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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二十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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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26 00:0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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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法真题第20题B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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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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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束光 发表于 2017-4-10 11:22: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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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022153 发表于 2017-5-20 17:34:2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6-11 17:13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刑法解释、刑法修正案8、因果关系、刑事责任的认定、抢劫罪的认定。
3、印象最深的是:(1)刑法解释有明确性,即使是纳入了司法解释的类推解释,也可能是错的。如果认为,大型拖拉机的工作原理跟汽车是相同的,客观上从事的都是交通运输,因而属于汽车,则这一解释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认为大型拖拉机与汽车的工作原理虽然相同,但前者的性质为农耕工具,后者为运输工具,本质上属于不同的东西,则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属于汽车,就属于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也是扩大解释的一种。有些法律中只规定了伪造证据,如果出现变造的情况也归于伪造证据中。累犯不得假释缓刑。但是不到18周岁的人成立累犯。即使是国安、恐怖、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累犯不限制犯罪发生时间的也不成立,必须前后罪都满了18周岁。此题是说再犯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相比较没有累犯的处罚重,所以根据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当然不适用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刑法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刑修八之前自首又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后删除了,所以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的,以后判决也要根据刑修八之前的来判。由于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在2011年5月1日发生的,新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施行,所以使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是新法,所以不适用。扒窃也是新法,所以不适用。
(3)刑法不惩罚思想犯,先客观在主观。客观主义是任一犯罪的原则,无危害行为无罪。
(4)对盗窃的巨额财物没有认识,以为是不值钱的东西,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主观条件不符合。一般的犯罪行为,主观没有犯罪的意思,属于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但是对盗窃罪没有过失犯罪,所以这个不构成犯罪。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共同特点是都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中,后行为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
看后行为是够侵犯的新的法律,方法是先假定前行为是合法持财产,用后手段进行处理,也是犯罪行为的话,就说明行为侵犯的新的法律。(5)一、是否过当,看最终导致的结果,为评价结果,不看防卫行为结束时造成的标准。二、正当防卫不管该不该救,看整体的行为。防卫行为和后面的行为不能割裂来看。救了也死,不救 也死就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注:第三款即为特殊防卫,此款才允许把人弄死时不构成防卫过当!)  

(6)入户盗窃一、这里的户是他人的家庭生活环境(婚姻或者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二、与外界相对隔离。如果是公共场所工作环境不算。不是家庭关系的生活环境也不是比如宿舍工棚。抢劫的既遂标准是一、暴力之人轻伤以上就可以。二、如果造成一的轻伤,如果抢到财物才算既遂。所以不管是不是持枪都有可能既遂。如果是既遂可以直接依照分则条文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以不能直接依照分则条文的规定的法定刑来量刑。从表面上看,甲支付了100元,实得88元,亏了12元,旦这种加减式的数学计算是错误的,因为计算抢劫所得时,不应扣除抢劫犯的抢劫成本。例如,抢劫犯购买了价值300元的安眠药,在被害人饮下安眠药昏倒后,仅从被害人身上取得50元钱的,甲属于抢劫50元既遂,计算抢劫数额时不会扣除300元的作案成本。
【微微提示】只要抢了,就构成抢劫罪;抢到一点点钱,哪怕抢亏了,也构成抢劫罪既遂;如果是一分钱都没抢到,也没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反正不会因为“吃亏是福”就变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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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发表于 2017-7-9 11:24:40 | 只看该作者
一、类推解释被禁止,但司法解释中仍存在类推解释现象

二、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八)》以前应当减轻或免除   现在删除
                    扒窃认定盗窃犯罪
《刑(八)》以前较大数额才认定盗窃罪  现在无数额限制


三、结论:因果关系认定,无危害行为只能认定无罪


四、结论:小偷小摸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成交数额为诈骗金额


五、结论: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为准,而不应以防卫行为结束时的结果为准
      结论:正当防卫以后的行为不可割裂看待
解释:出现了防卫过当的结果,即使实施了救助行为,不影响整体评价为防卫过当,而不单独评价救助行为的性质。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而进行防卫致死的行为,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六、抢劫
入户抢劫中的“户”:用于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
抢劫既遂标准:1、暴力致轻伤以上
                   或 2、暴力致轻伤以下+获取到财物
持枪抢劫的标准同上,而不是不管是否获取到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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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26 10:25: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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