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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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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6-7-18 23:0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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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民法真题第18题C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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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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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4-9 21:45: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4-12 14:06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合同的相对性、债的抵消、担保债权的形式顺序、占有返还请求权、撤销权、异议登记、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对租赁权的对抗、损害赔偿范围。
3、印象最深的是:(1)第三人导致的合同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处理不问原因,非违约方找对方承担责任,违约方找第三人追偿。(2)股票债权等交给 银行都可以做权利质押。债的种类、品质相同,可以相互抵消。(3)混合担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现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来承担债权,清偿不足额的再由债权人找第三人的物保或者人保自由选择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4)无权占有也享有返还请求权,针对的太偶见有连个一、只能针对也是无权占有的人。二、必须针对还在实际控制物来提。(侵占别人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保护无权占有,赋予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请求权,最终目的是控制住物,以便有朝一日回到真正权利人的身边。(5)债权人若想行使撤销权,条件之一必须是债务人和买受人“双恶意”。合理价格是最低不能低于正常价格的70%,最高不能高于正常价格的30%。(6)《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据此,在登记事项错误时,方有更正登记,如果双方有争议,错误与否不能确定,那么就不能直接申请更正登记,故选项A错,不当选。
  双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刘某可申请异议登记,故选项B对,当选。《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选项C对,当选。 法院如果确认刘某是所有权人,这就表明登记确有错误,刘某可据此请求变更登记,故选项D对,当选。(7)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物权取得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即便转让之后没有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转让的效力。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8)①所谓“消灭”是指债务得到清偿或者抵消和免除的意思。②王某和李某所采用的消灭方式,民法上称之为“代物清偿”。所谓的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来代替原债务应当履行的给付,以此来消灭原债务的一种行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本该还钱,却用首饰折抵。③代物清偿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一定要履行才能够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达成了一个房屋租赁代替原债务清偿的协议,并且实际交付了房屋,因此代物清偿协议正式生效。王某欠李某的欠款,即原债务得以消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房子在抵押期间可以租,租赁在先租赁优先,抵押权到期以后不能赶走租客,直到租期届满抵押在先抵押优先。抵押权到期以后可以把租房客赶走,他只能找出租人追偿(9)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合法的建筑损害了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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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022153 发表于 2017-4-9 21:45: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6-2 14:5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听解析1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合同的相对性、债的抵消、担保债权的形式顺序、占有返还请求权、撤销权、异议登记、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对租赁权的对抗、损害赔偿范围。
3、印象最深的是:(1)第三人导致的合同违约,但是基于合同相对性,还是应该由非违约方找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责任,合同的违约方再找第三人追偿责任。(2)股票、债券交给银行的质押的是一种权利质押。债的种类品质相同,可以相互抵消。(3)混合担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先由债务人就物保承担债权责任,不足以清偿的数额由债权人就第三人的物保或者人保自由选择。第三人承担债权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不能相互追偿。(4)占有是一种状态,无权占有也是一种占有,对于物权占有人也可以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是他针对的对象有两点要求一、只能针对另一个无权占有人。二、必须针对另一个无权占有人还在实际占有物权的现实状态下来提出。保护无权占有,赋予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请求权,最终目的是控制住物,以便有朝一日回到真正权利人的身边。(黑吃黑小偷把我侵占别的包抢走)(5)合理的价款最低不能低于正常价格的70%,最高不能高于30%。这里的价格是以当地市场的正常交易价格。债权人若想行使撤销权,条件之一必须是债务人和买受人“双恶意”。条件之二是必须是合理价款。
      (6)【官方解析】《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据此,在登记事项错误时,方有更正登记,如果双方有争议,错误与否不能确定,那么就不能直接申请更正登记,故选项A错,不当选。
        双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刘某可申请异议登记,故选项B对,当选。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选项C对,当选。
        法院如果确认刘某是所有权人,这就表明登记确有错误,刘某可据此请求变更登记,故选项D对,当选。(7)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物权取得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即便转让之后没有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8)①所谓“消灭”是指债务得到清偿或者抵消和免除的意思。②王某和李某所采用的消灭方式,民法上称之为“代物清偿”。所谓的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来代替原债务应当履行的给付,以此来消灭原债务的一种行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本该还钱,却用首饰折抵。③代物清偿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一定要履行才能够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达成了一个房屋租赁代替原债务清偿的协议,并且实际交付了房屋,因此代物清偿协议正式生效。王某欠李某的欠款,即原债务得以消灭。凡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9)违章建筑自然没有所谓的所有权,也不能恢复其原状,但是违章建筑也是现实的占有,毁坏他家就是侵犯了占有。对于合法的财产的侵害应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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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28 16:09:45 | 只看该作者
一、第三人导致的合同违约,根据相对性的原则,违约方找第三人追偿。

二、双方互负债务、相同类型的,可以抵消

三、混合担保
先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清偿债权,不能足额清偿的,第三人既提供物保又提供人保的,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四、无权占有
(1)无权占有同样享有返还请求权
(2)返还占有请求权只能向同样无权占有的人提出,且对方仍然实际控制
(3)保护无权占有,赋予无权占有人占有请求权,最终目的是控制住物,以便有朝一日回到真正权利人。

五、债的保全
衡量一个价格是不是过低:正常价格的70%
衡量一个价格是不是过高:130%
合同的效力与无权变动本身相分离,在物权未变动的情况下,合同有效,除非合同内容本身违法。
债务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同时合同也是无效的。


六、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因无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物权取得的要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自生效时发生效力;即便转让之后没有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转让的效力。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对于耕地不能继承,但是承包期间所获收益可以继承;对于林地可以继承

八、
(1)消灭是指债务得到清偿或抵消和免除的意思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来代替原债务应当履行的给付,以此来消灭原债务的一种行为。代物清偿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一定要履行才能够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
租赁在先租赁优先,抵押在先抵押优先。

九、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论是非法占有还是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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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发表于 2017-6-15 10:01: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17-6-24 18:01 编辑

一、混合担保
清偿顺序
1、约定先
2、债务人物保
3、在债务人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债权人自由选择

二、无权占有
1、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
2、对象是:(无权占有+实际控制)人

三、
1、可撤销合同:不合理低价——低于70%正常价格;不合理高价——高于130%正常价格
2、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本身相分离
3、债务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
4、物权优于债权
5、物权变动=合同+公示(动产是交付,不动产是登记)
6、机动车:交付是物权发生转移的生效要件,过户是对抗要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1、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2、转让——自合同生效时转让(考虑到农民的文化程度)
3、继承问题
①林地——可继承
②招标、拍卖、公开方式转让的土地——可继承
③耕地——不可继承,但可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④转让的,可登记,也可不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做题技巧:复杂的题干,根据选项来看题目
1、“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
2、租赁在先租赁优先,抵押在先抵押优先,看两个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

六、占有
1、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返还占有请求权对象——(无权占有+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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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ks5694829 发表于 2017-7-20 16:00: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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