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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2年卷二第9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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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10 15:3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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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他们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fang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jia币,将jia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jia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答案:AB,原答案为ABC,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答案调整为AB)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

            

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集资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认定中的一个难点。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集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当然,在集资时虽然在某些方面夸大了集资汇报的条件,但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无力及时按约定条件偿还集资款及利息,不构成本罪,原则上应当以民事上的集资借贷纠纷处理。没有使用诈骗方式,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可信的给付利息方式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众存款无法返还,在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公众存款的目的时,只应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官方解析】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共同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取数倍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等诈骗手段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将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甲在明知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是2000万元。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根据1997年《刑法》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第12条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即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AB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即便甲已死亡,刑罚消灭,司法机关对余款500万元也可以进行追缴。D项错误。

课后答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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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iaoying25 发表于 2017-4-18 14:57: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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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iaoying25 发表于 2017-4-18 14:58:16 | 只看该作者
事实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事实六 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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