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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1年卷三第5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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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1 10:4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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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他们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D)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29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课后作业:民法2010第53题(回顾:《民法典》第229条)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微微提示1: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如果是有权处分,那么无需考虑善意取得。

      微微提示2:善意就是不知情,比如本题中的王某,他是看过房屋登记簿的,是在确认过上面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吴某后,才进行交易的。其注意查看房屋登记簿,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所以他对法院判决不知情不存在过错,应判定为善意第三人。

      微微提示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意味着两点。第一,必须是有偿转让,不能是赠与这样的无偿转让。无偿转让不成立善意取得。第二,价格必须合理,也即遵循市价,不能过低,否则也难以成立善意取得。因为过低,难以证明受让人是不知情的,相反,很有可能知情,双方仅仅是走个过场。第三,不需要实际支付。也即,有约定的价格即可,并不需要实际支付才成立善意取得。这点曾经考过。

      微微提示4:善意取得制度,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比如本题就是以不动产为例,考察善意取得制度。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32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遵循登记主义,不登记不产生转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课后答疑截图:A同学
  

课后答疑截图:B同学
(注:原物权法与民法典就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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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满了 发表于 2016-11-30 10:13: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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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iaoqing1001 发表于 2017-3-13 09:14: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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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ou2008 发表于 2017-3-20 03:58: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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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ixiaoying25 发表于 2017-4-26 21:38:51 | 只看该作者
A 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被继承人死亡时,物权自动发生变动。
  收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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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波波 发表于 2017-7-10 20:48: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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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仁者见仁 发表于 2017-8-9 11:57:50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书、裁决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是​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个效力不是马上发生,要有一个上述期15天,不会是2月1日吧,应该是2月15日吧。请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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