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A选项解析中,说如果其他当事人愿意放弃上诉权,即同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一并审理。对此,有发条依据吗?可不可以理解为:调解的内容也包含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对于二审中原告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告提出的反诉来说(注: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出现之后,自然属于二审中新的诉讼请求,只不过是由被告提出的而已),由于没有经历一审的审理,所以如果不给当事人设置“另行起诉”的途径,那么按照二审终审制的规定,二审结束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就没办法再上诉了。换言之,不服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就新的诉讼请求而言,只经历了一级法院的审理,上诉到上一级法院的权利 受到了限制或者说侵犯。所以二审法院只能是在出现了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新民诉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做了重新规定,既考虑了上诉权不得侵犯的问题,也考虑到有可能通过协商一致,当事人自愿放弃上诉权的可能,毕竟这样有助于审判的效率。参见《民诉解释》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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