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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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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6-5-14 15: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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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民法真题第18题C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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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5-20 09:45: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6-4 21:02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听解析2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买卖租赁的关系、合同的履行、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悬赏、违约金、侵权损害赔偿、技术秘密的转让相关、债的法定转移、委托合同、风险负担、代物清偿、代位权之诉、债务的转移。
3、印象最深的是:(1)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持这个去法院,申请的是合同之债,如果直接去法院说请求赔偿我受到侵害的损失,就是侵权之债,从来没有说民事赔偿和工伤不能兼得的规定。本题已经定好事按份之债,所以再甲已经赔偿了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再赔偿了。
(4)《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里不能没有费用,还有可能保管的相关费用。不是有权占有能不能行使留置权。
(5)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中是18万-15万=3万,用3万除以15万=20%不超过30%所以不过分高于,约定了违约金就要行使,但是是补偿性的,所以不能再算实际的损失了。

(6)《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是谁造成的谁就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两者选一个)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瑕疵就是违约责任,缺陷是侵权责任。
(7)《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合同是无效的善意一、可以用。二、保密。三付费。恶意一、共同侵权。二承担连带责任。三、不能用。四、保密。无效合同的后果是返还财产,有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8)主要考债的法定移转《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9)以下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要赔偿损失,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保管合同。
《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有偿合同一点过错而是要赔偿责任的。
(10)《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主要货物已经交付,并合格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责任。
(11)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待物清偿不是代为清偿。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待物清偿是必须实行,履行才有效果。
(12)《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效的行使债权的行为是诉讼或者仲裁。代位权要用诉讼来行使,仲裁协议只再甲乙之间有效。
(13)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通知也不行。但是转让再两人之间有效,也就是内部有效,只是对债权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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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发表于 2017-7-5 17:09:05 | 只看该作者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内通知承租人
2、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3、但是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二、一物多卖
1、交付优先
2、无交付,支付价款优先
3、无交付,无价款,签订合同优先

三、对遗失物悬赏——单方允诺:必须支付酬金
留置权行使前提:合法占有

四、违约金
1、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但是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赔偿损失
3、延迟履行:违约金+履行债务

五、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善意相对人——继续使用+支付费用
2、恶意相对人——赔偿责任+保密义务

六、委托合同、不定期保管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单方随时解除
有偿的——有过错即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七、善意取得的前提: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

八、代位权
       (欠)       (欠)
甲      ←      乙     ←      丙
甲向丙提起代位权诉讼,若乙、丙之间有仲裁条款,也不能成为甲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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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25 16:45: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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