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为什么对异议不审查?
很简单,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表明他存在针对债务人的抗辩理由,而这个理由是否成立,需要由债权人向第三人(也就是次债务人)另行发起代位权之诉来解决。所以,一旦出现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需要对异议进行审查。这些都需要等代位权之诉提起并结束后来再来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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