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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卷二第66题 B选项

master | |被浏览3865次| 0
|2016-12-08 11:19:26

2015年卷二第66题

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用户 yuecomeon 提问自诉案件中的第二和第三种有什么区别?第三种公诉转自诉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就包括了第二种的“不提起公诉”了么,有点没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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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11:22:44

“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不提起公诉”:

“不追究刑事责任”,说白了就是“这事儿压根没管”。比如被害人去报案,公安或检察院看了一眼跟他讲“”这不构成犯罪,你搞错了”。又或者是公安或检察院的人跟嫌犯之间有利害关系从而包庇他。总之一句话,就是“你这事儿,我们管不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诉权,我们允许他在找公安或检察院求救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去法院提自诉。由于这类案件属于(公安或检察院)该管而不管,所以称它为“公诉转自诉”。本质上还是公诉案件,对吧,所以一律不能调解。这是它的特点。

“不提起公诉”,说的是“这事儿管是管了,但最终没有如你所愿”。比如“公安或检察院认为你没有任何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没有立案;或者虽然立案侦查了,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还是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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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8 23:22:20

    属于(公安或检察院)该管而不管,所以称它为“公诉转自诉”

  • 2016-12-08 11:22:44

    “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不提起公诉”:

    “不追究刑事责任”,说白了就是“这事儿压根没管”。比如被害人去报案,公安或检察院看了一眼跟他讲“”这不构成犯罪,你搞错了”。又或者是公安或检察院的人跟嫌犯之间有利害关系从而包庇他。总之一句话,就是“你这事儿,我们管不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诉权,我们允许他在找公安或检察院求救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去法院提自诉。由于这类案件属于(公安或检察院)该管而不管,所以称它为“公诉转自诉”。本质上还是公诉案件,对吧,所以一律不能调解。这是它的特点。

    “不提起公诉”,说的是“这事儿管是管了,但最终没有如你所愿”。比如“公安或检察院认为你没有任何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没有立案;或者虽然立案侦查了,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还是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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