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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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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6-5-14 15:13: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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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民法真题第18题C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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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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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5-18 22:17: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6-5 09:59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遗产的继承、姓名权、侵权损害赔偿。
2、印象最深的是:(1)《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附: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牲畜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公民医疗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不是死者的因此不是死者的遗产。《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部分无效,双无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
(3)关系复杂,画关系图。相互有继承关系人同一事件死亡,不知道具体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的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就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只能按法定继承来继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信用权只有理论没有法律规定。典型的侵犯姓名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基本原则是谁开车谁赔偿,机动车租赁和借用的情况下,第一步是保险(交强险,所有机动车都这样的),第二步剩余的部分是谁开车谁赔偿,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话(明知没有驾照还用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职务中但凡讲到员工的责任就是错的。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出租车驾驶人,帮别人代驾是很合理的工作范围,第三人不可能知道内部的规定,根据民法精神。受限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也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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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发表于 2017-7-9 09:31:14 | 只看该作者
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遗产范围
1、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而是给死者近亲属的
2、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遗嘱中未列明)
3、遗嘱可以部分无效

三、继承
1、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按法定继承办理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为继承

四、侵犯人身权形式
1、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
2、名誉权:侮辱、诽谤

五、代驾责任承担
1、赔偿:先保险,后代驾
2、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代驾,即使公司明文规定禁止代驾,公司也应赔偿。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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