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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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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3-26 02:0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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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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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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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荷舞清风 发表于 2016-4-3 23:10:56 | 只看该作者
申请再审的主体问题,参与分配制度,执行行为异议代表人诉讼,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无协议、2、无仲裁协议3组成程序违法4证据伪造5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有贪污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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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5-20 16:33: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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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5-25 23:53:19 | 只看该作者
一、5.25  学习一小时  赶进度
二、学到了什么:申请再审;参与分配及其适用条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的异议;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
三、印象最深的
1.有权申请再审的人是原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当,合并后新公司属于利害关系人。
2.参与分配是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而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参与分配人手里必须有生效的执行根据,一般指生效的裁判文书、生效的公证文书、生效的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只能是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法人参与分配是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3.案外人、当事人都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房子不能以低价转给申请执行人),如法院驳回,异议申请人对裁定结果不服,救济途径为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当事人不能提异议,法院不论做出哪种裁决,都有可能不服,救济方式分两种,如果执行标的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案外人另行起诉,如果原判决或裁定错误有关,案外人申请再审。
4.诉讼代表人: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推选不成,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人数确定,任何时侯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则法院不参加,共同参加,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开审理,诉讼当事人协商不成,如20人18人同意选A,另2人不同意,这18人以A为诉讼代表人那另2人另案诉讼。
5.法院可以撤销的仲裁裁决有六种,一没有仲裁协议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二超出仲裁裁决范围(行政事项、身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三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四仲裁主要证据伪造;五当事人隐瞒了证据的;六仲裁人员收受贿赂,徇私的。其中四五是可以重新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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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ucia2 发表于 2016-5-26 22:28:5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申请再审2.参与分配及其适用条件3.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的异议4.诉讼代表人的确定5.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

3、印象最深的是:
1.申请再审的主体问题
有权申请再审的人是原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当,合并后新公司属于利害关系人。
两家公司成立了新公司,之前的两家公司已经解散,因此之前的两家公司提出的申请都是无效的
新成立的公司是由之前的两家公司成立的因此是有厉害关系的
2.参与分配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当某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如果其他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一旦被强制执行走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化其他债权人可以凭借自己手中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来,为自己争取一个与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
参与分配是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而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参与分配人手里必须有生效的执行根据,一般指生效的裁判文书、生效的公证文书、生效的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只能是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法人参与分配是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民诉508条
3.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们法院变更或是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案外人也可以提出异议
标的的异议:在执行过程当中案外人对财产全部或是一部分主张财产权利,并且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且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4.代表诉讼:起诉时人数确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弱协商不成则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则法院不参加,共同参加,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开审理,诉讼当事人协商不成,如20人18人同意选A,另2人不同意,这18人以A为诉讼代表人那另2人另案诉讼。
)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法院参与,先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5.法院可以撤销的仲裁裁决有六种,一没有仲裁协议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二超出仲裁裁决范围(行政事项、身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三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四仲裁主要证据伪造;五当事人隐瞒了证据的;六仲裁人员收受贿赂,徇私的。其中四五是可以重新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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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6-3 23:23: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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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6-10 22:11:43 | 只看该作者

