓名权,姓名被盗用冒用;隐私权,自然人,个人信息及私生活安宁,被公开或被骚扰;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6.被侵权人死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等待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承继诉讼权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做出书面履行承诺或已起诉的除外。
7.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8.劳务派遣用工,用工过程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不能完全赔偿的,且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属受托人。著作权人权利分为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发表作品以修改权)和著作财产权(即合法形式获得报酬,但充分考虑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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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ao2016 发表于 2016-5-7 14:35:1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60分钟,听解析6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著作权3.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4.帮工人5.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6.医疗纠纷7.劳务派遣
3、印象最深的是:
1.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共同来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主观上有意思的联络,共同侵权的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
2.侵犯姓名权包括:盗用,假冒等情形 。肖像权:侵犯肖像权要求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隐私权: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客体是三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就是公开骚扰。誉权:捏造事实,刻意贬损他人的人格
3.健康权:是一个人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运行和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
生命权:生命不受违法剥夺以及获得维持生命最低限度的权利
民诉136条第1款:在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是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进行赔偿,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4.侵权责任法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是赔偿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第二赔偿责任人,只有在第一赔偿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赔偿责任人赔偿,且只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有过错才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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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5-25 22:23:10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天完成情况
1\学习情况,学习3小时
2\知识盘点:一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二是产品质量责任侵权,三是著作划分,四是网上侵权行为,五是帮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六是人格权侵害,七是医疗纠纷侵害,八是劳务派遣致人损害。
3\印象深刻:
(1)共同侵权必须是侵权人主观上有共同意思联络,对侵害后果负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属多因一果,对侵害后果负按份责任。
(2)受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受托人,即创作者。
(3)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权人要充分考虑作品相对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4)对于网上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前的损害部分由实施侵害的用户负责;通知后,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施害者负连带责任。
(5)帮工人是指无偿提供帮工的人(有偿帮工可视为雇佣或承揽)。帮工人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由第三者承担,第三者无法赔偿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注意,这是在没过错的情况下的补偿)
(6)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予或继承,但已经义务人书面承诺,或已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7)劳务派遣用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注意这是有顺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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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bby 发表于 2016-6-12 23:12:1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3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共同侵权行为,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健康权;精神抚慰金请求权的让与;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
3、印象最深的是:足以全部——连带责任、不足以全部——按份责任;受委托创作的作用的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受委托人所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转让、继承,但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给予赔偿或权利人已起诉的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派遣单位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过错),与帮工人的适当补充责任(无过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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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14 10:23:0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一个小时,拓展题较少
2、今天学到什么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著作权、无偿帮工、人格权、精神抚慰金继承、相应补充责任
3、印象最深的是
:1、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目前,在中国,软件本身不能申请专利。但是,软件若与计算机键盘相结合或者与其他设备相结合,且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授予专利权。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医疗费赔偿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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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20 17:26:0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在职考生真的需要规划好时间和自律,断断续续2h
2、今天学到什么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多因一果)——①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单独造成),连带责任;②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合造成),按份责任;③有的足以,有的不足以,则足以的连带责任。VS 共同侵权: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的故意,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所有受害人都可主张,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产品的使用人、所有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VS 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相对方才能主张。
著作权——①著作人身权,属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本人发表作品不能冒名顶替)、署名权(亮明身份)、修改权(禁止别人擅自修改+允许作者自己修改);②著作财产权(以合法形式用手中的作品换取经济利益)。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约定→归受托人。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①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运营商如电信,网络内容提供商如新浪)。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情形:自己实施的侵权、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接到通知但没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事后义务,被侵权人知道权益遭到损害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④通知前已造成的责任由实施侵害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通知之后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帮工人——即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有偿帮工需转化为承揽或雇佣关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盗抢车辆——盗窃,抢劫或是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格权——①姓名权:姓名被盗用、冒用;②隐私权:只能自然人享有,侵犯个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通过公开或骚扰形式;③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④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生命权——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取得维持生命最低限度物质。当事人死亡→法院终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则继承了当事人死亡前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是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进行赔偿,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同时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死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没有其他近亲属也)可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VS 健康权——身体机能正常运行和健康状况不受侵犯。
劳务派遣用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即先由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赔→无法完全赔偿,由第二责任人派遣单位赔且限于过错相应责任
相应补充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派遣人)
适当补偿责任:没过错也承担(帮工人)
3、印象最深的是
琐碎,一些记得,一些不记得
4、我有一些问题

