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这个是必须在主文中详细列明呢,还是同上第一款,可以另附清单)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这个是必须在主文中详细列明呢,还是同上第一款,可以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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