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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2年卷三第82题 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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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6-23 16:2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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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06条 先予执行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诉解释》第170条 先予执行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民诉法》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行为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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