  收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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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23 10:30:4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侵权责任这块掌握较好,再加上没有几道拓展题,一个半小时完成 包括做笔记,给孩子冲奶的时间,继续坚持完成任务!
2、今天学到什么
又借鉴了楼上的,感谢!自己都是整理在本子上的,正好看看学霸的可以补充自己的。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多因一果)——①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单独造成),连带责任;②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合造成),按份责任;③有的足以,有的不足以,则足以的连带责任。VS 共同侵权: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的故意,共同事实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所有受害人都可主张,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产品的使用人、所有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VS 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相对方才能主张。
著作权——①著作人身权,属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本人发表作品不能冒名顶替)、署名权(亮明身份)、修改权(禁止别人擅自修改+允许作者自己修改);②著作财产权(以合法形式用手中的作品换取经济利益)。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①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运营商如电信,网络内容提供商如新浪)。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情形:自己实施的侵权、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接到通知但没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事后义务,被侵权人知道权益遭到损害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④通知前已造成的责任由实施侵害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通知之后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帮工人——即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有偿帮工需转化为承揽或雇佣关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盗抢车辆——盗窃,抢劫或是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格权——①姓名权:姓名被盗用、冒用;②隐私权:只能自然人享有,侵犯个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通过公开或骚扰形式;③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④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生命权——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取得维持生命最低限度物质。当事人死亡→法院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则继承了当事人死亡前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是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进行赔偿,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同时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死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没有其他近亲属也)可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VS 健康权——身体机能正常运行和健康状况不受侵犯。
劳务派遣用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即先由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赔→无法完全赔偿,由第二责任人派遣单位赔且限于过错相应责任
相应补充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派遣人)
适当补偿责任:没过错也承担(用工人)
3、印象最深的是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4、我有一些问题
:今天的比较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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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12 10:53:21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学习真题和解析用了近2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侵害的,各侵权人之间是按份责任。②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外部是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但受缺陷产品损害的人。若追究违约责任,则只有购买者才可主张。③肖像权:侵害肖像权的要求:未经同意使用,以营利为目的。④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受害人通知后,网络服务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⑤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被帮工人受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机动车被盗、抢的,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⑥隐私权:个人生活秘密权包括成长经历、个人资料等。⑦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⑧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劳动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接受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3、印象最深的是: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单个行为不足以构成侵权的,负连带责任;若单个行为构成侵权的,负按份责任。②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③隐私权:个人生活秘密权。④替人买酒是帮工行为,是无偿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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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2-13 23:01:48 | 只看该作者
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医疗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不能继承,但赔偿义务人书面同意赔偿或赔偿权利人已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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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2-21 07:50: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5-31 20:40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听解析2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侵权责任法部分内容,包括: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归责。侵权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帮工人遭受侵害的责任归属。姓名权、隐私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损害请求权、资料费赔偿请求权、劳务派遣中的责任认定。3、印象最深的是:(1)共同侵权必须主观上有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两种情况即多因一果一、任何一个人都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找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他们内部再互相追偿。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不是每个行为都能造成全部损害,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一个致害结果,则承担按份责任。(2)商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所有受害者都可以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损害的责任。违约责任则只能由购买商品的人向销售者追责。(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是指精神层面的,包括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著作财产权是物质性权利。侵犯肖像权是指没有经过公民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肖像的行为。侵犯名誉权是指使该公民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4)网络侵权的主体一般包括两种,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中网络用户是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入运营商如联通、网通。内容提供商如新浪、百度)侵权包括两种一、直接侵权、二、注意义务。即当受害人通知其删除相关信息的时候有要采取必要措施。在接到通知前,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对于损害扩大的部分与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我国的帮工是无偿的,有偿的必须转化成承揽或者雇佣。对于帮工人损害的赔偿是有侵权人赔偿, 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则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的补偿。(6)侵犯姓名权是对姓名的盗用假冒。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私人信息和私生活的安宁不被公开和骚扰。(7)健康权是保持基本正常运行及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生命权是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及维持生命最低限度的权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已经起诉的其他近亲属可以继承。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遭受侵害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没有以上人员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总结一句话,继承者可以继承死者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以及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8)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乙方承担,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侵权案件中,记住结论——派遣单位承担的是“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意味着派遣单位是第二顺序的赔偿主体;“与过错相应”意味着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哪怕是第一责任主体,即用工单位赔不完受害者,派遣单位也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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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brlyr612 发表于 2017-3-2 23:03:43 | 只看该作者
1、用时30分钟,真题+解析
2、学到的知识:劳务派遣致人损害;医疗事故,继承人可以继承哪些权利;隐私权;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照片所有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3、印象最深刻的:相应补充责任和适当补充责任,前者是有过错才有责任,后者是无过错也有责任;帮工受第三人伤害,如果第三人无能力赔偿,那么被帮工者要有适当的补充,这是出于公平责任;无意思联络的熟人侵权,数人承担安分责任;医疗事故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继承人能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和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4、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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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衣菲 发表于 2017-3-22 16:46:37 | 只看该作者
D20
侵权行为法
2010年卷三第20题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主观上共同
无意联合的数人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卷三第21题

