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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1年卷三第6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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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1 11:4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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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的客体、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解析】①《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法院判决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故A选项当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属于法规,其官方中文译文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故B选项当选。②《著作权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据此,《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中国获得自动保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均自其创造完成之日起在中国获得保护。需要指出的是:《电影管理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能否在中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答案是肯定的。2010年以前,原《著作权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因该规定违背Trips协定,2010年立法机关修改了该条的规定,现《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意思就是说,对于未经行政审批的外国影视作品,我国法律有权对其出版、发行进行限制,但其依法可以享有的著作权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故C选项不当选。④《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原理是思想与表达的二分。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作品是不同形式的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因为著作权自动产生,保护期限很长,独创性标准较低,如果著作权法也保护思想,就会形成对思想的长期垄断,不利文化,科学的进步。思想观念若符合授权标准,可以授予专利权。此处所谓的“思想观念”采广义,不仅包括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还包括创意、发明、程序、工艺和方法等。Trips协议第9条第二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即在明揭此旨。奥运会开幕式点火仪式的创意,属于思想观念,不能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故D选项当选。需强调:点火创意虽为思想观念,不享有著作权;但对该创意的表达(舞蹈、戏曲)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则为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例如:北京奥运会,张艺谋采用了钟某提出的火炬点火仪式的创意,并以美仑美央的大型舞蹈将该创意予以实施。20年后,在上海奥运会上,导演宁浩未经允许,照搬了张艺谋执导的前述舞蹈用于火炬点火。此时,仅舞蹈的著作权遭受了侵害(因其是思想观念的表达,是作品);而钟某的创意虽然被白用了,但钟某却无权以著作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上海奥组委(因创意被定性为思想观念)。钟某如果本事大,可将其创意申请商业方法专利,那就可以制止他人使用。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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