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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0年卷三第97题B选项 有疑问

问答小编—Qsir | |被浏览4599次| 0
|2016-01-21 14:15:36

2010年卷三第97题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对答案B有疑问:

1、首先在昨天的复习计划里,2010年卷三第88题,在这个题中,因为一审离婚没有涉及财产,所以二审处理财产,是违背了辩论原则,当时我记得好像解析是说,一审没有提,根本就不可能就没有的诉讼请求发布充分的意见,当然是违背了辩论原则。

2、这道题是完全一样的情况,为什么解析里说一审没有提,B是无关选项呢?正是一审没有提,原告要求的是支付租金,而法院一并判了租金和支付利息,对利息部分都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肯定没有就利息发布充分的意见,也肯定违背了辩论原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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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14:18:07

微微回复:

      88题里面,二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了判决,给出的答案是,这种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度;而97题里面,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却只违背了处分原则,并没有违背辩论原则。同样是法院对当事人没有起诉的内容作出了判决,结论却不一样,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

      辩论原则,从民诉法的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含义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以中立者的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这种权利的行使。这里面,没有凸显辩论原则的制约性。也就是说,辩论原则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会对法院裁判的内容形成制约”。它只是说,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至于侵犯了辩论权,责任何在,这个法条并没有细说。既然没说,那么我们只能站在学理的角度,从反面去推导,其内在的含义还应包括:法院最终作出裁判,应建立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当事人未进行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对方当事人未予否认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这跟处分原则相比,是有一定区别的。处分原则是,我告什么,你法院就审什么,我没有告的,你不能审。这是对审判范围的限制辩论原则,则是 你法院裁判做出的结论必须依据我们辩论得出来的事实。这是审判依据上的限制
      
      下面我把88题和97题的区别说一下。
      
      88题说的是夫妻闹离婚,双方辩论的事实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没有辩论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审理依据上缺乏相应的事实支撑,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97题说的是租赁纠纷,双方辩论的事实是应不应该给付租金,或者应不应该解除合同。虽然对利息没有提也没有辩论,但是法院在判决给付利息时所依据的主要案件事实,也就是租赁合同的存在,租金的欠缴。这些问题是经过辩论的,或者说,是丙这一方当事人未予否认的。因此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审理依据上具备相应的案件事实,在总体上并没有侵犯到当事人的辩论权。
        
      当然,不可否认,法院未对利息给付问题组织辩论,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来辩论,法院就给判了,这的确存在侵犯当事人辩论权之嫌。但是刚才我也讲了,“法院最终作出裁判,应建立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当事人未进行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换言之,判决建立在辩论过的事实“基础之上”即可。这个基础自然就是前面谈的主要案件事实。对于这个辩论过就行。至于完全没依据的,比如88题中的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如何分割完全没有依据,那就不能擅自裁判,否则违背了辩论原则,侵犯到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这里我再把一个考过的题目列出来,08年的卷三38题。这道题无论从出题人把它放在单选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答案本身来看,都代表了上述解释的意思以及官方的态度。

      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B  
      
      解析:这道题选B,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所以正确答案是B。这里并没有把C选上,所以辩论原则再一次应验。在此种情况下,也就是主要案件事实得到辩论以及核实的情况之下,那么法院据此作出的利息给付判决,是没有违反辩论原则的。这算是一个不容易发现的难点。

微微

 |采纳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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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9)

  • 2019-04-04 19:52:54

    再小结一下:

    处分原则:针对的是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那法院就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没有主张,说明原告已经进行了处分,放弃了该部分权利。如果法院仍然对原告没有主张的权利作出判决,那么就侵犯了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违反了处分原则。

    辩论原则:针对的是裁判依据。。。如果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那就违反了辩论原则。换言之,法院只能在当事人提出并加以证明的事实上进行认定,包括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属于自认的那部分事实。

  • 2018-03-15 07:52:25

    我的思路:
    97题:一方面,双方就争议在法庭上应当进行辩论,最终才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租金和孳息,租金和孳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法官也会依职权进行审查,请求权基础存在,依据合同法第107条、113条的规定。

  • 2017-06-15 17:32:17

    好险!!!!!老师解释的我懂了!

  • 2017-05-04 10:24:05

    侵犯辩论权,当事人空口无言法官造有言;未侵犯辩论权,当事人肯定现场认怂或吵翻天

  • 2017-04-25 22:09:44

    微微说那么多,我觉得跟我说的一个意思!

  • 2017-04-25 22:08:27

    其实我认为是一个主观主次的问题。如果是离婚或者收养情况当事人的双方的主观可能性很多,所以有辩论必要,而利息而言,仅仅是当事人忘记提了或者或者不愿意有利息,根本没有可辩论性。

  • 2017-02-27 16:56:23

    其实这道题如果是多选,我觉得也违反了辩论原则。当然,如果是单选的话,那么选择最优的肯定是违反了处分原则。

  • 2016-05-24 14:11:43

    解析真是长,好专业!

  • 2016-01-21 14:18:07

    微微回复:

          88题里面,二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了判决,给出的答案是,这种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度;而97题里面,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却只违背了处分原则,并没有违背辩论原则。同样是法院对当事人没有起诉的内容作出了判决,结论却不一样,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

          辩论原则,从民诉法的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含义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以中立者的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这种权利的行使。这里面,没有凸显辩论原则的制约性。也就是说,辩论原则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会对法院裁判的内容形成制约”。它只是说,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至于侵犯了辩论权,责任何在,这个法条并没有细说。既然没说,那么我们只能站在学理的角度,从反面去推导,其内在的含义还应包括:法院最终作出裁判,应建立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当事人未进行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对方当事人未予否认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这跟处分原则相比,是有一定区别的。处分原则是,我告什么,你法院就审什么,我没有告的,你不能审。这是对审判范围的限制辩论原则,则是 你法院裁判做出的结论必须依据我们辩论得出来的事实。这是审判依据上的限制
          
          下面我把88题和97题的区别说一下。
          
          88题说的是夫妻闹离婚,双方辩论的事实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没有辩论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审理依据上缺乏相应的事实支撑,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97题说的是租赁纠纷,双方辩论的事实是应不应该给付租金,或者应不应该解除合同。虽然对利息没有提也没有辩论,但是法院在判决给付利息时所依据的主要案件事实,也就是租赁合同的存在,租金的欠缴。这些问题是经过辩论的,或者说,是丙这一方当事人未予否认的。因此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审理依据上具备相应的案件事实,在总体上并没有侵犯到当事人的辩论权。
            
          当然,不可否认,法院未对利息给付问题组织辩论,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来辩论,法院就给判了,这的确存在侵犯当事人辩论权之嫌。但是刚才我也讲了,“法院最终作出裁判,应建立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当事人未进行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换言之,判决建立在辩论过的事实“基础之上”即可。这个基础自然就是前面谈的主要案件事实。对于这个辩论过就行。至于完全没依据的,比如88题中的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如何分割完全没有依据,那就不能擅自裁判,否则违背了辩论原则,侵犯到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这里我再把一个考过的题目列出来,08年的卷三38题。这道题无论从出题人把它放在单选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答案本身来看,都代表了上述解释的意思以及官方的态度。

          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B  
          
          解析:这道题选B,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所以正确答案是B。这里并没有把C选上,所以辩论原则再一次应验。在此种情况下,也就是主要案件事实得到辩论以及核实的情况之下,那么法院据此作出的利息给付判决,是没有违反辩论原则的。这算是一个不容易发现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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