2010年卷三第22题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受托人,
著作权:人身权:精神性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双重)
        财产权:物质性权利是。获取报酬
公民有肖像权,未经同意而使用,侵权
照片所有权归摄影爱好者,但要经本人同意才能使用,否则也是侵权
2010年卷三第23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入运营商,如电信网络,内容提供商,如网站
接到通知前不承担,
接到通知不能置之不理,连带责任
2010年卷三第24题
帮工,一般为无偿,如是有偿,转化为雇拥关系或承揽关系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2010年卷三第68题  侵犯人格权
姓名权:盗用,假冒等情形
肖像权:侵犯肖像权须以营利为目的
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客体是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形态是公开骚扰
名誉权:捏造事实,刻意贬损他人的人格
2010年卷三第69题
健康权
生命权
民诉136条第1款:在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是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进行赔偿,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2010年卷三第70题
顺序,一用工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相应补充责任,与自身过错相适应,要在过错范围内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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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18 07:12:3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做题20分钟。解析一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连带责任与按份承担责任的区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网络侵权的责任归属;帮工人因帮工而遭受侵权的赔偿处理;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含义;劳务派遣用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3、印象最深的是
:劳务派遣中的补充责任
4、我有一些问题
:假设2010 24题中,有一个有赔偿能力的盗车人戊,那是不是所有责任均由戊承担?丙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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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19 04:36:24 | 只看该作者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侵权(主管有共同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形式:①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最后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②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承担自己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
                                                                      责任(前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且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最后结                                                                           果,且责任大小难以确定)


2、写真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方约定
                                   无约定,属于受托方


     著作权包含:①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②著作财产权


3、网络侵权责任承担
                                                损害扩大部分
————————接到通知————————

做出侵权行为的网络                 网站有过错的
用户单独承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4、帮工与被帮工人: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参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5、姓名权侵权要件:盗用、假冒
      肖像权侵权要件:以盈利为目的
      隐私权:①主体:自然人
                    ②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
                    ③侵害形态:公开,骚扰
     肖像权侵权要件:捏造事实,可以贬损他人人格

6、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权不得让与、继承,但赔偿义务人承诺赔偿,或权利人已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自然人因侵权责任致死,或者自然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

7、特殊类型用工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致人损害
      工人执行工作任务——第一顺序:用工单位赔,
                                          第二顺序:在用工单位不能够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劳派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过错责任)VS被帮工人的适当补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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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不断折腾 发表于 2017-5-10 20:31: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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