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答案:B)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95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相关法条:原《担保法解释》第30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微微提示1: 由于原先的《担保法解释》与《民法典》相关条文并无本质差异,故本题不再重录。
微微提示2:根据后文,司法部试题解析汇编的解释,要适用“保证期间”,也即,要求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话,必须“先以 保证合同业已成立 作为前提”。这就回到了最基本的解题思路上,也即“合同是否成立,应看要约和承诺是否均具备”!
微微提示3:很多同学觉得疑惑——“丙不是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已经签字了吗,为何说保证合同尚未成立”——这里微微再以方志平老师的解释给大家捋一遍——具体到本题:①丙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同意保证期间为1年,实质是丙向乙发出了愿意签订保证合同的要约。②后来,乙在甲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签字,也意味着乙是针对丙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但是,乙的承诺对丙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属于是一项新的要约。③丙对该新要约没有签字同意,故保证合同不成立。④甲应允乙,但是不能对丙发生效力——小结:①一开始,保证合同的要约人是丙,承诺人是乙。乙如果表示接受丙的条件(由丙提供1年保证期间),那么该保证合同成立;如果乙表示不接受,进而对保证期间作出了变更,那么这种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此时,承诺人变成了丙,而乙变成了(新的)要约人。②由于丙并未对新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保证合同没有成立。
微微提示4:很多同学认为本题应该选A,理据是《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也即,这部分同学把第2款的意思理解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ε=(′ο`*)))唉,怎么光看后半句,不看法条前半句啊。。其实细心一点不难发现,法条说的是“擅自变更 主合同 的履行期限”,人家没说“擅自变更 保证期间啊”。。而本题题干,不仅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还变更了保证期间。。这个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嘛。。所以不要对本题的结论产生任何怀疑哈!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7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88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课后作业:民法2011第3题(回顾:要约和承诺)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8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微微提示:虽然C选项仍然不当选,但后文给出的官方试题解析汇编截图,C选项的法条依据已经需要修改了,现在牢记“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对待”。
课后作业:民法2011第54题(回顾:一般保证)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7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后 记
微微提示:民法看关系,刑法看行为。通过选项看考点,比如本题,BCD三个选项都在问“丙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马上想到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因为只有合同成立,才谈得上责任问题。这是最基本的判断思路!。。同理,看到选项中问你“违约责任”,也得马上想到合同是否成立。如果连合同都没有,违约责任则不可能有,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再给一道提巩固这个思路:民法2015第39题A选项。
官方解析截图
注:虽然C选项仍然不当选,C选项的法条依据已经需要修改了,再次牢记“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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