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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二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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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6-5-17 12:0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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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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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4-20 14:28: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5-23 21:59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合议庭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再审启动的相关规定、核准死刑的相关规定、诉讼代表人、违法所得的处理、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赔偿相关要求。
3、印象最深的是:(1)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2)再审启动通过当事人申请和法院检察院自己启动。申诉的条件是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理由共五点:事实有问题,证据有问题,法律有问题,程序有问题,枉法。刑诉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3)最高院核准死刑的方式6种情况发回重审,2种情况改判。分别为:发回重审一、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三、原判事实清楚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的确杀人了,但是可以判无期,但是最高院不方便改判,因为怕群众上访,压力大)。四、违反法定程序。五、数罪并罚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发回。六、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犯罪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发回。改判的两种情形:一、数罪并罚中部分犯罪事实清楚,依法不应该判死刑,可改判,其他应判死刑的核准死刑罪名。二、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犯罪人事实清楚但是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其他应当核准死刑的人核准死刑判决。

(4)单位确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该有委托的字样。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5)被告是单位的变故有两种一种死了,二种变大或者变小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不在了不免也得免),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4)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有一被告人。二共同侵害人。三、监护人。四、继承人。刑法明确规定的是死刑罪犯(说明已经有生效的裁判了)的遗产继承人及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死后的遗产继承人(说明案子还在进行,没有中终结)。单独的被告人死了,不能对他的遗产继承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刑事消灭,民事也就不存在了。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不来应撤诉,被告不来可缺席。
《刑诉解释》第158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不到庭的处理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诉解释》第114条(刑事被告人不到庭的处理方式)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刑诉解释》第274条(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方式)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民诉法》第143条(微微提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故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解释》第235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民诉解释》第236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民诉解释》第174条(微微提示,注意适用拘传的案件范围有限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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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6-9 20:46:41 | 只看该作者
一、再审的启动
(1)再审的启动方式:当事人是否要申诉;法院、检察院自己发现问题主动启动
(2)什么样的申诉理由可以再审;事实有问题、证据有问题、程序有问题、法律有问题、有枉法问题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六种发回的情形,用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现新证据;事实正确、不应判死;违反程序、影响公正;数罪并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住的
两个改判,用判决: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三、单位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四、查封、扣押、冻结
(1)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查封、扣押、冻结。
(2)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五、
(1)审判期间,被告单位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2)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六、附民中依法负赔偿责任的人:
刑事被告人及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财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七、附带民事原被告人不到庭的处理:
附带民事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不到庭的处理方式: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名。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拘传的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方式:
    自诉人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大厅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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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24 12:26: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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