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刑诉 第十三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微微 发表于 2016-4-22 11:2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1155°C
5
  • 朱古力
  • tb4022153
  • 丢丢丢手帕
  • 蒲公英
  • sfks5694829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6-20 17:16:15 | 只看该作者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4-6 14:04: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4-15 23:25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作证人员的保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庭前会议、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3、印象最深的是:(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察机关的许可,仅限于侦查阶段。律师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将指定居所变更为住所。律师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公检法应当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安全。其他案件是可以请求保护。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解除、保护人身和住宅。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规定是在羁押前是哪都可以,羁押以后是看守所。讯问的时间是随时都可以,羁押(拘留或者逮捕)以后是在24小时以内进行。被制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制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也可以在检察院法院,也可以在指定地点进行讯问。(4)刑事审判的庭前会议不是必经程序,庭前审查是必经程序。可以不通知被告人等参加,权利是必须被保护的利益,所以参加庭前会议不是其权利。庭前会议只做程序审查,不解决实体问题。(5)自诉案件一般自己提,除非自诉人遭受威胁、恐吓、患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年老、盲聋哑等需要才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进行。对于部分被害人告诉,部分被害人不告诉的,法院停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仍未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该案宣判后不得再行自诉。案件的关键证人能出庭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子女、配偶。(5)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的特点是一、清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认罪即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三、同意即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后,如果有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一下刑法,可以组成合议庭(一审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或者独任审理。如果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同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条件有一、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二、盲聋哑(有缺陷)、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七、被告人认罪但是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24 20:30:24 | 只看该作者
一、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无需经过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2)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在侦查阶段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核实
(4)会见不受监听

二、对作证人员的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应当予以保护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认为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申请公检法予以保护

三、询问犯罪嫌疑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达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h,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h

     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逮捕               可以                         可以
    起诉               应当                         应当
    二审不开庭     应当                        应当
   死刑复核         应当                          可以
    未成年人        应当                         应当

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嫌犯未成年;嫌犯是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视情况开;可以叫被告人出席或不出席;可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案情重大的

五、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自行起诉,特殊情况可代为起诉
(2)对于部分被害人告诉,部分不告诉的,法院应当告知不告诉的被害人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不到庭,视为放弃告诉;宣判后不得再进行自诉
(3) 不能强制出庭的证人:配偶、父母、子女(注意:不包含兄弟姐妹)

六、简易程序
适用情况:(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未成年被告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同意)
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聋哑盲;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共同犯罪中,部分嫌犯对于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经审查可能无罪的(转为普通程序)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6-9 22:57:30 | 只看该作者
一、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立案管辖1、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检察院立案侦查
2、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犯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可核实有关证据,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核实
4、有会见被告不被监听的权利

二、对证人的保护
1、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证人可申请保护
2、保护范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三、讯问嫌犯
1、地点:羁押——看守所
              没被羁押——任何地点
2、时间:羁押之后24小时之内一定要讯问
3、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嫌——在哪讯问都可以
4、                     讯问犯嫌             听取辩护人意见
逮捕                     可以                            可以
起诉                      应当                            应当
二审不开庭            应当                             应当
死刑复核                应当                            可以
未成年人                 应当                            应当
5、审查批捕阶段,应该讯问犯嫌的情形
a不符合逮捕条件
b犯嫌要求当面陈述的
c侦查阶段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d案情复杂的
e犯嫌是未成年人的
f犯嫌是盲聋哑精神病人的

四、庭前会议(并非必经程序)
1、被告并非必须参加,即无权利
2、不可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做出决定

五、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1、清楚、认罪、同意
2、简易程序适用
a三年以下——独任或合议庭
b三年以上——合议庭
3、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只有在征得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4、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a被告是盲聋哑
b被告半疯傻
c有影响
d共同犯罪中部分不同意
e无罪辩护
f被告认罪,但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20 12:15:58 | 只看该作者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