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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十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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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26 00:0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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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法真题第20题B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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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象最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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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7-6 00:01:48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十九天
一、学习情况:7.5晚
二、学到了什么:玩忽职守罪 逃税罪
三、印象深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严重不遵守工作职责,主观形态为过失,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刑法分则有具体的罪名,则构成其他罪名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执行判决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失职致在抻人员脱逃罪。
2.犯罪构成要件:按描述主观或客观方面为标准分类为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按是否需要法官做价值判断,分为记述构成要件与规范构成要件。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司法上又有具体裁量的余地,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这种法定刑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3.修理工的恶作剧属于间接故意。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创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4.不可罚的不能犯,为确实不能犯,从根本上不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将硫酸带入班级暴露在公共场所,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法益被侵害,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犯罪方法错误(打击偏离、犯罪工具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提前或推后发生),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构成犯罪。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作者:李鹰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5年03月12日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我们说,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又比如:甲将王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去杀害王某,但乙误将赵某当成王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我们不能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就错误地认为甲也是对象错误。乙虽然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并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或者说是方法错误。
又比如: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那么,我们能不能说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既然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又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事前的故意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我们不能说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 T

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6.必要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只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对合犯是必要共犯的一种,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必须有相互对应的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根据刑罚处罚规定的不同,对于对合犯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例如刑法关于受贿、行贿的规定。(3)刑法分则规定值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处罚。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嫖宿幼女罪只处罚嫖宿者,而不处罚幼女;枉法裁判罪只处罚做出错误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并不处罚从该枉法裁判中收益的人;破坏军婚罪只处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不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
   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原本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在刑法分则将其拟制为正犯后(法律拟制),其和组织卖淫者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能再引用刑法总则第27条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可以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者和组织卖淫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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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束光 发表于 2017-3-1 09:54: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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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29 15:52: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3-29 16:25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类、过失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
3、印象最深的是:(1)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都是渎职罪的罪名,渎职罪的其他罪名是也符合前两罪名的特殊罪名。《刑法》第397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检察官违规打开犯罪嫌疑人的械具后未跟随,致其逃跑的,构成《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值班警察接到杀人报警后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的,因刑法并未对类似行为规定特殊的渎职罪名,其行为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被骗300万元的,构成《刑法》第406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非玩忽职守罪。(2)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对象、结果。主管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一般人都能理解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法院需要进行专业的判断结合文化、礼仪交易习惯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刑种单一刑度固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一个罪有数个刑种最高刑和最低刑分别有规定。(3)追着追着坏人死了的,死亡结果和后面的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4)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类似吧白糖当成砒霜的逗逼行为。和未遂犯相区别(此题类似开枪时枪卡住了)。因果关系是客观标准,只要结果是前行为导致的,就有因果关系。(4)让你干一件犯罪的事,你没干对你成立犯罪中止,对我成立犯罪未遂。假币也是有价值的,黑吃黑的行为类似抢劫赌博输了的钱也定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能构成逃税罪。如果纳税人仅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但是,事后很快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应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但是,中止的效力并不能及于犯罪的单位,单位的逃税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开枪射杀属于危险程度极高的危害行为,被害人由此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是在一般的生活经验上可以预料的后果,而不是特别异常的结果,该死亡结果和杀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死亡结果又和他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结果就应归责于行为人。(5)只是购买淫秽物品自己看,不构成犯罪转卖则构成犯罪。法律处罚的是传播、贩卖牟利、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虽然分数不同的罪名,但是一起干了坏事,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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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18 20:39:39 | 只看该作者
一、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活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客观:行为、主体、对象、结果
记述:一般人都能看懂的
规范:需要法官专业判断的

三、恶作剧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在于是否采取了救助措施

四、不可罚的不能犯: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

五、犯罪停止形态:黑吃黑的抢夺行为定为抢夺罪既遂
甲唆使乙犯罪,乙没做,乙成立犯罪中止,甲成立犯罪未遂

六、共同犯罪:不要求犯得是同一罪名
行贿罪和受贿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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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6-2 16:23:12 | 只看该作者
一、渎职罪中的法条竞合问题
一般法:《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二、过失犯罪
1、要有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能力
3、“恶作剧”——间接故意

三、构成要素包括
1、主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2、客观:行为、主体、对象、结果

四、结论
1、我让你干一件坏事——我未遂, 你中止
2、故意杀人,连开数枪没打中,受害人受惊吓心脏病突发死亡——故意杀人既遂

五、共同犯罪——罪名可不同,如行贿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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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19 09:35: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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