一、听解析40分钟
二、学到了什么:申请再审;参与分配及其适用条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的异议;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
三、印象最深的
1.有权申请再审的人是原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当,合并后新公司属于利害关系人。
2.参与分配是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而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参与分配人手里必须有生效的执行根据,一般指生效的裁判文书、生效的公证文书、生效的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只能是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法人参与分配是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3.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当事人都能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法院驳回,异议申请人对裁定结果不服,救济途径为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执行标的提出异: 案外人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当事人不能提异议,法院不论做出哪种裁决,都有可能不服,救济方式分两种,如果执行标的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案外人另行起诉,如果原判决或裁定错误有关,案外人申请再审。
4.诉讼代表人: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推选不成,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人数确定,任何时侯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则法院不参加,共同参加,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开审理,诉讼当事人协商不成,另案诉讼。
5.法院可以撤销的仲裁裁决有六种,一没有仲裁协议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二超出仲裁裁决范围(行政事项、身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三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四仲裁主要证据伪造;五当事人隐瞒了证据的;六仲裁人员收受贿赂,徇私的。其中四五是可以重新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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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bby 发表于 2016-6-30 12:30:3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诉讼参与人的确定、参与分配、执行行为异议和诉讼标的异议、诉讼代表人的确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印象最深的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有多个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担保合同才能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只能是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法人适用破产还债制度),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执行行为异议可以是双方当事人提出,也可是案外人提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想执行法院提出,如对法院裁定驳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诉讼标的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如对法院裁定驳回不服时,标的与原裁判有关,进入再审程序,与原裁判无关,另行起诉;诉讼人数确定时,诉讼代表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普通共同诉讼分开审理,不同意的人另案处理;必要共同诉讼,共同参加;人数不确定时,先推选、然后法院与其协商,最后法院指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有:无合同、无权仲裁、组成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证据、贪污徇私。其中证据伪造和隐瞒证据可以由法院通知仲裁机构重新裁决,法院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机构重新裁决,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终结,仲裁机构不重新裁决,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只能由法院自身进行裁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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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uecomeon 发表于 2017-1-11 19:33:0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再审】
有权申请再审的人是原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并后的新公司属于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
A 适用条件:
  •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法人适用破产还债程序)
  • 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 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 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 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民诉解释》T508:“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生效的)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B 程序:
  • 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当是对债务人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法院。
  • 参与分配开始后,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民诉解释》T509“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T510:“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T511:“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T51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诉》T225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条件:(1)必须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2)必须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3)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
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结果: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对复议的审查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担保执行: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诉》T227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审查: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应超过15日。
担保:在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共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结果:(1)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2)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由执行机构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不服:(1)不服上述裁定且诉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即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案外人或当事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2)不服上述裁定且诉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即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不服裁定驳回)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中止执行)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也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原被告: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原告即为共同被告,不反对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处分,申请人可提供担保,法院可准许执行。
结果: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vs总结: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不能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否则即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二、案外人所提的程序异议如果与其对执行标的权属主张之异议并无联系,则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与实体争议分别处理;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关系密切,直接或间接地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权属问题,在其同时提出实体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被执行人单独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但如果被执行人所提异议实质是支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则对被执行人所提出的异议不应当单独审查,而应当在对案外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并解决。

【 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T56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vs总结
《民诉司法解释》T303: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代表人】
A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B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一方人数众,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只有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规定是旧民诉法217条,但新民诉法217条已不是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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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25 10:02:0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什么:学习真题和解析,用了一个多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①诉讼主体的变更-法人的合并。诉讼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受。*诉讼主体合并:共同诉讼。②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在执行开始后执行终结前,被执行人(自然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执行依据的金钱债权,公平受偿。③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救济手段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人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可书面复议。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的,执行法院按案外人的异议调整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的,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在收到驳回裁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执行人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若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与原审判决有关,应提起再审。④人数不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确定的顺序依次是:推选、协商、法院指定。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而不是未经质证。⑥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效力-可撤销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可决定执行与否。
3、印象最深刻的是: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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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3-5 22:07: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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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7 08:12: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3-7 08:36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提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名称、参与分配制度规定、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3、印象最深的是:(1)再审申请提出者是原审判决的当事人或者是厉害关系人。(2)参与分配制度是在执行中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债权人也享有所要执行的财产的权利而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必须满足:一、存在已经生效的执行根据(例如公证书、生效合同、裁判文书)二、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三、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金钱之债(别的也分不了)(3)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者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和案外人,都是对执行标的执行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和原价值的不符,楼房执行中,因为爆炸损害案外人的利益)对于驳回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的内容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提出人只能是案外人。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如果标的与原案件有关申请再审(执行的案外人的财物,也是原告的财物)、如果与原标的无关则向执行机关另行起诉(执行财产,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则拍卖房屋,房屋是案外人的)这两种异议的提出都是在执行过程中,都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部分相同,但是救济手段不同。(4)诉讼参与人分为两种,人数确定和人数不确定的。对于人数确定的推选诉讼代表人自始至终没有法院的参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的,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则不同意的人自己参加诉讼,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就另案处理(有多远滚多远)如果是人数不确定的,就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则法院提供人选进行协商,还是不同意就法院拍板。(5)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一、无协议。二、无权仲裁。三、程序违法。四、证据是伪造的。五、隐瞒证据的。六、仲裁员贪污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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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薛豹2012 发表于 2017-3-13 00:49:50 | 只看该作者
民诉第十天   第42天
一、今天完成情况:
    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

二、今天学到什么:
     1.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
     2.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三、印象最深的是:
     1.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与原判决有关,申请再审;与原判决无关,向执行法院起诉。
     2.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一、无协议。二、无权仲裁。三、程序违法。四、证据是伪造的。五、隐瞒证据的。六、仲裁员贪污受贿的。

