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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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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微微 发表于 2016-4-26 00:0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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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法真题第20题B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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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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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7-7 19:13:13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二十天
今天完成情况 :7.7  10分钟做题。
今天学到什么 :禁止令 构成立功
印象最深的:
1.禁止令只针对被判处缓刑和管制的犯罪分子,假释不能用。
  根据案件情况,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见特定的人,但不能影响其日常生活。
  执行时间,从执行缓刑和管制之日起算。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履行完,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罚金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2.刑法上的立功,是指犯罪主动提供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预防、减少、制止犯罪的行为。
具体:按司法机关安排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包括同案犯;按司法机关安排指认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带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主动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联系方式、藏匿地点,司法机关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但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的立功。
3.非法出借枪支罪,依公务配备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供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供枪支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
刑法上立功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被告人,主动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或提供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预防、减少、制止犯罪的行为。
4.劫持汽车、船只罪,以暴力、胁迫方法劫持汽车或船只。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另起犯罪重伤或杀人,数罪并罚。
5.刑讯逼供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目的为逼取口供,客观上刑讯逼供,暴力或变相暴力方式取证人证言的。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按故意伤害或杀人罪从重处罚。  PS:佯装用刑,吓得其供,为讯问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6.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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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束光 发表于 2017-3-2 10:13: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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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30 15:06: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3-30 15:30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禁止令、立功、枪支管理的规定、劫持汽车罪、刑讯逼供罪、逃税罪等。
3、印象最深的是:(1)禁止令用在管制和缓刑犯不包括假释、和监外执行不适用禁止令。禁止令开始于管制和缓刑执行开始算,管制和缓刑执行完毕的禁止令结束。禁止令限制犯罪情节有关联的行为,但是不影响生活需要。与2012修订刑事诉讼法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禁止令相区分,两者虽然禁止的内容相似,但针对对象、决定权主体等均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已决犯,后者针对的是未决犯;前者决定权的主体法院,后者公检法都有权.(2) 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四种情形(均须抓获才能认定立功)①引蛇出洞——打电话、发信息;包括同案犯。②当场指认——也包括当场辨认;包括同案犯。③带领抓捕——包括同案犯。④提供线索——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和藏匿地址等的;不包括同案犯。以上必须是本人亲自实施(3)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是行为犯,只要出借就既遂。盗窃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在公共汽车上抢劫既构成劫持汽车罪,又构成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不再另行追究刑事责任。抢劫之后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5)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公检法监狱的工作人员)。不让喝水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也是刑讯逼供的一种方式。刑讯逼供的主管得是逼取口供的目的。刑讯逼供致被害人重伤的转换为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客观要求必须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欺骗、引诱、威胁虽然属于非法手段但是不能定为刑讯逼供,也不能用非法证据规则予以排除。(6)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该条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故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并非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对逃税的纳税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效力不能延伸到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等其他税收犯罪。对扣缴义务人而言,即便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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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19 16:39:57 | 只看该作者
一、禁止令:
适用对象:管制、宣告缓刑
时间:不长于管制或缓刑的期限,从管制或缓刑开始执行之日计算
决定权:法院、执行权: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权:法院

二、立功
协助抓捕立功的四种情形:
引蛇出洞型:打电话、发短信(包含同案犯)
当场指认:当场辨认等(含同案犯)
带领抓捕:含同案犯
提供线索:不含同案犯。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三、非法出借枪支罪:主体:依法配备强制的人。行为犯

四、劫持汽车罪:在汽车上进行抢劫

五、刑讯逼供罪:不一定采用暴力的手段,也可以不让人睡觉等手段
吓唬嫌犯得到的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规则排除

六、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纳税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扣缴义务人逃税的,即便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意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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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6-2 16:12:53 | 只看该作者
一、禁止令1、对象:管制,缓刑(不包括假释,监外执行)
2、相关主体
决定:法院
执行:社区矫正机构
监督:检察院
处罚:公安和法院

二、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四种情形(均须抓获才能认定)
1、引蛇出洞
2、当场指认
3、带领抓捕
4、提供线索——司法机关未掌握+其他案件+不包括同案犯


三、一般自首=自动投案(扩大解释)+如实供述
这里如实供述含义:
1、自己的,主要的犯罪事实
2、犯数罪,交代的构成如实供述,不交代的不构成
3、共同犯罪,按身份交代
4、翻供的不能成立自首,按最后一次算
坦     白=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
特别自首(准自首)
1、VS一般自首:没有自动投案
2、适用于:强制措施、服刑人员
3、认定条件:
                      ①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②本人罪行
                      ③不同种类罪行(若前罪不成立,则不存在比较问题)
4、法律后果
                      ①可以从轻或减轻
                      ②犯罪较轻,可以免除
一般立功
1、检举揭发
2、提供线索
3、协助抓捕
4、阻止犯罪和其他贡献
重大立功
抓到大鱼,无期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

四、《非法出借枪支罪》——行为犯

五、《抢劫罪》
1、年满14周岁
2、抢自己输或赢的赌资,一般不定抢劫罪,而定赌博罪+故意伤害罪
3、冒充      
             人民警察+无暴力=招摇撞骗
             联防人员+无暴力=敲诈勒索
             军警+暴力=抢劫
4、客体:财物或人身,构成任一结果既遂
5、对象:
              ① 不包括不动产
               ②包括:借据、借条等一般性财产凭证
               ③不包括逼对方写借条——定敲诈勒索罪
               ④青少年抢劫家人——故意伤害罪
               ⑤共同犯罪抢劫家人——抢劫罪
6、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麻醉、酒醉、催眠)
                    携带凶器抢劫(飞车抢夺不算,带饿凶器不准备用也不算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首要分子
7、加重情形
①入户抢劫——封闭型场所,蒙古包,渔船等;
②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不算;
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看物品;
④多次或数额巨大——3次,2万;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⑦持枪抢劫——假枪不算,带了枪没使用也不算;
⑧抢劫军用或三资

六、《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
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用非法证据规则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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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19 10:56: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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