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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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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11 16:3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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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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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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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6-7 22:40:44 | 只看该作者
民诉第十六天
一、6.7 学习40分
二、学到了什么:法院判决的效力、特别程序审理、二审相关、当事人和解二审撤诉与撤回上诉、企业法人合并与分立当事人确定。
三、印象最深的
1.法院判决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是指除非经上诉、再审改变,判决一经作出不能随意更改或撤销。发现判决有实质性错误,不能通过裁定修改,即使判决尚未生效,也不能随意收回,更不能重新开庭审理,发现判决有文字、计算的笔误、诉讼费计算错识或其他非实质性错误,可以通过裁定方式补正原判中的笔误。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上诉的,一审法院将判决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人民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不上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宣告公民死亡或失踪、实现担保物权、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确认调解协议案,均一审终审。除了选民资格案和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其他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是诉讼,其他是非诉案件。选民资格案只要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所做决定,都可以提诉讼,不需要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适用性,其他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完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证据上诉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 二审调解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当事人签字、法官、书记员签名、法院盖章,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即视为自动撤销。
4.二审可以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宣判前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撤回起诉,发生在当事人和解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合并的,以合并后的法人为当事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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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6-20 11:24:3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法院判决的效力、2,特别程序审理、3,二审、4,当事人和解二审撤诉与撤回上诉、5,企业法人合并与分立当事人确定。

3、印象最深的是:
1.法院判决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上是指除非经上诉、再审改变,判决一经作出不能随意更改或撤销。发现判决有实质性错误,不能通过裁定修改,即使判决尚未生效,也不能随意收回,更不能重新开庭审理,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上诉的,一审法院将判决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人民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不上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发现判决有文字、计算的笔误、诉讼费计算错识或其他非实质性错误,可以通过裁定方式补正原判中的笔误。  
2,特别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二审
      二审可以撤回上诉,也可以撤回起诉。两者都有法律规定:如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又如撤回上诉,《民诉法意见》第191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撤回上诉是由上诉人对其上诉权进行处分,将上诉撤回,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所以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撤回起诉是由一审原告对其起诉权进行处分,将最初的起诉撤回,即视为未起诉。既然未起诉,法院对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即已做出的一审判决归于无效。法院在准予撤回起诉裁定书中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当然,为了防止人缠讼,新《民诉解释》规定“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此处与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相区别。
4,当事人和解二审撤诉与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根本不需要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无特别规定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5,企业法人合并与分立当事人确定。
       合并的,以合并后的法人为当事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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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束光 发表于 2017-2-22 13:19: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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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22 08:01: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4-14 15:29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判决出错的解决方式、对方不执行判决规定的内容的救济途径。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
3、印象最深的是:一审判决发生错误的解决途径有一、当事人上诉后,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二、当事人未上诉,原审法院待判决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凡是笔误一律用裁定补正,原判决书不能收回。(2)二审如果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则做出裁定之日就是二审程序终结之日。也是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一审可以。一审生效后又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又反悔的,只能想范元申请执行原判决。二审中可以由上诉人撤回上诉而结案,也可以由原告撤回起诉而结案,但二者效力不同。       撤回上诉是由上诉人对其上诉权进行处分,将上诉撤回,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所以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撤回起诉是由一审原告对其起诉权进行处分,将最初的起诉撤回,即视为未起诉。既然未起诉,法院对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即已做出的一审判决归于无效。法院在准予撤回起诉裁定书中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当然,为了防止人缠讼,新《民诉解释》规定“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此处与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相区别。(3)审判程序都是以开庭为原则。二审制作调解书的,送达以后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二审只能有法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不能独任制。(4)非讼案件就是指没有争议的案子,让法院做权威的认定。为非讼案件专门制定的程序就是特别程序。但是特别程序还格外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了规定。他的要求是这样一、选民对选举不满的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二、当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再想人民法院起诉。这是申诉程序的牵制。特别程序通常采用独任制,是一审终审(这里和简易程序一样,也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陪审员一律不能参加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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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13 09:00:26 | 只看该作者
一、诉讼时效: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异议,法院不能自己提出(保持中立)
针对判决书错误,法院不能收回判决书。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将错误告知二审法院,进行改判。若当事人不提出上诉的,等生效后进行审判监督程序。

二、撤回上诉:二审如果裁定撤回上诉,那么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的判决即生效。如果在二审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撤诉的,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上诉状应当向原判法院提出,当事人向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四、特别程序包括非讼程序和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可以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也可以由不相关的人提出。
特别程序都是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通常采用独任制,但是选民资格和其他重大疑难案件采用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

五、法人合并后,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其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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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5-21 06:33:15 | 只看该作者
一、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提,法院不可提
判决——发出不能收回
                                              上诉的:二审法院改判
判决有错误,“改”的途径{
                                              未上诉的:待判决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判决有笔误:用裁定书补正

二、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做出裁定之日是二审裁定终结之日,也是一审判决生效之日

                  撤回起诉               VS              撤回上诉
一审:   可以再次起诉                               不存在此问题

二审:①视为未起诉                                  ①一审判决生效
           ②原判决无效                                  ②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③不得再次起诉

三、二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改判
事实不清——改判or重审
程序错误——重审
                                                  原判为一审——直接改判,可上诉
             再审发现遗漏当事人{
漏人啦{                                      原判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发现遗漏当事人:先调解,调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提,合并审理
反诉{
          二审提:或调或审

                                                  非讼案件:起诉人不要求利害关系人
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先申诉,再起诉)

陪审员一律不参加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特别程序特点:
1、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2、基层法院管
3、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4、审判组织:①选民资格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其他案件——独任制
5、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选民资格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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