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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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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6-5-17 11:5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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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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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4-18 20:15: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4-29 06:33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法定主义、直接言辞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拒绝辩护的处理、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对的处理方式。
3、印象最深的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查院管的案件都是职务类犯罪。重大的省级以上的检察院决定。(2)侦查行为分为强制性侦查行为和任意性侦查行为。以能否侵害到别人的利益为区分标准。前者有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后者有鉴定、查询等。对于侦查行为有一个监督和制约的机制是司法控制。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查针对强制性侦查行为,事后审查针对任意性侦查行为。我国很多侦查行为都是有侦查机关独立行使的。对他有司法救济图形。比如复议复核,申诉检查等。(3)法定就是符合了就一律怎样。公诉垄断注意是只能检察院起诉,老百姓不能起诉。私人诉追主义是和垄断正好相反,只能自诉,没有公诉。(4)职权主义是法官说的算的意思。原则、规则、主义、模式都是以……为主的意思。直接言辞原则、集中审理原则都是是法官亲历性原则的体现。直接言辞分解为直接和言辞,言辞是口头陈述方式。集中审理原则是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如果准备另行委托辩护的话);仍有辩护人的(一般是一到两个人),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怕他嘴笨,不公平),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怕耽误诉讼进程)。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只有一次拒绝的机会)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七十三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百二十八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6)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如果漏罪的话,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就仅就起诉的罪裁判。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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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6-6 06:39:36 | 只看该作者
一、公安不立案的处理
(1)被害人找检察院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检察院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分为:(1)强制性侦查行为:会侵犯到相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如:羁押、逮捕、查封、冻结
(2)任意性侦查行为:不会侵犯到相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如:鉴定、查询银行账户。
司法控制:(1)审前查询: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逮捕要进行事前审查,其余可以事后审查。
(2)事后审查:不用批准、先去做

三、
我国:公诉兼自诉;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四、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亲历性。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总和。庭审中途出去长时间,没有体现直接言词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说中止审理就中止,这个是整个庭审的中止。不是一个人出去,而庭审还在继续。也体现了亲历性要要求。

延期审理:可以预见再次开庭的时间,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用“决定”;计入审限的由:新证据、申请回避;重新计算的: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的

中止审理:不能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一般用中止。用“裁定”。不计入审限,将来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再恢复计算。

五、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一共有2次机会,第一次应当准许,第二次可以准许,不过只能自行辩护。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援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的,不予准许。

六、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的
法院可以直接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
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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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6-23 20:48:28 | 只看该作者
一、检察院对于公安不立案的监督
首先,要求其说明理由(不能少的步骤)
其次,理由成立——撤销案件;理由不成立,(必须)通知其立案


二、如果公安不予立案,被害人有三种救济途径(不分先后)
1、找公安申请复议
2、找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找法院提起自诉


三、检察院内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结论
如果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既可以由公安管,也可以由检察院管,先由公安先行立案后,如果检察院想管,除了案件本身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这一条件外,还应具备案情重大复杂的条件。题干中会给出这样的信息


四、侦查行为
1、分类
强制性侦查行为(逮捕、拘留、拘传、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
任意性侦查行为(勘验、查询、询问)
2、区分关键
是否侵犯犯嫌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事前监督适用于强制性侦查行为
     事后监督适用于任意性侦查行为
4、初步调查不等于侦查,初步调查只能适用任意性侦查行为。侦查是在立案之后

五、公诉垄断主义——只有检察院能起诉,不能自诉
       私人追诉主义——只能私人提起诉讼,检察院不能起诉
我国:公诉兼自诉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必须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虽符合条件,但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我国:起诉法定为主,起诉便宜为辅

六、直接言词原则——亲自听和说
集中审理原则——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七、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形
1、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只能拒绝辩护一次
2、一般被告可以拒绝两次
                              无辩护人——休庭
第一次拒绝辩护的{
                              有辩护人——继续审理
第二次拒绝辩护————自行辩护

八、重点法条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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