四、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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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27 16:13:3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学习情况:听课及做题一共两个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再审程序的启动:
a.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b.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
e.只限于金钱债权  f.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清偿完毕前
(3)执行异议
a.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b.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案外人)
c.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救济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救济: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当事人先推选诉讼代表人,推选不出来的了,由法院推荐,还是选不出来的,就由法院指定。如果是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当事人先推选,推选不出来的,由法院推荐,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的,法院推荐后还是不能选出来的,就另行起诉;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那么就自己参加诉讼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f.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的证据
g.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3、印象最深的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如果发现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可以通知仲裁委重新仲裁,届时,作出撤销仲裁裁决中止裁定;如果仲裁庭不予重新审理,那么就作出终结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恢复审理。
不予执行的,法院没有上述要求,直接进行书面审查。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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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uasidomo 发表于 2017-4-29 13:31:16 | 只看该作者
完成情况:真题自测8分钟,真题解析学习42分钟。今天学到:申请再审主体、参与分配制度、执行行为和诉讼标的的异议、共同诉讼代表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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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1 16:10:58 | 只看该作者
一、法人合并后,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其权利义务和进行诉讼。
二、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参与分配发生在执行过程中;要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被执行人只能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当事人、案外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意义,救济渠道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对于执行标的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救济途径:若标的与原判决有关的,按再审程序;标的与原判决无关的,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代表人----(1)起诉时人数确定,先内部协商,不行,法院协调,再不行,区分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针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参加诉讼,针对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先内部推选,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除重大事项外均可不用征求其他当事人同意,重大事项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
五、仲裁不予执行的理由:无协议、无权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院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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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5-2 10:11:10 | 只看该作者
一、法人合并后,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其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二、执行参与分配使用条件
1、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
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
4、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5、参与分配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

                                          与原判有关——向原裁判法院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三、对执行标的异议不服{
                                          与原判无关——向执行法院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对执行行为异议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代表人诉讼
1、诉讼代表人(P≥10)VS共同诉讼人(P≥2):诉讼代表人事共同诉讼人的组成部分
2、分类
①起诉时人数确定
②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3、推选方式
①起诉时人数确定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先推选,后协商,协商不得,{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                 
②起诉时人数不确定(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推选、协商、指定、另行起诉

4、权限≈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不能处分重大事项: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和解
5、起诉时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规则
①公告程序(公告期≥30天)
②登记程序:证据+损害
③裁判的扩张

五、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不予执行的后果: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①无协议
②无权仲裁
③组成或程序违法
④伪造
⑤隐瞒
⑥贪、徇、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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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不断折腾 发表于 2017-5-16 07:16: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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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597hang 发表于 2017-6-2 07:28:4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再审】
有权申请再审的人是原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并后的新公司属于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
A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法人适用破产还债程序)。
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民诉解释》T508:“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生效的)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B 程序:
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当是对债务人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法院。
参与分配开始后,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民诉解释》T509:“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T510:“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T511:“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T51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诉》T225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条件:(1)必须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2)必须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3)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
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结果: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对复议的审查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担保执行: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诉》T227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审查: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应超过15日。
担保:在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共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结果:(1)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2)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由执行机构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不服:(1)不服上述裁定且诉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即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案外人或当事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2)不服上述裁定且诉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即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不服裁定驳回)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中止执行)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也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原被告: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原告即为共同被告,不反对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处分,申请人可提供担保,法院可准许执行。
结果: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vs总结: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不能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否则即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二、案外人所提的程序异议如果与其对执行标的权属主张之异议并无联系,则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与实体争议分别处理;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关系密切,直接或间接地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权属问题,在其同时提出实体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被执行人单独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但如果被执行人所提异议实质是支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则对被执行人所提出的异议不应当单独审查,而应当在对案外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并解决。

【 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T56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vs总结
《民诉司法解释》T303: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代表人】
A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B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一方人数众,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只有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规定是旧民诉法217条,但新民诉法217条已不是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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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pb188 发表于 2017-7-2 23:36: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7-2 23:5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1个小时完成,做题看书听解析看资料
2、今天学到什么
:执行异议;共同诉讼;不予执行仲裁的情况;
3、印象最深的是
1、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异议人申请再审救济;与原判决无关,另行起诉;
2、共同诉讼: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选不出来也协商不成,法院指定,判决对未参加和未选出代表人的人具有约束力;人数确定的,自己协商,协商不成自行起诉;
3、不予执行仲裁情况:无协议;无管辖;程序错(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错误);假证据(伪造证据和隐瞒重要证据的);职务犯(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共6中情况;
4、我有一些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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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12 12:53: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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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7-14 19:39:35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民诉好难、
今天学到了什么: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行为异议,诉讼代表人,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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